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关系的经验测度——基于VAR模型的实证分析
2011-01-24杨友孝利焕仪章雷
杨友孝 利焕仪 章雷
珠三角是我国重要的区域经济增长极之一,它特有的竞争力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使该区域特色产业集群现象引起各界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高度关注。广东省历年来都是我国省份中的纳税大户,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宏观税负水平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富有经济活力的地区都是产业集群较发达的地区,产业集群与区域经济增长间的相关性极为明显,自19世纪马歇尔对产业集聚的研究至今,A lfred·Weber、Porter、Krugman、Palivos和Wang等众多学者都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在产业集群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方面,M artin和Ottaviano(2001)的空间集聚自我强化模型证明,由于区域经济活动的空间集聚降低了创新成本,从而刺激了经济增长。反过来,由于向心力使新企业倾向于选址于该区域,经济增长进一步推动了空间的集聚。基于缪尔达尔的循环累积因果理论[1]以及国内各学者对宏观税负的研究表明了因果动态的特征对于产业集群的阐述,本文采用VAR模型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两者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是单向因果关系还是互为因果关系?这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内容,也是提供政策建议的理论依据。
一、 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 宏观税负的相关研究
从国外来看,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以后,不管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从古典经济学演变到当前的主流西方经济学流派,各个经济学派一直贯穿着税负思想,经济发展和税收负担的关系成为各学派研究税收政策的重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出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决定经济的观点;古典经济学派亚当·斯密反对国家对任何经济形式的干预,主张实行公平、中性的税收政策;供应学派认为较高的边际税率妨碍了经济活动的水平和增长率,因而主张大力削减边际税率;经济增长理论也认为,税收至少会降低产出水平的路径和向稳态转型期间的经济增长率;20世纪80年代后期兴起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永久提高税率(宏观税负水平)会永久降低经济增长率。在实证研究方面:格里森(Grieson,1980)研究的结果是税收与经济增长负相关;普罗瑟(Plosser,1992)比较了24个OECD国家1960~1989年间人均真实GDP增长率和利润征收的税收占GDP的比例,计算二者的相关系数是-0.52,提高平均税率0.05个百分点会使经济增长率降低0.4个百分点;斯卡利(Scully,1995)检验了美国1929~1989年间经济增长与联邦、州和地方税收占GDP比重之间的关系,发现在宏观税负超过23%时美国经济增长率下降。在国内,对于宏观税负的研究,不少专家学者及税务实际工作者也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马拴友(2001)根据我国1979~1999年统计资料,进行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回归分析,得出结论:税收收入每增加1000元,GDP大约减少2300元,宏观税负总水平过高对经济增长有较大的阻碍作用;刘普照(2004)根据我国1985~2001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的宏观税负区间为20%~22%。
(二)产业集群的相关研究
集群具有产业属性和地理集中特性。产业集群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三大流派:外部经济理论、集聚经济理论和新竞争优势理论。新古典经济学家马歇尔(A.Marshall,1890)曾在《经济学原理》(1920)中从三个要素对产业的地区性聚集做了解释:劳动力市场共享、中间产品投入和技术外溢;韦伯(A.Weber,1909)从工业区位论角度对产业集聚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工业区位论》(1929)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聚集经济概念,并把区位因素分为区域因素和集聚因素;波特(Porter,1998)从组织变革、价值链、经济效率和柔性方面所创造的竞争优势角度重新审视产业集群形成机理和价值;弗里德曼(Friedman,1991)把区位问题和规模经济、竞争、均衡结合在一起进行探讨[2];我国学者对于产业集群的研究是基于西方理论的深入与具体化,比如仇保兴的《小企业集群》(1999),王缉慈的《创新的空间:产业集群与区域发展》(2001)等,大多数是对我国的产业集群现象(比如专业镇、高新技术产业区等)进行研究。
(三) 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的相关研究
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最基本的理论依据是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原理,即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龙笔锋(2005)从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城市化水平以及国际化水平四个方面分析了产业集群与税源集聚的耦合关系[3]。其他学者的研究也提出:产业集群形成了税源集聚,税源集聚带来了政府税收收入的增加,政府税收收入增加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公共事业职能,反过来也为产业集群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促进了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产业集群与税收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经过笔者整理分析发现:关于产业集群与区域经济增长的研究比较多,但关于产业集群与区域税收关系的研究较少,特别是对区域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更加少;关于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的单独研究文献较多,主要是财政学者和区域经济专家们对此而作的探讨,但关于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探讨,国内还鲜有人研究。
二、 珠三角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的关联性分析
20世纪90年代后期广东“簇群”(专业镇)经济蓬勃发展,“簇群”经济已成为珠三角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适应市场组织形式和提高地区国际竞争力的不竭源泉。据统计,到2007年,广东省专业镇已达到200多个,工业产值占了全省的20%左右。①其中,深圳和东莞的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顺德的电器机械及设备制造业都是典型的产业集群现象。以东莞和深圳为主的产业带正快速向珠江西岸的中山、珠海、顺德等地延伸,形成了全国最大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顺德还是全国最大的家电生产基地,而这个家电集群还迅速扩展到近邻顺德的中山、珠海等地。在这两大集群之间,则零散地分布着以传统产业为主的专业镇,包括服装纺织、金属制品、建筑材料、家具、皮具、鞋业以及物流业、花卉等产业,无论是从规模来说,还是从创造的产值来说均占全国很大的比重。
(一) 珠三角宏观税负变化趋势分析
宏观税负,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个地区或区域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4],宏观税负水平高低就是该比例的大小。学界关于宏观税负的统计口径又有三种划分,分别是税收收入占GDP比重、财政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占GDP比重、全部政府收入(含预算内外收入和各种非规范收入)占GDP比重,三个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反映微观经济主体负担水平的深度各不相同[5]。根据历史经验,本文采用第二种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来衡量。
从表1分析可知,1986年~2009年珠三角宏观税负的波动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宏观税负呈下降趋势(1986年~1993年) 。这一时期财政收入总额不断增加,同时宏观税负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截至1993年,珠三角宏观税负从1986年的5.70%逐渐上升到10.71%,上升幅度高达5个百分点。随着税制改革在珠三角地区的不断深入,“利改税”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这时的税制结构不仅税种较多,重复设置高,而且流转税实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并立、互不交叉征收的办法,导致税收制度不能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不能很好地发挥税收制度的经济杠杆作用。这些因素直接导致财政收入总额不断增加,同时,宏观税负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第二阶段是宏观税负波动上升阶段(1994年~2002年)。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的改革,这次改革规范了税制并提供了明确的税收分项,同时规范了税收的分配关系,优化了税制结构,这个改革也影响到珠三角地区,使其宏观税负明显降低到7.41%。这种好势头没有持续很久,自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珠三角的企业面临困境,珠三角地区经济增长也随之呈现出低增长的态势。另外,政府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加大政府支出,因此这个阶段的宏观税负呈现出波动上升趋势;第三阶段是宏观税负保持较高水平阶段(2003年~2009年)。自2003年起,珠三角地区的经济进入新一轮的高速增长期,GDP的提高也带来了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与此同时,税制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促使财政收入和宏观税负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
表1 1986~2009年珠三角财政收入(亿元)与宏观税负水平(%)
(二) 珠三角产业集群发展趋势分析
学界关于产业集群的定义很多,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现在比较有共识性的理解如下:20世纪90年代,OECD定义的产业集群是指由强烈的相互依赖的企业通过一条增值的生产链连接而成的生产网络;在西方经济学界,多数学者将产业集群定义为企业在行业内和空间上聚集,产业集群是区域内相关产业的聚集,以便于通过地域性合作获取绩效优势[6]。他们一般认为,企业是相互联系的经济实体,都会主动和最大限度的利用一定区域内的各种资源,以便更有效的在全球市场上进行竞争;而我国学者王缉慈认为,产业集群是一组在地理上相互联系的公司和关联的机构,由于具有共识和互补性而联系在一起。产业集群具有如下的经济特征:从社会文化特征看,集群内具有共同的文化背景和制度环境,即根植性以及不可替代的社会资本;从产业联系看,集群内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和辅助性的经济活动,集群内企业联系密切、相互依存;从生产经营方式看,集群具有专业化特征,通过纵向专业化分工和横向经济协作实现弹性专精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等等。另外,产业集群不同于产业集聚。产业集聚是指产业在空间上的集中分布现象,是经济地理学的研究重点。产业的空间集聚可以形成产业集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集聚都可以形成产业集群。珠江三角洲自改革开放以来,产业的地区集中度不断加强,工业总产值占广东省的比例由1990年的73.4%上升至2009年的84.6%,②产业集群趋势十分明显。
在产业集聚的研究方法中,有许多运用于描述产业集聚的衡量指标, 主要分为: 行业集中度(戴伯勋)、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Findahl,哈莱和克依)、空间基尼系数(梁琦)、地方专业化指数-区位熵(范剑勇)、产业空间集聚指数(Ellison和Glaeser)、熵指数(C. Marfels)、产业区域集聚度指数(李太平)、主成分分析方法(姜海燕)、层次分析法(Peneder)等,而根据缪尔达尔的循环累积因果理论[1]和数据可得性综合考虑,关于产业集群的论述,他认为产业集群是由于产业份额的扩大而引起的,而产业份额的衡量是用区域市场规模(可以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GDP的比重来表示)作为指标。从历史数据来看,珠三角的产业集群趋势明显,主要体现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GDP的比重上升(表2)。
表2 1986年~2009年珠三角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与市场开放程度(%)
(三)珠三角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的关系
产业集群发展伴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数量的增加,税基也会随着扩大,从理论上来说会增加财政收入。宏观税负水平反映的是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和比例,宏观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区域内的消费和投资水平,尤其是对于区域内部产业份额和规模经济来说,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而对产业集群程度势必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前所述,珠三角宏观税负和产业集群在1986年~2009年经历了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珠三角地区的经济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结构性调整,宏观税负作为该地区税收负担的标准,与产业集群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基于此,本文接下来将通过实证分析探讨珠三角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的关系。
三、 珠三角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之间的VAR模型和脉冲响应分析
3.1 计量模型的构建
本文建立反映宏观税负(GI)与产业集群(SC)关系的回归模型如下所示:
LnG I =c+ αL nPGDP + βL nSC+ γL nEP+μt。式中,c是截距项,α、β、γ是解释变量系数,μt是随机误差项;PGDP是人均实际GDP,表示总产出水平对宏观税负的影响,EP是就业人数占劳动力人数的比重,表示纳税主体对宏观税负的影响,在计量经济学中,通常对变量都取自然对数以消除异方差的影响,且这种变换不影响变量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和短期的波动,对变量取自然对数后分别表示为LnGI、LnPGDP、LnSC、LnEP[7]。
在变量的选择方面,本文选取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单位是亿元)占GDP的比重(SC)作为产业集群的指标;以财政收入(单位是亿元)占GDP的比重(GI)作为宏观税负的指标[8];数据区间为1986~2009年。数据均来源于《广东省统计年鉴》。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以1978年为基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SC和GI进行了修正。
(二) 变量平稳性检验
按照协整检验的规定,在进行数据协整分析之前需要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以保证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有三种方法:DF检验、ADF检验和PP检验。本文采用最常用的ADF单位根检验,对时间序列LnSC、LnGI进行单位根检验(表3)。
表3 平稳性检验结果
上述分析结果显示,LnGI和LnSC的ADF的绝对值7.05和4.06均大于1%水平的临界值,说明一次差分序列是平稳的,都是一阶单整变量,即LnGI~I(1),LnSC~ I(1)。
3.3 协整检验
经检验,LnGI和LnSC都是一阶单整变量,试检验LnGI和LnSC是否存在协整关系,根据EG两步法对LnGI和LnSC进行回归,首先进行如下协整回归:
注:小括号内数字表示参数的标准差,中括号内数字表示t统计量(下同)。然后对回归函数的残差运用ADF方法进行单位根检验,以验证其平稳性。结果如下:
可见,残差的ADF绝对值4.01远远大于1%的置信水平的绝对值1.96,因此我们得出残差序列是平稳的,也就是说两个变量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之间是协整的,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四) Granger(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9]
如上由Johansen协整检验得出,LnGI和LnSC两个变量是存在协整关系的,由于协整关系只能说明变量之间至少有单向的因果关系,并不能具体指出因果关系的方向。因此,为了进一步验证变量LnGI和LnSC之间的因果方向,本文对这两个变量进行非平稳序列下的Granger因果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滞后期长度的变化比较敏感,即选择不同的滞后期,可能会得到不一致的结果,因此,在检验过程中应选取几个不同的滞后期,若检验结果一致,则得出的结论较为可信。本文在检验过程中选取5个不同的滞后期,检验结果如表4:
表4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从检验结果来看,当滞后期为2时,宏观税负是产业集群的格兰杰原因,而产业集群不是宏观税负的格兰杰原因,也就是说,宏观税负的变动会影响产业集群程度,而产业集群程度并不会影响宏观税负的高低。
(五) 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10]
在VAR的分析中,分析当一个误差项发生变化或者说模型受到某种冲击时对系统的动态影响,这种方法我们称为脉冲响应函数方法。脉冲响应函数(IRF:Impulse Response Function)用来衡量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冲击对内生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我们对数据显示形式采用组合图形(Combined Graph),追踪期数默认值10期。并用协方差正交矩阵的Choleesky因子的逆来正交化脉冲,这个选项为VAR(2)模型的变量强加一个次序,并将所有变量的公共因素归结到在VAR(2)模型中第一次出现的变量(图1,图2)。
图1 LnSC对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响应
图2 LnGI对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响应
以上两图是脉冲响应函数的合成图,由图可知,产业集群程度 LnSC对自身的一个标准差新息二期有一个较强的响应0.053,宏观税负水平LnGI对自身的一个标准化新息二期立即有一个较弱的反应,达到0.0007。由此可以得出产业集群程度对自身滞后期有细微影响,产业集群程度对宏观税负的变动立即就有较强的影响(从产业集群对来自宏观税负的响应系数为0.0208可看出)。也验证了前文的G ranger检验的结果,即宏观税负的变动会迅速对产业集群度产生影响。
IRF描述的是VAR模型中的一个内生变量的冲击给其它内生变量所带来的影响。方差分解(variance decom position)是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通常用方差来衡量)的贡献度,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的重要性。因此,方差分解给出对VAR模型中的变量产生影响的每个随机扰动的相对重要性的信息。我们用Eview s5.1做方差分解,在显示形式中选择Combined Graph,滞后期数选择10期(图3,图4)。
图3 LnSC的方差分解
图4 LnGI的方差分解
由图3和图4的方差分析结果可知:从产业集群程度的方差分解中,一开始来自自身的影响占有较大比重,而来自宏观税负的影响比较小,随着滞后期的延长,其自身影响逐渐变小,最后稳定在60%的水平;从宏观税负的方差分解来看,一期自身比重很高,达到100%,以后逐渐下降,最后稳定在90%左右的水平;来自产业集群的影响却相反,一开始完全不受到自身影响,而后影响缓慢增加,最后稳定在10%左右的水平。说明宏观税负主要受自身影响,受产业集群的影响较少,且具有滞后性,同时宏观税负对产业集群的影响随着滞后期的延长而逐渐递增。
四、结论
本文采用1986~2009年的数据,利用VAR模型,通过Johansen协整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对1986年以来24年间的宏观税负水平和产业集群程度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宏观税负是产业集群的格兰杰原因,产业集群却不是宏观税负的格兰杰原因。具体来看,通过ADF单位根检验得出LnSC和LnGI都是一阶单整变量;通过Johansen协整检验得出残差序列是平稳的,也就是说,两个变量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之间是协整的,存在长期均衡关系;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得出,当滞后期为2时,LnGI是LnSC的格兰杰原因,而LnSC不是LnGI的格兰杰原因,也就是说,宏观税负的变动会影响产业集群程度,而产业集群程度并不会影响宏观税负的高低;通过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的方法得出,产业集群程度对自身滞后期有细微影响,而产业集群程度对宏观税负的变动立即就有较强的影响(从产业集群对来自宏观税负的响应系数为0.0208可看出),宏观税负主要受自身影响,受产业集群的影响较少,且具有滞后性,同时宏观税负对产业集群的影响随着滞后期的延长而逐渐递增。
鉴于本文实证分析的结果提供如下建议:宏观税负是产业集群的格兰杰原因,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适当提高财政收入可以促进珠三角地区产业集群的发展,提高珠三角地区的宏观税负水平是促进产业集群趋势的一条可参考的途径与政策。产业集群程度对于宏观税负水平反映迅速且强烈,在使用税收政策的时候要全面考虑其对经济实体的影响,包括对产业集群程度较高的企业可采用累进税率的形式,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税负公平的目的。在选择税基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该企业或产业群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和大小。适当取消原先不尽合理的收费政策,改为采用税收强制性征收的手段来加强企业自身的激励和改进生产技术。宏观税负与产业集群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政府应该在制定财政政策的同时根据产业集群的不同程度来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珠三角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总之,利用税收杠杆的形式是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一条重要参考途径,要处理好经济和税收的关系,实施产业集群战略,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要制定好相关的税收政策,推行依法治税,为珠三角的产业集群发展营造优越的税收环境。
注释:
① 此数据来源于邱海雄的专著《珠江三角洲产业集群发展模式与竞争力研究》,序言部分,第5页。
②该数据来源于《广东省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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