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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的最大硬伤

2011-02-10郑风田

中国畜牧业 2011年12期
关键词:硬伤无害化馒头

文│郑风田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洋玩意儿

食品召回制度等同于“谁的孩子谁抱回家”,问题是又有谁舍得扔掉自己的孩子?出事企业谁舍得扔掉自己的问题食品?食品召回制度的最大硬伤其实就是“召回”,出事食品不能再回到出事企业去!必须送至有监管力量的问题食品处理中心进行统一处理。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征求民意。规定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同时,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整个意见稿共二十七条,通读整个草案,最主要的关键词仍是标准与监督、检查与处罚,存在不少硬伤,最大的硬伤其实就在“召回”上,出事食品再回出事企业,不出事才怪!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洋玩意儿,也就是让那些出事的食品哪里来再回到哪里去。这样一个制度在我国也被采取“拿来主义”使用,但中国太复杂了,有时照搬照抄,会被恶意使用。食品召回制度就被我国那些无良的商家给运用得无以复加,比如上海的染色馒头事件,从超市下架“召回”的过期馒头,又被企业统统重新回锅变成新馒头,重新回到消费者肚子里去了。更有早期爆发的数起涉及被“召回”的三聚氰胺奶又重新流入市场的事件发生。那些没有被抓着的出售过期召回食品现象,真的不知会有多少。

所以这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规定看似严格—“严禁再售”,但硬伤不少,留下不少大口子,还是难以解决无良商家把“召回”的食品再回锅加工再出售的问题。

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问题食品处理办法

食品召回是一个洋人的制度,这个制度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社会诚信系统发达,企业规模也足够大,公民社会发达,能够有足够多的眼睛来监督企业是不是真正的召回销毁食品。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有无数的小作坊、无数的小农户、几十万家食品加工企业,行政监督力量薄弱得如同虚设,社会监管等同没有。出事食品如果采取召回制度,其实等于默认作假再出售。所以,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如果再盲目地照搬照抄国外的食品召回制度,一定会出大事。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更严格的问题食品处理办法:

其一,各地应该多建立问题食品处理中心,出事的食品不能再被拉回企业车间,而应统一拉到问题食品处理中心,在监管力量的监督下进行处理,该销毁的销毁,该处理再利用的可处理再利用,比如可以把一些过期馒头卖到养殖场等再利用。但绝对不能再由出事企业自己处理。反复发生的恶性问题食品再售事件已充分说明,我国处理问题必须要统一处理,制度要更严、更完善。

其二,目前的食品概念太窄,问题食品处理是一个大食品安全问题,包括源头的农产品以及餐馆食品。不能仅仅是加工食品。

其三,罚款那条规定还是应该去掉,就是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目前的罚款执法问题太大,不能再以罚代管了。要真罚,应该对监管不力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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