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及审核要点
2011-02-14吕红波陈宝中
吕红波,陈宝中
一、概 述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是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主要内容之一,其普查对象包括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有治理保护任务的河流与湖泊入河湖排污口。普查的重点为河湖取水口的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的供水量、河流湖泊治理情况及水功能区划情况、入河湖排污口的废污水量等。为做好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工作,对清查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数据采集及填表上报阶段工作中的要点、难点及问题,以利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按时完成。
二、对象清查情况
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统一安排和要求,从2011年3月开始,全国各省市即由普查前期准备阶段转入清查登记阶段。截至7月底,各省市已将清查成果上报到国普办,为确保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技术支撑单位依据普查实施方案、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的文件规定,对各省上报的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的清查数据开展了全国清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根据审核情况,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清查成果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主要审核方法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5类对象清查总数全国达60多万个,从国家层面短时间内难以一一进行详细的复核,只能依据有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规范分析、逻辑分析等。
合理性审核:对清查成果进行整体分析,采取综合对比分析、地区分布合理性分析、历史资料对比分析等方法分析其合理性。
完整性审核:一是与已有名录对比,审核清查对象的完整性;二是指标完整性审核,主要审核普查对象清查表中各项指标填报是否完整。
规范性审核:主要审核普查对象名录表中各项指标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逻辑性审核:主要审核表内具有逻辑关系的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真实性审核:采取电话询问的方式,核实清查对象及其相应指标的真实性。
关联性审核:主要审核不同清查对象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指标是否协调。
2.各普查对象清查审核
(1)取水口
了解区域总体用水情况、取水水源情况、工农业用水比例等,了解当地取用水总体情况。通过取水口与其他清查对象之间的关联关系审核对象漏报情况,审核取水口清查范围及界定的准确性,取水口名称、位置是否规范,取水流量与年最大取水量是否符合逻辑关系等内容,近3年的各省各地市填报的最大年取水量合计值与2009年水资源公报中地表水量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填报的数据是否合理;对取水口的区域分布进行对比分析,对经济水平及自然条件相似地区之间取水口数量及取水量对比分析。
(2)地表水水源地
了解区域总体水源地情况,与《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中规划水源地名录对比分析,与各地市城镇数量对比分析;审核地表水水源地清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清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等。
(3)治理保护河段
对应流域面积100 km2及以上的河流名录,检查分析治理保护河流(河段)的清查情况,是否存在漏报河流和多报的河流,检查治理保护河流分段是否合理,填报的河段长度是否有异常值;检查清查表各项指标的规范性,如河段名称是否规范,河段位置描述是否具体等。
(4)治理保护湖泊
重点审核治理保护湖泊的清查范围、管理单位是否规范等。对应水面面积10 km2及以上的湖泊名录,检查分析治理保护湖泊的清查情况,是否存在漏报湖泊和多报的湖泊,由于水面面积10 km2的湖泊数量有限,因此可对其进行一一对应审核。
(5)入河湖排污口
审核清查的入河湖排污口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流域管理单位所掌握的排污口情况审核是否存在漏报及排污规模的大小、填报的各项指标是否规范等。对经济水平及自然条件相似地区之间排污口数量及其规模对比分析。
3.对象清查存在的问题
经审核,全国清查数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河流名录导致的错误、对象范围界定不准导致的漏报和错报(重复)、指标错误、指标不规范及指标漏填等。
(1)河流名录问题
许多省市反映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提供的河流名录与当地实际情况不符,河流名录是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工作的基础,直接影响河流治理保护清查表的填报与审核工作;同时影响取水口、排污口等普查对象所在河流无法选择,导致部分清查表中所在河流漏填。河流名录是统一确定的,并不完全与当地对河流的称谓相同,各地在填报时应结合电子地图进行查阅核对其名称。
(2)河段长度问题
由于目前的河湖名录中不包含河流长度,影响本次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清查表填报,也导致难以审核各县填报的治理保护河段长度。《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细则》要求,省级普查机构组织编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流域面积100 km2及以上河流分县河段长度的名录表并下发至各县,该项工作进展滞后。
(3)对象界定不准确
①对象漏报。同一区域,地形地貌及水资源状况类似,普查对象数量差异较大。由此判断部分地区存在小支流上、小河沟上的取水口和排污口漏报现象。部分地区存在流域面积100 km2以上河流漏报和常年水面面积10 km2以上湖泊漏报问题,原因为对普查方案理解有误,认为无治理保护任务的河流及湖泊就不填写清查表。存在无防洪任务河段的漏报现象。
②对象多报。个别地区存在将同一水源地分解,按水源地上的取水口作为水源地上报的现象。将规模以下的河流、湖泊上报。部分普查对象重复填报可能为数据输入时重复录入造成的。
③对象错报。主要为治理保护河段划分问题。治理保护河段一般以县为单元分段填报,通过审核,部分省市河段划分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一些县市出现以村为单元划分河段。
(4)指标填报问题
①指标漏填所在河湖(水库)名称、取水口最大年取水量、河段位置描述、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指标均存在漏填现象。有些指标因获取困难而造成漏填。
②指标错误。主要为取水口取水流量或最大年取水量、河段长度等。可能未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
③指标填报不规范。填报不规范指标主要为普查对象名称(如名称重复),位置(位置描述不具体)等。未按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填报任意性较大。
4.建议
为确保普查对象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在现有普查对象清查成果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继续做好复核完善和普查对象查遗补漏工作。
①加强各级培训、技术指导及监督,保证对普查对象各项指标理解到位。
②应加强各级机构的审核职责,将问题尽量消除在基层。
③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判定,修改补充,以确保清查数据真实、完整。
④做好地方与中央普查范围的衔接,地方扩展的普查范围不应上报到国家普查机构。
⑤各省应按照要求,编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流域面积100 km2及以上河流分县河段长度的名录表,并下发至各县。河段长度应由省级普查机构协调河湖组,在普查工作底图上量算获取。
⑥依托市、区县普查办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把控好普查对象的动态变化,及时更新普查对象清查名录。
三、普查要点与要求
1.普查表指标获取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表中需要填报的指标分为两大类,即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静态指标以内业为主,通过档案查阅如统计资料、设计资料、建设资料、管理资料、验收资料、运行资料等,并辅以必要的现场调查核实。动态指标为2011年取水口取水量、2011年水源地供水量、2011年入河湖排污口废污水水量。
2011年取水量的确定:满足台账建立要求的取水口,必须认真填报取水量台账表。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按计量的数据填报年取水量。没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可根据输水运行记录推算、根据用电量等指标推算、根据典型调查的用水定额指标推算。
入河湖废污水水量的确定:有计量设施的排污口按计量记录统计全年废污水水量;没有计量实施的排污口符合监测条件的必须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推算2011年入河湖的废污水水量。
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条件的入河湖排污口其废污水水量可根据污水类型采用不同的方法推算。按照工业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工业废水量;根据居民生活用水量推算生活污水水量。
2.普查表指标审核要点
审核各指标的获取途径是否正确、来源是否可靠,计算参数是否合适,指标是否真实。
取水口的重点指标是2011年取水量,是否与台账一致,采用的用水定额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进行了典型调查及对比分析。
排污口的重点指标是2011年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是否有监测记录,推算的参数是否进行了实际调查,是否与用水量协调,是否进行了对比分析。
地表水水源地的重点指标是2011年供水量,要审核是否与取水口的取水量一致,与供水人口等指标是否协调。
河流治理保护情况审核的重点指标是治理河段长度、达标河段长度等指标。湖泊治理保护情况审核的重点指标是湖泊治理情况、围堤情况、湖区圩垸情况。审核数据来源是否采用最新资料,是否进行了调查核实,各项指标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普查成果汇总
河湖取水口主要汇总指标有取水口数量、2011年取水量、供水人口、灌溉面积等。
地表水水源地主要汇总指标有水源地数量、2011年供水量、供水人口等。
治理保护河段主要汇总指标有河段数量、河段长度、有防洪任务的河段长度、不同防洪标准下的河段长度、已治理河段长度、治理达标长度、未治理长度等。
治理保护湖泊主要汇总指标有湖泊数量、环湖堤防长度、湖区内圩垸总个数、湖区内总耕地面积、湖区内总人口等。
入河湖排污口主要汇总指标有排污口数量、2011年入河湖废污水水量、批准许可的废污水水量等,进行污水分类汇总。
4.汇总方法及要求
虽然本次普查采用软件自动汇总方式生成各类汇总表,但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还需要进行手工处理。
取水口重复取水量汇总处理:河湖取水口普查要查清天然河流及湖泊上的取水总量,在一些河湖引调水情况复杂区域和一些取用水关系复杂的灌区,自产水和外调水情况复杂,一些取水口存在水量重复的情况,各级普查机构在河湖取水量汇总时需剔除重复的水量,并在普查报告中进行详细的情况说明。
治理保护河段归并:各级普查机构按河流名称进行归并,将同一行政区内同一河流上的河段普查表按相同指标进行累加。
治理保护湖泊归并:各级普查机构按湖泊名称进行归并,将同一行政区内同一湖泊的普查表按相同指标进行累加。
5.汇总成果审核
(1)指标奇异值审核
利用汇总一览表,对一些重要指标(如取水口2011年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供水量、2011年入河湖废污水量、河段长度等)进行排序,对排序结果中的畸大值和畸小值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有关资料作进一步审核判断。
(2)合理区间值审核
汇总指标间关联性分析,如农业用水总取水量、总灌溉面积与当地灌溉定额的协调性,城乡供水总取水量、总供水人口与当地人均用水定额的协调性。总供水规模与2011年供水量的协调性。
不同类型河段长度的地域分布的合理性,如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河流治理的程度应较高。
分析入河湖排污口数量及废污水水量地域分布的合理性,分析区域入河湖废污水水量与区域总用水量的关系。
(3)相关成果对比审核
对主要普查指标如河湖取水量、入河湖废污水水量、河道治理成果等要与以往所掌握的数据进行对比,差异较大的分析原因。各地市2011年取水量与2010年水资源公报用水量进行对比,分析成果的合理性。
(4)对象间关联审核
与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的用水量进行平衡分析,需与相关专业结合开展工作。区域内河湖总取水量、入河湖总废污水水量与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的总取水量、总用水量进行对比分析。
河流的各河段长度合计与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河流长度对比,两者应相同。
(5)趋势分析审核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利用历史系列的相关资料,判断分析普查数据是否符合趋势性变化。
6.各级汇总审核重点
(1)地级普查机构汇总审核
对各县级普查区的现场抽查审核;组织河湖开发治理专业组开展专业详审;汇总各县级普查区数据,进行治理保护河流及湖泊归并;重点审核跨县界河流、湖泊治理情况,以及具有跨县引调水情况的取水口汇总及取水量去重等审核;组织跨专业关联及对比审核;组织专家组进行地区分布合理性、数据趋势合理性,以及与已有成果对比的合理性分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计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审核。
(2)省级普查机构汇总审核
对各地级普查区的现场抽查审核;组织河湖开发治理专业组开展专业详审;汇总各地市普查区数据,进行治理保护河流及湖泊归并;重点审核跨地市界河流、湖泊治理情况,以及具有跨地市引调水情况的取水口汇总及取水量去重等审核;组织跨专业关联及对比审核;组织专家组进行地区分布合理性、数据趋势合理性,以及与已有成果对比的合理性分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计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审核。
(3)流域级普查机构汇总审核
对流域内相关省份进行现场抽查审核;组织河湖开发治理专业组开展专业详审;汇总各省普查区数据,进行治理保护河流及湖泊归并;重点审核跨界河流、湖泊治理情况,以及具有跨流域引调水情况的取水口汇总及取水量去重等审核;组织跨专业关联及对比审核;组织专家组进行地区分布合理性、数据趋势合理性、与已有成果对比的合理性分析;形成流域普查成果。
四、普查难点及注意的问题
1.普查难点说明
①取水量的获取。有计量设施的应作好取水记录,填写台账应认真及时。许多取水口没有计量设施,获取难度较大。要求作好典型调查及计算参数的确定,如用水定额、单方水耗电量、供水范围等,尽量准确填报2011年取水量。
②废污水入河量的获取。该指标获取难度很大,对于需要监测的,应选取典型排放时段监测,调查排放情况;对于不需要监测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获取。普查机构应认真核实推算的参数,应要求排污单位予以配合。
③河段长度。各地反映强烈,县级难以准确量算,省级普查机构应抓紧进行该项工作。河段治理长度、达标长度等指标,普查机构应组织熟悉情况的专业人员协助填报。跨界河流应做好上下游河段的衔接。界河段的填报,上级普查机构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汇总审核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取水口的取水用途是按照主要取水用途汇总,许多取水口为多用途供水,在汇总分析区域单位用水指标时,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分析差异性及其原因。
②审核时注意跨区域的引供水量关系,复杂地区取水量中重复的取水量是否扣除等,与区域总用水量进行比较分析时(如与水资源公报比较)应考虑山泉、塘坝取水未在普查范围内。
③综合分析入河湖废污水水量时,应注意本次普查不是全口径,规模以下的排污口入河湖废污水水量未进行普查。
④分析取水量、废污水水量时,应注意火电厂取排水水量对分析成果的影响。
⑤河流与湖泊汇总时有归并的问题。将同一条河流上的各河段进行归并,然后对主要指标进行汇总。采用计算机归并,同时应加强对归并成果的审核,由于涉及上下游、界河段等问题,归并时容易出现错误,应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