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办教育需要政府作为
2011-01-27◎/靳雁
◎/靳 雁
发展民办教育需要政府作为
◎/靳 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文简称《纲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用一个章节专门论述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纲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民办教育迎来了发展的又一个春天。如何落实《纲要》精神,让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做到三个必须。
发展民办教育,必须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在教育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弥补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事业的共同趋势和潮流。世界很多国家的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采取扶持政策,比如在匈牙利,私立学校的总经费中政府拨的经费占70%;在丹麦和奥地利,政府投入经费占到了80%;在挪威,政府投入经费占85%。日本颁布了《私立学校振兴资助法》,由政府向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提供资金,再由其向开设私立学校的法人实施补助。补助金的分配采用倾斜方式,越是教育条件好、经营稳定的学校,得到的补助可能越多。韩国通过《私立学校法》和《产业教育振兴法》,明确规定由政府补助私立学校设备费。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至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发文强调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办学体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在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下取得丰硕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市民办教育经历了恢复、整顿、发展阶段,民办教育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目前,全市共有社会力量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940个,在校生25.98万人,占武汉地区同类学校学生总数的11.21%,其中市属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共512所,在校生达14.26万人。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市区政府及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与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将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民办学校的招生与学籍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和财务管理均纳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服务体系;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在市级财政安排公用经费、免杂费和资助贫困生等补贴资金时,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简化审批手续,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将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区级政务中心受理;积极引进民营资本,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民办教育的规章制度,包括《武汉市社会力量办流动人口子女简易小学办学基本标准》《武汉市民办初、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在市教育局政务网上设立了民办教育查询系统,可查询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对于未经审批的非法教育机构,查询系统还会作出相应警示;开展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对举办者、决策机构、办学章程、办学行为、办学场地、财务管理、招生及宣传、教学点设置及联合办学、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结论向社会公告。
多年来,民办教育机构在弥补公办教育资源不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扩大了教育资源。经过20多年的发展,武汉市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教育体系,缓解了武汉市教育需求旺盛与教育供给相对不足的矛盾。民办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人才。近年来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每年为社会培养培训达20余万人次,为武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民办教育缓解了财政压力。发展民办教育,打破了政府单一的教育投资体制,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实现了教育投资的多元化,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民办教育缓解了城市就业压力,民办学校充分利用大量闲置的社会教育资源,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民办学校为武汉市提供了近2万个就业岗位,其中50%以上为近年来毕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缓解了就业压力。民办教育为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增添了活力,民办教育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国家包揽办学的单一办学体制,促进了公办、民办教育之间的有序竞争。
发展民办教育,必须把握民办教育当前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发展民办教育,机遇和挑战并存。从武汉市来看,发展民办教育的机遇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部分民办幼儿园发展欠规范。不少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简陋,师资队伍不稳定,整体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有的无证办园,靠收费低廉吸引生源,难以保证教育质量,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部分民办园以赢利为目的,实行高收费。二是义务教育段“公参民”学校有待进一步规范。“公参民”学校引入民营资本难度较大,难以真正按照民营机制办学。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资产的评估、监管,特别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政策依据和操作办法。三是社会培训机构有待进一步规范管理。部分社会培训机构之间存在相互诋毁、发布虚假广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学生和家长的现象。个别教育培训机构消防设施不到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少数机构未经审批增设办学项目、开设新专业,还有的收费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四是民办高中办学规模呈递减趋势。由于公办优质高中办学实力相对雄厚,民办高中在办学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办学规模趋于萎缩。2005年全市民办高中有29所,当年招生7128人,在校生20776人。到2009年民办高中减少到20所,当年招生5324人,在校生减为14741人。五是目前规模比较大、教育质量比较高、办学特色比较明显的优质民办学校还比较少,不能完全满足广大市民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上述问题是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五个。一是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难以真正平等。民办教育“多余论”“添乱论”“赚钱论”等还有一定市场,社会上存在着重公办、轻民办,甚至歧视民办教育的现象。有关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公办、民办学校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二是民办教育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管理与服务陷入两难境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已经正式实施,但其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只能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处理民办教育的实际问题中,有时会遇到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甚至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使得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教育的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处于两难境地。三是民办教育存在多头审批、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只允许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而据调查,工商部门、人事部门、街道、社区审批社会力量办学的现象普遍存在。多头审批必然带来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四是少数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有实力的大企业投资民办教育的还不多,少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把办学作为创收、营利的手段,有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的现象。有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存在着董事长与校长的权利、职责不明确,办学经费来源不足,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能保障,举办者盲目投资和办学条件不具备的矛盾。五是民办教师队伍不够稳定。由于民办学校保障机制不健全、教师待遇偏低等问题,民办学校还没有建立稳定教师队伍的长效机制,且难以聘请到高水平的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多为近年来毕业的大中专学生、离退休教师。部分学校未与教师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教师流动比较频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
发展民办教育,需要制定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和新举措
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重要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应进一步增强对民办教育的重视,消除认识上的误区,纠正“重公办、轻民办”的错误思想,对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进一步落实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积极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管理职责。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力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的办学标准依法审批民办学校。民政部门根据上述部门的核准批件予以法人登记(或注销)。要定期对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办学规范的限期整改或注销,对未经审批的无证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制定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试点,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加大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社会力量参与较多的领域,各级政府可采取多种方式购买服务,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持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教育事业,落实民办学校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学校办学过程中的有关税费,降低学校办学成本。加强民办教师队伍建设,将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评先晋级、教学科研、培训进修等各方面纳入教育行政管理服务范围,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探索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交流机制,民办学校教师转入公办学校任教应当连续计算教龄、工龄。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加强民办学校教师聘用监管,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制定地方法规,促进和保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通过制定地方性民办教育法规,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家长)之间的权利、职责和义务,明晰民办学校的产权、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财务监管的责任主体及具体办法,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管理机制。明确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的评估、监管的有关政策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对非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执法主体权限。明确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特别是抽逃资金、恶意中止办学的具体处罚措施和办法,促进和保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和服务,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严格民办学校的审批,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依法查处民办学校的违规办学行为。监督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督导评估,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严禁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作者系中共武汉市委教育工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