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的危害及监管探讨
2011-02-10张桂英
张桂英
(青海省门源县西滩乡兽医站,青海 门源 810300)
央视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播出,再一次把瘦肉精的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瘦肉精问题再度成为焦点中的焦点。“瘦肉精”这个不死的癌症在神州大地肆虐,让人们“谈肉色变”,瘦肉精的非法使用严重影响着畜牧业的健康的发展,同时也暴露出“瘦肉精”监管环节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笔者对瘦肉精的危害及监管措施提出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1 “瘦肉精”历史事件回放
1998年5月香港17人因吃内地供应的猪内脏而中毒;2001年广东省河源市484人食物中毒,经查证为“瘦肉精”中毒;广东顺德误食瘦肉精猪肉使630人中毒住院;2002年瘦肉精使苏州农贸市场内的新鲜猪肉销量急剧下降,最终导致肉商罢市,苏州肉市重创;2005年江西省赣州江西应用技术学院黄金校区75名学生误食含瘦肉精猪肉,集体中毒;2006年上海200余人瘦肉精中毒,广东省惠州市5名工人猪肝中毒,瘦肉精超标1000倍;2008年11月,浙江嘉兴中茂塑胶实业有限公司70名员工在午饭后开始出现手脚发麻、心率加快、呕吐等症状,医院确认为瘦肉精中毒。2009年2月19日,广州市出现“瘦肉精”恶性中毒事件,共67人发病;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这些事件仅仅是重大的“瘦肉精”中毒事件,其中又有多少不为人知的小事件发生呢?瘦肉精给人们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这些,带来的更多的是心灵的伤害,对肉品恐惧。
2 再认识“瘦肉精”
瘦肉精又名克伦特罗、盐酸克伦特罗、盐酸双氯醇胺、克喘素、氨哮素、氨必妥、氨双氯喘通、氨双氯醇胺,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粉末,无臭、味苦,易溶于水、甲醇、乙醇,微溶于丙酮、氯仿,不溶于乙醚和苯,化学性质稳定。它是一种β 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最早作为止喘药用于防治哮喘和支气管痉挛。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了将CL用作“营养重分配剂”及“促生长剂”的实用性开发研究,喂饲“瘦肉精”可使猪提高生长速度,增加瘦肉率,猪毛色红润光亮,收腹,卖相好;屠宰后,肉色鲜红,脂肪层极薄,往往是皮贴着瘦肉,瘦肉丰满。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部分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也开始向饲料企业和养殖户推广这类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但很快发现它在畜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副作用,便全面禁止β-兴奋剂。1988年1月1日欧洲共同体禁止盐酸克伦特罗在动物喂养中使用 ,中国也于1997年开始禁止生产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但是瘦肉精使用屡禁不止。
3 “瘦肉精”的危害
3.1 “瘦肉精”的易残留性
盐酸克伦特罗的饲用特点:少量短期难以见效,大量长期应用会出现畜产品残留的问题。在家畜生产中使用的有效剂量一般是哮喘剂量的5-10倍,有较强的药性,溶解代谢率低,不易大量代谢排出,残留量较高。盐酸克伦特罗化学性质稳定,一般高温难以分解,作为一类激素,通过腺体深入到组织细胞膜内发挥作用,难以代谢清除。
3.2 “瘦肉精”对人畜的危害
“瘦肉精”的应用对动物有害,盐酸克伦特罗在动物血管系统中发生作用,使气管扩张,影响肌肉蛋白质代谢、脂肪代谢及肝脏中的糖代谢,严重影响动物正常的生长发育。人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发生急性中毒并发生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有手抖甚至不能站立,头晕,乏力,原有心律失常的患者更容易发生反应,心动过速,室性早搏,心电图示S-T段压低与T波倒置。原有交感神经功能亢进的患者,如有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者上述症状更易发生。再者盐酸克伦特罗与糖皮质激素合用可引起低血钾,从而导致心律失常。同时瘦肉精的多次摄入会产生耐受性,对支气管扩张作用减弱及持续时间缩短。另外,国内有专家研究证明“瘦肉精”对生殖有严重影响,也有专家认为“瘦肉精”可能致畸致癌。
4 “瘦肉精”监管措施
4.1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为抵制“瘦肉精”的使用创造良好的氛围
要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有线电视、广播、召开会议、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宣传;再者通过农村工作现场会、集市节会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及检疫员走村串户时机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使畜产品安全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干部群众对畜产品安全工作有全新的认识,为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群众氛围。
4.2 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相关责任
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做好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瘦肉精”的使用直接威胁到人民健康,大力查收瘦肉精违法使用对于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迫切需要。一方面要对屠宰加工企业、规模饲养场、种畜禽场落实检疫监管人员,与监管人员签订责任书,要求监管人员每周最少监管一次,负责所监管的饲养场及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统一制作“监管兽医监督公示牌”,公开报检电话,实现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的全程检疫监管。另一方面与规模饲养场、屠宰加工企业签订“检疫监管责任书”,与动物产品经营业户、放心肉店签定“动物产品安全承诺书”,进一步明确管理相对人检疫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提高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4.3 加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监管,强化检测关
饲料和兽药作为养殖业主要投入品,直接影响到畜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强源头管理,严禁瘦肉精等掺入饲料及违法使用违禁药品。要积极引导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做到坚决不使用违禁药物,严格遵守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休药期,在饲养源头有效控制兽药和有害有毒物质在畜产品中残留。同时认真开展投入品检查检测,一是以禁用兽药为重点,开展兽药检查检测,整顿和规范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秩序,打击非法销售使用禁用兽药行为;二是以“瘦肉精”、“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饲料检查检测,重点检查检测生产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蛋白饲料的企业,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酸等违禁化工产品行为。
4.4 加强联合执法,确保畜产品安全监管
首先为规范生猪养殖秩序,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与环保、农业、综合执法、卫生、国土、质监等相关部门联动,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对养殖场有无违规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有无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泔水饲喂生猪、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方面进行查处,有力的规范生猪养殖秩序,也是对瘦肉精的违规使用者的起到有力的震慑,从源头上对瘦肉精“斩首”。其次加大市场流通领域监管。利用国家节假日等消费高峰,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常规性、不定期畜产品检查,并邀请新闻媒体监督,可以进一步加强畜产品安全的督查工作,起到震慑违法分子、确保畜产品安全的作用。再次及时处理举报案件。为确保举报案件及时有力查处,设立举报电话,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建立联络员制度,健全联动执法网络,同时配套人员,确保执法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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