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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亟待完善

2011-02-03齐旭俊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11年12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预警监管

文│齐旭俊(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 毅 李 香(陕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应建立动物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平台,对违法者采取“零容忍”,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兽医公共卫生。

做好动物初级产品产供销以及原材料供给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业、卫生、质检、工商、商业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农业等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健全和有效运行是保障做好该工作的有效手段,更应加快从立法角度建立各层次的质量监管平台,同时,应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者采取“零容忍”的打击态度,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兽医公共卫生。

一、影响动物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

1.动物饲养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因素。由于动物初级产品来源于动物,因此,动物的生存环境是否被污染非常重要,如工业废弃物、城乡生活垃圾等易造成空气、土壤和水质的污染,饲养场自身的排放物如果处理不当也可造成自源污染;动物饲料易霉变,有的还含有毒物质如棉籽酚等,饲料在生长过程易被所处环境和农药污染,在加工过程易出现添加剂过量或者添加有害辅料现象;饲料中有些重金属含量超标,有的成分加工过程变成有害物质等;动物在生长过程易患各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患病动物在治疗过程中,如选用药品不当,使用了国家禁用的药品,不严格遵守休药期,为了促其生长,而非法添加违禁添加剂等。

2.动物初级产品深加工中的影响。在深加工过程中,为改变其质量或性质,任意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添加剂等;为赢得消费者喜欢,采取了不符合健康要求的包装色素等;动物初级产品及原料在运输、储藏、销售环节也可能遭受污染或变质等。

3. 监管体系和质量标准的影响。国家监管体系组建层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动物初级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同时,各类质量标准也制约着安全等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版于2008年1月1日执行,对维护我国动物兽医公共安全起到了很大程度的推动作用。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有力地维护了食品安全。

二、加强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质量监管有效机制可以起到以下作用:一是在产前对原料进行化验,对其储藏、运输等环节管理进行监控,提出风险预警,分析结果,推出防范措施,及时打击非法行为,可以减少甚至消除有害物质进入加工环节,达到放心生产;二是对商品的储藏、运输、销售环节开展流通监管,随时采取实质的抽样化验,严格质量标准,阻止不安全动物初级产品在市场流通;三是在初加工过程中,展开风险防范,减少二度污染;四是在执行风险预警措施过程中,各预警分析监管职能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预警和责任相分离的追溯制,做到科学、准确、及时,把问题堵在消费之前。

三、动物初级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监管机制的构架

1.质量预警和监管机制的大框架。本质量预警和处理有效机制的框架应当在商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层层设立抽样、检验、分析、发布预警平台,实时提出评估结果,推出有效防范措施。在建立本预警构架时,应坚持科学性、系统性、时效性的原则,每层平台都应有相应的技术专家作为软实力支撑,并应备足充分的科学分析设备,发现问题适时反馈指导生产,同时,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生产、经销商和消费者,把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和范围。

2.监管运行框架涉及的政府主要职能部门。根据影响动物初级产品安全的因素情况,确定预警框架正常运行的监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以及保险、媒体、评估等企业的责任,目前各部门缺乏有力沟通,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组建信息交流平台,依法对责任不明确的部分划定归口,对涉及多部门的需采取强强联手的原则。

3.加快健全自上而下单列的动物初级产品生产、流通各层面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这从立法的高度强调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的重要性,农业部2007年5月成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其他涉及食品监管的部门也相继成立了对口的机构,但如何尽快健全一套从上到下的完善动物初级产品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仍是一个迫切的问题。为了全面监控,从不同层面提出科学的预警,各级涉检职能机构应尽快从动物初级产品生产的各环节、销售的各阶段严检验、严把关,政府应从上到下逐级健全单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应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平级,彻底把危害封堵在“消费、“上架”、“生产”之前,要时刻在公安部门配合下,采取强力地控制措施。

4.加快健全动物初级产品安全事故处理补偿制度。我国已建立了重大动物疫病处理补偿制度,此类制度已成为各发达国家保证国家职能顺利运行的长效机制,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尽快完善动物初级产品安全事故处理补偿制度,对受害企业和消费者,政府给予合理补偿,或者政府通过银行向企业贴息贷款扶持,合理引进各类专业合作社参与补偿等,这样才能起到工业反哺农业的作用,才能不因动物初级产品质量问题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发展。

5.强化动物初级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平台建设。落后的检验检测技术直接影响动物初级产品安全预警效率,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水平整体水平偏低,质量标准低,亟须与国际接轨。

6.建立对动物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平台,对违法者采取“零容忍”。笔者认为,当前启动的各种应急处理程序有一些缺失,缺乏对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再监督,应对各级动物初级产品安全管理部门强化政治教育和工作质量督查,将平时预警前置程度纳入负责人业绩和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中,各涉及的部门“一把手”应是第一责任人,政府要尽快探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前置监管机制。

7.建立预“上架”动物初级产品质量的公示平台。各级政府当务之急是健全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质量情况通报机制,尽快与国际接轨,通报形式可以周报或月报等,方法可采取电视、手机短信等,即时通过媒体反馈信息指导生产,减少不安全因素。

8.政府应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推进动物初级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2002年,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组,正式启动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领域工作,我国2007年加入OIE以后,农业部门积极与国际接轨,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采取了全新举措,如建立了动物标识及可追溯体系,为确保动物源性食品从“农场到餐桌”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但这只是整个生产食品过程中安全风险所有控制点的一个片段,我们要完善的风险控制点还很多,各监控机构要尽快立足本岗位建立健全各段风险控制点标准,积极促成形成法律,全面建设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综上所述,对整个动物初级产品生产链中可能存在的生物、物理、化学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风险信息公示和风险排除管理对保障动物初级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健全我国的动物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任重道远,需要立法的控制点还较多。

(漫画:Tao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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