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工作重点和注意事项
2011-02-14张岚
张 岚
一、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概述
1.普查对象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引调水工程、堤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塘坝和窖池工程。
2.普查范围及填报要求
本次水利工程的普查范围是在普查时点之前未报废的水利工程。对于实际已经报废但未履行报废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列入普查范围;对于已建工程,在普查时点之前未被使用,且主要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不列入普查范围。九类工程在填表上报阶段的普查范围和填报要求如下:
(1)水库工程
指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带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功能的水利工程。本次普查不含地下水库。
本阶段只调查总库容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即规模以上的水库工程。
普查表由水库坝址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工程管理单位协助填写。一个工程填写一张普查表。
(2)水电站工程
指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将水能转换为电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筑物和机械、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结构的综合体。本次普查不含潮汐电站。本阶段只调查装机容量500 kW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即规模以上的水电站工程。
普查表由水库坝址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工程管理单位协助填写。一个工程填写一张普查表。
(3)水闸工程
指建在河道、湖泊、渠道、海堤上或水库岸边,具有挡水和泄(引)水功能的调节水位、控制流量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
本次普查的水闸工程不含船闸、冲沙闸、翻板闸、人字闸、立轴闸、检修闸以及依附于主体构筑物上,为主体构筑物服务的附属闸,如水库的泄洪闸等。本阶段只调查过闸流量5 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即规模以上的水闸工程。
橡胶坝工程全部调查,水闸工程普查表由闸址(橡胶坝坝址)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工程管理单位协助填写,一个工程填写一张普查表。
(4)泵站工程
指由泵和其他机电设备、泵房以及进出水建筑物组成,建在河道、湖泊、渠道上或水库岸边,可以将低处的水提升到所需的高度,用于排水、灌溉、城镇生活和工业供水等的水利工程。
本次普查包括引泉泵站工程,不包括水轮机泵站和浮船泵站(移动泵站)。本阶段只调查装机流量1m3/s及以上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即规模以上的泵站工程。
普查表由泵房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工程管理单位协助填写,一处泵站工程填写一张普查表。
(5)引调水工程
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本次普查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本阶段只调查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
普查表由引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工程管理单位协助填写。一个工程填写一张普查表。
(6)堤防工程
指沿江、河、湖、海等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本次普查不包括生产堤、渠堤和排涝堤。
本阶段只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即规模以上的堤防工程。
普查表由堤防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工程管理单位协助填写。同一名称、同一规划防洪标准的堤防工程为一个自然段,填写一张普查表。
(7)农村供水工程
指向广大镇区、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供给生活和生产等用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需要为主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本次普查的范围为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的供水工程。
设计供水规模200 m3/d及以上或设计供水人口2 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普查表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工程管理单位协助填写,一个工程填写一张“规模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普查表”。
设计供水规模200 m3/d以下且设计供水人口2 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普查表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由工程所在的行政村填写,一个行政村填写一张“规模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普查表”,有无工程均须填写此表。
(8)塘坝和窖池工程
塘坝工程是指在地面开挖修建或在洼地上形成的拦截和贮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农村供水的蓄水设施。本次普查不包括:①不进行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的鱼塘,②不进行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的荷塘,③因水毁、淤积等原因而报废的塘坝工程。
窖池工程是指采取防渗措施拦蓄、收集天然来水,用于农业灌溉、农村供水的蓄水工程。一般包括水窖、水窑、水池、水柜等形式。本次普查不包括报废的窖池工程。
本次普查容积500 m3及以上的塘坝工程和容积在10m3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
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由工程所在的行政村填写普查表,一个行政村填写一张“塘坝和窖池工程普查表”,有无工程均需填写此表。
3.普查表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共10张普查表,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引调水和堤防工程各1张普查表,农村供水工程2张普查表(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各一张普查表),塘坝和窖池工程1张普查表。
普查表中设置了基本情况、工程作用、工程特性、工程规模以及管理情况等内容,共计237项指标。
二、对象清查情况
1.清查数据审核情况
(1)审核方法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的清查数据审核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对比分析法,利用基础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核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一种是指标分析法,以实施方案为基础,全面核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2)审核情况
经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水利工程专题审核组的审核,本次上报的各类水利工程的清查数据质量基本能够满足清查阶段的质量合格标准。
本次上报的全国各类水利工程对象清查总数量与已有统计资料相比,除泵站工程减少以外,其他工程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变化幅度最大的是水库和堤防工程,全国水库工程总数量和堤防工程总长度分别增加了101%和58%。主要原因是普查人员对实施方案的理解不到位,导致各类工程上报的非普查对象较多,如水库工程中上报了大量的塘坝工程,堤防工程中上报了大量的护岸类工程、渠堤以及农民自主修建的非标准堤防等。
2.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1)普查对象判断问题
①塘坝作为水库工程上报:本次上报的水库工程中列入了大量的塘坝工程。按照设计规范规定,容积10万m3以上的工程为水库,10万m3以下的工程为塘坝。本次普查未设置水库的下限和塘坝的上限,是由于确实存在10万m3以上的塘坝和10万m3以下的水库,但并不意味着要通过本次普查重新界定水库和塘坝,应根据各地对工程的管理情况和其工程特性如实填报。
②非普查范围内的水闸工程较多:本次上报的水闸工程种类较多,未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上报。本次普查只查建在江、河、湖、渠和水库岸边的水闸工程,不包括船闸、冲沙闸、挡水坝枢纽上的泄洪闸以及依附于主体构筑物上起辅助作用的水闸和检修闸。翻板闸、人字闸和立轴闸等不能根据需要调节流量和水位,因此也不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③堤防长度增加较多:本次普查的堤防工程是指沿江、河、湖、海等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不包括生产堤、渠堤和排涝堤。本次上报的堤防工程中不仅有生产堤和渠堤,还有大量的农民自主修建的非标准堤防以及护岸、丁坝等工程,导致本次上报的堤防长度比以往统计资料中的数据增加了将近一倍,在下阶段的工作中应根据要求进行核查。
(2)普查指标的完整性问题
主要表现在清查表中的指标项填写不完整,存在空项,如水闸和泵站工程所在的河流、灌区或引调水工程未填写。在下阶段工作中,各类水利工程的所在河(湖)为必填项。
(3)普查指标的准确性问题
主要表现在各类工程的规模指标未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如泵站的装机流量和装机功率未按水泵的铭牌填写,而是填写的实际值,估算的过闸流量未保留两位小数,而是保留了整数位等。在下阶段的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最新批复的设计文件中的数据。
(4)普查指标的一致性问题
主要表现在相关联的普查对象填报不一致,如有发电任务的水库工程,应填报两张清查表,一张是水库工程清查表,一张是水电站工程清查表,实际上报的此类数据中,有缺失其中一张清查表的情况。在下阶段的工作中,除应保持对象的一致性,还应保持关联对象的指标一致性。
(5)跨界工程的填报问题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跨界的工程由主体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填报清查表。有个别地区认为谁管理谁填报,造成漏报。应加强对实施方案的了解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下阶段普查重点与要求
1.普查数据获取
(1)静态数据获取
水利工程的普查数据大部分为静态数据,要求按照最新批复的设计文件中的数据填写,没有设计文件的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填写。普查表由工程管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需要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时详细告之填表要求,收表时应查询数据来源是否符合本次普查的要求。
(2)动态数据获取
水利工程的动态指标主要包括:水库工程的2011年年供水量、水电站的2011年年发电量、引调水工程的2011年年引水量、农村供水工程的年实际供水量和供水人口、塘坝和窖池工程的实际灌溉面积和供水人口。由于水利工程不建台账,因此对于以上各类工程的动态指标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每月记录,普查员应定期检查,以保证按普查时点完成指标填报。
(3)静态指标的录入及审核
各类工程的静态数据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录入工作。对于水闸、泵站、堤防工程以及其他工程的静态指标应分批分段提前录入,以保证普查进度。要求采用双机双人录入、交叉核对的方式进行。对录入时发现的数据和文字等错误要及时核实、更正,避免出现录入错误。
2.事中质量抽查
(1)抽查目的及方法
主要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检查各类工程静态数据采集的进度和质量,评估已获取的普查数据质量,分析影响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提出进一步改进基层数据采集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2)抽查内容
①普查表的发放情况,检查各类工程普查表发放的全面性及正确性,记录应发数量、实发数量和错发数量,查明漏发和错发的原因。
②普查指标的填报情况,检查各类工程普查表中指标的填报情况,记录应填指标数量和实填指标数量,查明未填的原因。
③普查数据采集质量情况,通过检查各类工程普查表中各项指标填写的准确性来分析。指标填写是否准确应通过检查是否按照实施方案中普查表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以及数据来源是否正确来判断。
3.普查表审核
对普查表的审核主要从普查对象的完整性,普查指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四个方面进行审核。
审核普查对象的完整性是核查普查表的发放情况,与清查名录对比,是否有漏发和错发的普查表,用普查对象完整率表示。
审核普查指标的完整性是核查各类工程的普查表中各项指标是否有未填项(空项),用指标的完整率表示。
审核普查指标的规范性是核查普查表中各项指标是否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是否规范合理。用指标的准确率表示。
审核普查指标的一致性是核查引调水工程普查表与其他工程普查表之间,引调水工程与其他专业之间相关指标是否一致。用指标的一致率表示。
4.汇总与审核
(1)汇总表
各类水利工程的汇总表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主要指标的分区域汇总,包括按行政区、按流域和按水资源三级区的汇总;一类是对主要指标的分类汇总表,包括按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工程任务的分类汇总。
汇总表由软件自动生成,不需人工填写,汇总表样式以软件最终生成的样式和数量为准。
(2)审核要求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汇总数据的审核,可依据各级行政区有关水利工程的统计资料,分别对各级上报的各类水利工程的主要规模指标进行审核,与相应各县、地(市)、省的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对变化较大的地区应返回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查明原因,核查是否有新建、改建工程或填报、录入错误,核实后限期上报。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重点关注对堤防工程的汇总和审核。与引调水工程的普查方式不同,堤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分别填报的,会出现同一条完整堤防以县级以上行政区界为分界线,被分段填报的现象。因此,市级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在汇总时应先将跨界的、同一级别的堤防进行归并,还原成完整的堤防工程,审核合格后再与其他堤防工程汇总。
四、特殊问题处理及建议
1.管理单位与工程不在同一县域的问题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普查表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由工程管理单位填写。当管理单位与工程不在同一县域时,应与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协调沟通,为普查员的发表、验表、收表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便利条件。
2.跨界工程填报问题
对于跨界的点状工程,如水库、水电站、农村供水等工程,其普查表的填报应做到不重不漏,要求相邻县、市、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之间做好沟通,避免出现重复填报或漏报现象。
3.引调水工程的填报问题
在填表上报阶段,引调水工程由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普查表。在清查阶段,由引调水工程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填报清查表。因此,需要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与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沟通,避免重复填报。
4.不归各县管理的跨界堤防填报问题
按照在地原则,堤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分别填报,对于不归各县管理的堤防工程,应由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协助各县填写普查表。堤防长度等各相关指标应填写各县境内的实际指标,堤防管理单位所在地的水利普查机构以及堤防管理单位所隶属的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保证各县普查表填报准确及时。
5.其他部门不配合问题
本次普查以工程为主体,只要在本次普查范围内的工程均需填写普查表,各部门有责任有义务配合水利普查工作。当其他部门管理的工程单位不配合普查员工作时,应由当地水利普查机构协同政府部门共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