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改革——从评估标准切入
2011-02-09刘国福
刘国福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国际化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国际趋势,促进了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使各种本土文化的狭隘性逐渐得到克服,使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成为可能。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对于其他层次法学教育国际化具有引领作用。
一、界定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不可分割的部分。法学研究生培养是实现法治国家理想的根基,法学研究生教育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有利于向世界其他国家传播我国的政治模式、文化观念和价值倾向,有助于培养法律高级人才从比较法和人权法角度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我国应该为学生提供更多具有国际水平的法学教育资源,大力提升法学教育国际性。法学研究生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法学研究生毕业、招生和在校人数均创历史记录,达24 295、34 810和91 324,分别占研究生毕业、招生和在校人数的 7.05%、7.8%和 7.12%[1]。法学研究生教育处于法学教育最高层,积聚了法学教育最优秀资源,最有条件在法学教育领域率先实现国际化。
界定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应注意国际化标准,使得任何一所大学均可以判断出自身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处的国际化阶段,不宜单纯理解其为趋势、接轨或培养,以免流于空谈。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是指,在国际化环境中,大学为了培养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创造出为国际公认的法律知识,通过教育资源的持续跨国流动,与其他资源相互影响和交融,而使自身越来越符合国际法学研究生培养标准的发展过程。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性质是一个过程,大学应制定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中长期规划,逐步实现不同阶段的可量化的国际化目标。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目的是培养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和创造出为国际公认的法律知识,能否实现这一目的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成功与否的标准。国际化的手段是教育资源的持续跨国流动,以与其他资源相互影响和交融。教师、研究生、图书、基建和教辅等一切与大学办学有关的教育资源均需与同类国际资源互动。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表现是自身越来越符合国际法学研究生培养标准。按照国际标准办学是当今发达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现实和潮流,也是世界一流法学院的显著特征。
二、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标准
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标准采用积分评估制,即评估机构根据国际法学研究生培养标准确定一所大学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应该达到的各项水平、水平对应分数和评估通过分数,并依此评估其国际化程度。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积分评估方案的设计关键是如何体现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把培养国际化人才和创造国际性知识作为学校根本任务这一评估目标。可以借鉴日本教育理论家喜多村和之用通用性、交流性和开放性 3个标准的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设计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标准。他强调高等教育应该能够为他国、他民族所承认和接受,与外国进行平等交流,充分地对外开放[2]。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标准设计应坚持客观性、可信性、可行性和规范化等通行的高等教育评估原则,同时考虑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一种理论性、应用性、实践性和操作性强的学科性质,重视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和独特性。具体来说,从交流性、通用性和开放性 3个方面 11个项目 46指标衡量和评定一所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程度。对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产生实质性影响指标权重 5%,对应要素 5分;产生辅助性影响指标权重 2%,对应要素 2分;产生轻微性影响指标权重 1%,对应要素 1分。交流性体现了教育资源的持续跨国流动,是法学研究生教育为他国所承认和接受,以及实现对外开放的手段和途径,占 45%权重。通用性体现了教育成果的国际认可度,也是国际化追求的目的,任何国际化措施都不能脱离这一目的,占25%权重。开放性是法学研究生教育走向世界的表现,国际化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必然是开放的,占 30%权重。详见表1。
表1 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积分评估表
续表
三、推进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改革
围绕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评估标准,基于所处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针对国际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积极推进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改革。
(一)适应市场竞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成为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实行事业化模式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各大学是法学研究生教育计划式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工厂,不是一个拥有学术自由和自主办学权的主体。要求大学培养出适合市场需要的高素质高级法律人才,就应赋予其参与市场竞争所需的独立地位,塑造宽松自由的法学研究学术环境。教育主管部门远离市场,对教育市场变化的感知,与处于市场一线的大学相比,迟钝而不准确。基于利益本位考虑,会不适当地管制大学。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竞争,实际上是管理体制和师资之间的竞争。而管理体制和师资之间的竞争,就要看培养的研究生和实现的科研成果是否达到了用人单位欢迎和国际社会接受这一标准。
(二)培育国际化办学理念
对现有法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灌输国际化办学理念,确立国际化办学目标,形成国际化办学氛围,拟定国际化办学方案,采取国际化改革措施,争取外部支持,丰富办学自愿,实现从封闭的传统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办学理念向开放的国际化的办学理念的转变。就法学研究生培养目标而言,我国应充分考虑法学教师缺少法律实务经验的事实,理清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的培养目标,界定法学院和律师协会在实现不同阶段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作用。要明确法学学士教育是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是培养实务型高级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是培养研究型高级法律人才。法学院应该承认,在不配备足够的实务型法学教师情况下,其提供的法学教育很难将研究生培养成实务型高级法律人才。法学研究生应该接受,要获得从事法律工作必需的实务能力,除法学院教育外,必须接受法律实务部门训练,在实习中获得实务经验。
(三)发展研究生双向交流
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分会数据推算,我国在校法学留学研究生占法学研究生总数 2008年为 1.03%,2009年 1.14%。世界一流大学的研究生留学生的比例约为 30%[3]。鉴于中国法学落后现状,提供丰厚奖学金,是吸引留学生的有效方法。通过吸引发展中国家留学生和亚洲留学生,逐步吸收发达国家留学生。从双语指示牌和留学生辅导机构等细节入手,营造有利于留学生融入当地的氛围。
连续的法学研究生扩招,使法学研究生培养质量下滑,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提高法学研究生毕业生质量,要以学生毕业后能够独立工作为目标,鼓励学生出国交流和到国际性机构实习/实践,选派学生参加国际性竞赛,训练学生独立思考和自行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学和法学院应更多地与毕业生用人单位沟通,并对毕业生工作情况进行长期的跟踪、分析和总结。
(四)实现教师国际化
尽快实现教师国际化,提高获得国外博士学历或 1年以上教学科研经验、具有外籍、做过 1年以上国外访问学者经历的教师比例,增加在本单位做访问学者外国学者人数,提升教师指导英文学位论文能力,鼓励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在短时间内打开教师国际化局面需要引进具有国际化学术背景的教师。墨尔本大学法学院 2008学年,本校师资开设课程只占所有硕士项目课程的 1/3[4]。国内法学院可以学习发达国家法学院经验,短期从国外引进学者专家,开设密集课程,降低引进国际化师资成本。在引进发达国家的高层次人才时,不要冷落了其他国家和层次的人才,尽快改变目前法律逆向引导海外人才分布于重点高校的情况。根据 2004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 6和 8条规定:如果外国人在重点高等学校任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 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 3年,可以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我国将应该给予一般高校的优惠政策却给了重点高校,逆向引导可能造成不同高校之间的发展差距越拉越大。要摈弃限制教师自行联系国际交流,避免教师一旦出国,大学便将其排斥出体制内情况出现。
(五)创新教学模式
改变研究生教学是本科生教学延续,以教师为课堂教学中心的不正常现象。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采用研讨式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中心组织教学,充分重视独立思考和研究能力培养。最大限度地使法学研究生课程管理灵活化,实行弹性学习期限制,允许研究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学习期限,赋予学生拥有充分的选课自由。悉尼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则可以从法学院开设的137门研究生课程选择 8门[5]。充分利用网络手段,扩大教学受众群。选择极少数课程实施网络公开,提高学校和任课教师的国际知名度。截至目前,麻省理工学院已经将 1 800门课程通过网络向全世界开放,43%使用者是校外人士。耶鲁大学情况类似,校外的网络课程使用者占到了 69%[6]。很难想象,没有相当比例课程用全英开设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国际化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上研究生教育是宽进严出,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是严进宽出,滋生了研究生的学习惰性。
(六)鼓励国际性科研
法学科研成果国际化程度低是制约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发展的一个瓶颈。有一些高校将论文与学位紧密捆绑,阻滞了研究生积累知识的原动力。可以废除论文与学位捆绑做法,通过加大对课程和毕业论文质量控制的方式,确保法学研究生教育质量。同时,鼓励我国法学研究生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提高其学术英文能力。制定奖励措施,鼓励教师在国际出版社出版外文专著和国际刊物上发表外文论文,对于符合质量要求的已经出版和发表的外文著作和论文,可以补贴科研成果作者实际支付的校对费用。教师参与到国际科研活动中,与国外学者联合进行科研,是提高教师科研国际化水平的一条有效途径,大学应在课程安排和国际交流方面给予支持。大学应在中文版学报基础上,积极编辑英文版学报。
(七)促进国际交流
我国高校人员的国际交流仍呈现出数量小和环境差的特点,对外开拓力度不够。年轻教师和研究生出国交流机会少,外籍教师来我国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的数量也不足。大学要创造宽松环境,保留或者回国后补发而不是停发教师出国进修和讲学期间的工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支持而不是禁止其在国外讲学进修期间申请职称评定和科研成果评奖,宽松对待而不是严格限制其出国进修和讲学的次数和时间,支持而不是抵触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研究生导师帮助其指导的研究生联系国际交流机会,承认研究生在发达国家学习的学分。积极举办国际性学术研讨会,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法学研究生。中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需要建立国际交流信息的网络系统,扩大国际交流范围,提高国际交流的层次,协调大学、院所、教师、教辅和学生在国际交流中的关系,完善国际交流成果的转化机制。
四、结论
界定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应突出评估标准,注重可量化指标。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评估标准可以采用积分考核制,即评估机构从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各个方面,确定研究生教育应该达到的水平、水平对应分数和评估通过分数,并依此进行考核和评估其国际化程度的制度。可以从通用性(25%)、交流性(45%)和开放性(30%)3个方面 11个项目 46要素衡量和评定一个高校、地区和国家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程度。可以从适应市场竞争、培育国际化办学理念、发展研究生双向交流、实现教师国际化、创新教学模式、鼓励国际性科研、促进国际交流 7个方面入手,逐步推进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改革。
[1] 刘永光.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之检讨:以中日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式为中心[M]//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一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2] 陈昌贵.国际合作:高等学校的第四职能:兼论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J].高等教育研究,1998(5):11.
[3] 顾丽娜.高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策略研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增刊):112.
[4] 熊浩.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以墨尔本大学法学院为例[J].红河学院学报,2008(5):103.
[5] Faculty of Law,Sydney University.Unitof Study Handbook-Search Results[EB/OL].[2011-01-10].http://ssa.usyd.edu.au/ssa/handbook/uoslist.jsp? searchtype.
[6] 看中国综合报导.清华北大优越不再:中国白领阶层流行网络淘课[N].看中国(欧洲版),2010-12-15 (2).
(责任编辑 张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