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子市场“未审先推”行为的调查与分析
2011-02-10蔡俊年
蔡俊年,李 杰
(菏泽市种子管理站,山东菏泽 274000)
对种子市场“未审先推”行为的调查与分析
蔡俊年,李 杰
(菏泽市种子管理站,山东菏泽 274000)
“未审先推”,顾名思义是指经营推广应该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种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10年来,我国种子市场呈现出空前的繁荣景象,市场供求也由卖方市场完全转型为买方市场,在某些玉米主产区,甚至出现了百余个玉米品种同时上市销售的壮观场面。这种百家争鸣的现状在满足种植户自由选择需求的品种的同时,也给市场有序管理带来了难度,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给一些不法种子经销商带来可乘之机。近年来,从种子案件受理和市场调查中发现,“未审先推”现象有抬头的苗头,个别地方甚至大有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的架势。近期我们针对“未审先推”问题进行了一次细致的市场调查,发现了一些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分析了问题原因,研究了应对办法,在此与大家共享。
1 “未审先推”存在的形式及原因分析
1.1 原始意义上的“未审先推”
随着农业科研步伐的加快,品种选育工作近年也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每年都有众多的优良品种选育成功,但品种审定、认定却是一项严肃、负责任的工作,必须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检验才能做出慎谨、科学的判定,而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科研单位或个人利用自己掌握的选育材料,先期安排了生产并投放市场。这一现象存在已久,特别是《种子法》出台前尤为突出,是当时“未审先推”存在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企业品种保护意识的加强和农业执法力度的加大,这一“未审先推”现象正在淡出人们的视野,虽然在近年的种子案件中也偶有出现,但涉案金额也呈逐年下降之势。
1.2 审定未通过或超出审定区域推广经营种子
即品种在审定过程中被“拿下”或跨越品种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而推广经营该品种种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家种粮补贴、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全面落实,在提高了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同时,也带动了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的异常活跃。一些生产商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盲目地或有目的地扩大生产面积,增加制种量,并学习借鉴一些先进的营销理念和促销手段,销售商则多采用隐蔽的销售模式,很难在执法中做到人赃并获。因此,在“地下”交易中他们得到成长,与农业执法打“迂回”战,大有“燎原”之势,已成长为当前“未审先推”存在的主要形式,也是近年种子执法需要打击的重点。究其原因,但凡能在这种方式下生存的品种,都具有它所谓的炒作卖点,或矮秆抗倒,或优质,或具高产潜力等。但经过多年的市场调查与研究,它们也都存在致命的缺陷,受气候或环境等条件的影响较大。虽然当前其在种子纠纷案例中占有份额不大,但却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危险,容易诱发群体性社会矛盾,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
1.3 审定品种退出机制引出的“未审先推”新形式
农业部自2008年开始启动了审定品种退出机制,部分省市也先后发布了相应的省审品种退出名录。这一举措的实施,从科学角度解读是:随着品种更新换代节奏的加快,一些原审品种在新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出现了不稳定因素,已不符合现有审定品种的要求,从选优汰劣角度出发,需从已审品种中剔除。此外,近年社会上出现了多起套用老品种审定编号包装销售保护品种的假种子案件和品种维权纠纷,而推广实施退出机制并逐年力度加大,可以有效减少假种子案件的发生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但是,由于农民种植习惯等原因,部分已退出品种在个别地方仍有销售。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同样属于“未审先推”的范畴,是未审先推存在的又一新形式。眼下这种案件发生率不高,但呈上升态势,警示我们在老品种的使用和审查方面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有假种子嫌疑的,更应严格对待。
2 解决“未审先推”问题的途径
“未审先推”是严重扰乱我国种子市场秩序的一类违法活动,以以上三种形式给农业生产造成危害。针对目前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做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政策疏导、发动群众、严格执法,以打击违法为主,辅以扩大宣传、引领品种更新,着力痛打“未审先推”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真正让农民买着放心、种着安心,还市场一个稳定,还社会一个和谐。
2.1 扩大普法宣传 断送“未审先推”
加大《种子法》及相关条文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种植户真正能懂法,会用法。无论何种意义上的“未审先推”,最终受到影响的是农业生产,受遭损失最大的是农民,而“未审先推”之所以存在,正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潜在的危险性,从而为“未审先推”以可乘之机。因此,只有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规避危险并在危害造成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未审先推”现象。
2.2 完善种子执法体系,加大综合打击力度
据调查,目前部分县区仍未成立专业的种子执法队伍,乡镇一级几乎不存在种子执法机构,而种子执法以农业部门为主,工商等部门受专业条件制约,只能起到辅助治理作用。因此,执法力量的不足造成“未审先推”种子在流通领域畅通无阻,是形成久治不愈现象的症结所在。我们只有下大力气,进一步加强种子执法队伍建设,采取查堵结合的措施,严查狠打,从重处罚,争取把违规种子在流通过程中即拖垮打净,阻断供货渠道。
2.3 改革品种审定办法,细分准入市场范围
在保证不改变科学严谨的品种审定原则的前提下,对种子市场按生态条件和区域规划进行适当细分,增加区试点数,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方面灵活掌握,把“未审先推”问题特别严重的品种作为重点考察对象,以便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从另一种意义上考虑,这也不失是一种进一步繁荣市场,挖掘品种潜力,改善市场秩序,减少违法经营,降低执法工作强度的有效途径。
通过这次调查分析与研究我们发现,“未审先推”是我国种子市场发展演变中的畸形,这种现象不仅仍然会以各种形式存在,而且在短时期内仍将是农业执法过程中重点打击目标。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科技兴农战略的进一步扩大,在广大科研工作者特别是育种家的继续努力下,一批更具优势的新品种会替代现有品种,在我们广大农业工作特别是种子执法工作同仁的不懈工作和积极探索下,“未审先推”现象一定能够很快得以遏制。我们满怀信心打胜这场硬仗,也做好了迎接新挑战的准备。
1005-2690(2011)06-0019-02
D 922.420.4
C
20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