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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柞蚕生产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1-02-10封槐松李建琴

中国蚕业 2011年4期
关键词:柞蚕蚕种蚕业

封槐松 李建琴

(1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北京 100125; 2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浙江杭州 310027)

我国是柞蚕的发源地,2000多年以来我国一直保持着世界柞蚕业第一大国的地位,柞蚕茧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90%以上[1]。但是,由于产业小,缺乏系统的统计数据,难以进行系统深入的产业经济研究。2011年夏天,受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我们和辽宁省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的李喜升、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经济作物处的李莉等专家对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4个柞蚕主产省(区)的柞蚕种场、柞蚕场和农户的柞蚕生产进行了实地调研,并考察了4个省(区)的蚕业研究所(院)和加工企业。调研过程中深切感受到,我国柞树资源丰富,柞蚕市场需求旺盛,生产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农民与地方政府发展柞蚕生产的积极性高,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促进我国柞蚕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1 柞蚕生产现状

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都是我国传统的柞蚕主产省(区),柞林资源存量丰富,柞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柞蚕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逐步提高,蚕农收入不断增加,柞蚕生产成为这4个省(区)山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民生产业。

1.1 柞林资源丰富 发展柞蚕生产潜力大

目前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4个省(区)共有柞林面积819.9万hm2,适宜放养柞蚕的有346.3万hm2,实际用于养蚕的约68.4万hm2,占适宜养蚕面积的19.8%。其中,辽宁省的放养面积为53.3万hm2,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3个省(区)的放养面积为4.4万hm2、7.0万hm2和3.7万hm2,分别占各省宜蚕柞林面积的63.0%、11.0%、4.4%和6.0%。尤其是黑龙江省,其柞树幼林和柞树矮林面积达160.0万hm2,分布在全省的64个市(县),宜放养面积居全国第1位,每年可放养柞蚕20万把,但实际每年仅放养1万多把。因此,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4个省(区)发展柞蚕生产的潜力很大,如果政策有力,措施到位,实行科学放养,合理有效地利用柞林资源,放养柞蚕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生产规模逐步扩大 柞蚕茧产量持续增加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4个省(区)柞蚕茧产量占全国的90%以上,占全世界的80%以上;其中辽宁是我国最大的柞蚕生产省,柞蚕茧产量占全国的60%左右(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统计数据)。近10年来,4个省(区)的柞蚕生产规模逐步扩大,柞蚕茧年产量增加了1万t,增长了近20%。尤其是“十一五”以来,4个省(区)的柞蚕生产增长加快,柞蚕年放养量达11万~13万把,年均产茧量6.5万t以上,柞蚕生产年均直接收入约15亿元。其中辽宁省柞蚕年放养量8万~10万把,年均产茧量4.4万t,柞蚕生产年均直接收入10亿元;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3个省(区)年放养量合计约3万把,年均产茧量约2万t,柞蚕生产年均收入约5亿元。

但是,由于气候变化、经济发展程度差异等原因,辽宁省柞蚕茧产量占全国的比重由“十五”时期的70%以上下降至“十一五”时期的60%左右,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而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3个省(区)的柞蚕生产规模则呈上升趋势,其柞蚕茧产量占全国的比例由“十五”时期的15%左右上升至“十一五”时期的近30%,上升了约15个百分点。

1.3 柞蚕茧蛹价格大幅上涨 蚕农收入逐年增加

由于市场对柞蚕产品的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柞蚕茧、蛹一直供不应求,产品销售渠道畅通,销售价格逐年上涨。以辽宁省丹东市为例,“十五”期间蚕茧收购价格为10元/kg,2009年和2010年,柞蚕茧价格分别上涨到17元/kg和24元/kg,2011年柞蚕鲜茧收购起步价在28元/kg以上;蚕蛹价格由“十五”期间的 8元/kg上涨到“十一五”期间的30元/kg,增长了2.75倍,2011年又达到35元/kg。

与此同时,养蚕成本也不断上升。在辽宁省宽甸县2010年秋季放养1把柞蚕的成本为4300元,其中蚕种费1600元、场租费2000元、雇工费500元、蚕药物质等其他费用200元。2011年每把柞蚕的蚕种成本增加400元,场租费增加500元,雇工费增加500元,蚕药物质等其他费用增加100元,合计每把成本增加1500元左右,达到5800元/把。

虽然生产成本上升,但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成本的上涨幅度,蚕农净收入仍然逐年增长,蚕农放养柞蚕的积极性很高,柞蚕产业依然是重点养蚕乡(镇)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产业。如,辽宁省丹东市,蚕农1年放养春、秋2季柞蚕,平均每把柞蚕的收入由2008年的6000元,上升到2009年的1万元,2010年增加到1.4万元,2011年又增加到1.8万元,重点养蚕乡(镇)的蚕业收入约占农业总收入的20%;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的吴什哈村有220户农户,有柞林面积1200 hm2,1999年仅放养柞蚕30多把,而2010年放养柞蚕240多把,纯收入300多万元。

1.4 柞蚕茧加工与综合利用发展迅速 市场供需繁荣稳定

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和对柞蚕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研究的不断深入,柞蚕茧丝、幼虫、蛹、蛾、卵、蚕沙在医药、保健、食品、美容、生物防治、化工原料、饲料、防伪及国防等领域的应用愈加广泛,产品价值不断拓展,产业链不断拉长,产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2010年,柞蚕生丝价格猛涨到近50万元/t,接近历史最高位的56万元/t。近几年,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4个省(区)的柞蚕茧加工与综合利用年产值近100亿元,柞蚕丝及制成品年出口额达1.5亿美元。其中,辽宁省是我国最大的柞蚕茧加工和出口基地,柞蚕茧加工及综合利用年产值达50多亿元,生丝及制成品年出口创汇1亿美元。

柞蚕为蛹丝兼用产业,目前辽宁省每年生产的约50%的鲜茧用于削茧卖蛹,20%左右用于缫丝加工,其余30%左右被外地客商收购。辽宁省现有缫丝织绸企业100多家,其中省级重点蚕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3家;以柞蚕蛾、蛹为主要原料的保健品生产厂家近30家。辽宁省不仅通过培育市场和蚕业龙头企业,使柞蚕业基本形成了养加销一条龙产业化经营,构筑起缫丝、织绸、印染和针织多功能的加工体系;而且蚕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用蚕丝制成易于溶解吸收的丝肽或丝粉已经大量出口日本;利用生物技术从柞蚕中提取的活性物质为主料生产的“九如肝泰”新型抗乙肝药物已经投放市场;以雄蚕蛾为主料的各种滋补酒,更是风靡国内外。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发现,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4个省(区)的柞蚕生产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2.1 柞林资源利用率不高 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矛盾突出

4个省(区)柞林资源丰富,适宜放养柞蚕的有346.3万hm2,实际用于养蚕的约68.4万hm2,平均利用率不到20%。由于柞蚕生产的经济效益显著,地方政府和蚕农发展柞蚕生产的积极性很高。但是,自林业部门收回了蚕场更新审批权后,由于片面执行林业资源保护政策,禁锢了柞蚕产业的科学合理发展,新蚕场的开发受林业部门法规和政策的限制难以实现,使丰富的低质次生林不能有效地改造为蚕场;即使是荒山荒坡想开发建设成蚕场也有很大的难度,致使一些市、县的蚕业生产难以扩大规模。辽宁省放养柞蚕的面积有所下降,其他3个省(区)丰富的柞林资源也难以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除此之外,原有的柞蚕场由于过去一场多用及多年掠夺式经营,部分蚕场缺墩少株、树势衰退、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林业部门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减少了已有的柞蚕场面积。如,辽宁省各级林业部门已封育退化、沙化蚕场近6.7万hm2,使得蚕场资源日趋紧张。然而,蚕农受利益驱动,在已封育的蚕场内养蚕、打柴的现象屡见不鲜。林业部门曾经通过毁柞栽果来补偿原有蚕农的利益损失,但因山地果园水土流失比柞蚕场还要严重,这一措施在部分地区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2.2 柞蚕生产规模小 产业化经营水平低

现阶段的柞蚕生产,仍然以千家万户的传统经营和种养方式为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规模小,服务单一,组织化程度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在信息、资金、贮运、加工等方面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市场需求。除辽宁省外,其他3个省(区)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很少,柞蚕茧深加工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对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严重制约了柞蚕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发展。至于柞蚕鲜茧、蛹的销售,大部分蚕农摘茧后直接卖给上门收购柞蚕茧的人员,也有蚕农自行到农贸市场削茧卖蛹。各省(区)只有蚕蛹、茧皮收购、储存以及经销集散地,没有专门的柞蚕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柞蚕业的发展。

2.3 蚕种场普遍退化 种茧产区“南种北移”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4个省(区)现有柞蚕种场62家,由于长期缺少国家与地方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少,除少数几家经营状况较好之外,大多数蚕种场基础设施陈旧,设备老化,负担沉重,处于亏损的艰难维持状态。其中辽宁省原有的5家柞蚕母种场、13家国营原种场已改制或转型。内蒙古的4家蚕种场中,除呼伦贝尔市蚕业科学研究所附属蚕种场以外,其他3家蚕种场也由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转为自负盈亏。

辽宁省西丰县曾是我国著名的柞蚕种繁育基地,设有3家国有柞蚕母种场,多年来为省内外蚕种市场提供了大量的优质柞蚕种。但近年来由于自有繁种柞蚕场资源萎缩,自身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生产设施老化陈旧,年久养蚕病毒污染严重等原因,生产经营状况迅速恶化,目前已经解体改制,失去了繁育柞蚕母种的功能。

黑龙江省有10家柞蚕育种场,都是国有蚕种生产单位,每年生产和经营柞蚕种1500万粒,只能满足省内50%的用种需求,其余50%需从外省购进。

内蒙古自治区有4家柞蚕繁种场,其中3家还在正常生产蚕种,繁育种茧数量也不能满足本区需求,每年都要从外省购入部分蚕种。

吉林省现有柞蚕种场30余家,多数为民营企业,目前承担了全国90%以上的秋蚕和二化一放用种的供应量。由于生态资源优势突出、蚕种生产经营机制灵活以及柞蚕良种繁育技术的不断改进,吉林省生产的柞蚕种得到了国内市场的认可,辽宁的繁种单位纷纷到吉林省繁育蚕种。全国柞蚕良种生产呈现由南部的辽宁省向北面的吉林省转移的局面,而且存在着种茧产区继续北移的可能。

2.4 柞蚕生产环境恶化 病虫害威胁日趋严重

柞蚕在野外放养,恶劣的气候环境和鸟、病虫害的威胁,是影响柞蚕茧产量和质量的主要因素。内蒙古阿荣旗连续2年在蚕期遇到高温、降雨等极端天气,导致蚕病大量发生,柞蚕茧产量和质量下降。目前辽宁、吉林2个省柞蚕生产危害最为严重的病虫害主要是柞蚕核型多角体病毒病、柞蚕空胴病、柞蚕饰腹寄蝇病及柞蚕害虫步行甲等。柞蚕饰腹寄蝇病为寄生性病害,在辽宁柞蚕区几乎普遍发生,发病率历年居高不下,最严重的地区寄生率达到90%。吉林省近年来春柞蚕产区也已普遍发生,辽源地区寄生率也达90%。使用灭蚕蝇药杀,不仅常有药害发生,其防治效果也有所下降(现在的综合防治效果仅为50%~60%)。近年来发生的柞蚕害虫步行甲危害也日趋严重,导致部分地区柞蚕放养面积迅速减少。另外,农田大量使用除草剂,也对柞蚕生产造成较大危害。

2.5 蚕业管理不力 科研技术推广体系薄弱

在柞蚕业管理方面,仅辽宁、黑龙江2个省的体系比较健全,内蒙古上下体制不顺,吉林省目前还是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在科研方面,虽然4个省(区)都有柞蚕研究所,但由于每年科研经费投入少,使得整体科技创新和储备能力不足,高层次创新人才匮乏,科研基础条件薄弱,突破性成果不多,科技进步缓慢,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在技术推广方面,柞蚕产区省、市、县、乡四级农业推广体系虽然还基本存在,但极不稳定,特别是基层技术人员流失严重,致使蚕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十分困难,现有科技人员队伍无法满足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3 促进柞蚕业发展的建议

针对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4个省(区)柞蚕生产经营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促进柞蚕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3.1 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 提高柞林资源利用率

柞蚕生产与其他农业生产一样,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具有二重性,必须坚持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部分生态环境脆弱的蚕场所在地区,应提倡“停蚕养林”;而对大部分尚未利用的柞林资源,在严格放养标准和加大监管力度的前提下,应合理有效地加以利用,以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应采取积极态度,加强蚕场的管理和建设,改变大资源小生产的现状。既要着力改变蚕场承包责任制不合理、不完善的现行机制,减少或避免因在蚕场内种地、采矿和放牧等行为对蚕场造成的破坏;又要改变只生产不投入的传统柞蚕生产经营模式,做好蚕场补植工作,大力推广蚕场施肥,不断提高蚕场土壤肥力,促进柞树持续旺盛生长,努力增加柞叶产量和柞蚕茧产量。

3.2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柞蚕业开发 推进柞蚕市场经营机制创新

鉴于目前柞蚕的主要用途之一是食用蚕蛹,东北蚕区应有组织地在北京及全国其他大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柞蚕蛹经销处,进一步开拓市场。同时,现有加工企业要提升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另外,建议柞蚕区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利用资源优势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柞蚕产业开发。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柞蚕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不断提升柞蚕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建立以“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为主体的蚕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蚕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逐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通过产业布局调整,引导茧丝绸加工企业和综合利用开发企业向优势区域集中,逐步形成龙头连基地,基地带农户的产业化、专业化生产格局,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3.3 抓紧规划立项 建设和管理好国家柞蚕种生产基地

受大气“温室效应”不断增强、柞蚕微粒子病威胁日趋严重的影响,近一个世纪以来我国柞蚕种良种生产基地向北移了约10个纬度。20世纪50年代以前,我国柞蚕良种繁育基地主要集中在山东烟台地区,20世纪60—80年代辽宁凤城县成为柞蚕良种繁育的重要基地,20世纪80年代后期柞蚕良种繁育基地继续北移至吉林省永吉县、柳河县等地。目前,全国柞蚕种的90%在吉林省的永吉县、柳河县生产,而生产方式仍是自发式的,既无规划引导,也无有效的管理,造成一些单位和个人只顾眼前利益,滥开柞蚕场、乱放种蚕、滥卖蚕种,每年由此引发的纠纷大量增加。受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柞蚕种生产基地不可能再持续北移,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永吉县适宜柞蚕制种的生态区进行一次专业考察,提出一个50年不变的《国家柞蚕种生产基地建设规划》,然后组织吉林省及其永吉县进行实施,并建立专门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指导。

3.4 加大科研及技术推广投入力度 增强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

建议加强对柞蚕科研和技术推广的投入,推进柞蚕业科技自主创新,形成以蚕业研究所、大专院校和具备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为主的科技创新体系,在柞蚕品种改良、柞蚕病虫害防治、高效饲养技术、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高效利用等重大关键技术上取得批量突破;以推广服务机构、企业、中介机构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科技培训主体,加快柞蚕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柞蚕业的科技贡献率;提升柞蚕业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设立病虫害测报网络,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监督、检测制度和手段,为柞蚕种和柞蚕茧质量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3.5 建立健全柞蚕业法律法规 加强蚕业执法和监督管理

由于柞蚕“蛹丝兼用”和归属植食性泌丝昆虫的原因,长期以来柞蚕在行业管理立项中归类不明确。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立项指南时,明确柞蚕业的地位,以利于柞蚕业项目立项能得到应有的政策扶持。对于蚕种管理,现行的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桑蚕种,柞蚕种为参照执行。由于柞蚕种与桑蚕种管理有较大区别,可责成柞蚕生产区的农业部门,依据《蚕种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柞蚕种生产管理细则,用于柞蚕种的管理。针对现有蚕种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建议国家设立以柞蚕种为主的柞蚕产品质量检验监督机构,各柞蚕省(区)分别建立省级相应机构,对全国柞蚕产品特别是柞蚕种进行质量监督检验,加快柞蚕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大柞蚕种监管检验工作力度,以树立蚕种优质品牌,规范蚕种的生产经营秩序。应建立健全各省柞蚕生产管理体系,加强蚕业执法和监管队伍建设,加强蚕种、蚕茧生产经营和柞林建设管理,坚决查处柞蚕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柞蚕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3.6 促进多部门协作 共同扶持柞蚕业的发展

稳定和发展柞蚕生产是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发展地区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需要各部门的鼎力协作与共同扶持,兼顾治理与发展,以实现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首先,林业部门在做好柞林资源保护的同时,应允许各地合理适度地开发利用;鉴于牧民对蚕场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柞蚕生产,建议蚕场内严禁放牧,杜绝散养。其次,农业部门应组织权威的专业机构对玉米等大田作物使用除草剂对柞林和柞蚕造成的危害进行综合评估和认定,以规范农药的使用,还柞蚕生产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三,科研与教育部门应鼓励大中专院校培养柞蚕业生产、加工、营销、管理、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产业部门应积极与科研院所合作,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联合攻关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第四,建议各省的财政、金融部门积极扶持本地柞蚕业发展,给予税收、土地、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养蚕农户和加工企业提供足够的贷款保证。第五,柞蚕生产每年造成的鸟害损失达20%左右,为了防止鸟害,建议公安部门尽快深入调查,给守法的养蚕户授发鸟枪以防止鸟害。

[1]中国丝绸协会,《中国丝绸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丝绸年鉴(2000年创刊版)[M].杭州:丝绸杂志社,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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