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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岸银行业务监管框架

2011-01-01荆琴

银行家 2011年4期

  2002年中国复办离岸银行业务以来,共向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4家银行发放离岸银行业务牌照。目前,四家持牌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在谨慎经营中获得较快增长。国务院近期在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福建海峡西岸、海南旅游岛等区域发展规划或意见中,多次提及离岸金融业务。本文重点分析现行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框架。
  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由银监会负责。其中,中资银行适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中资银行),目前只能在总行的离岸业务部门开展;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央银行、税务部门等负责制定离岸业务存款准备金豁免、税收` 优惠等政策。外汇局负责离岸账户管理、离岸业务资金流动监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债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银行一直以来可以经营离岸业务,但监管机构并未发放专门牌照。主要因为外资银行长期被视为外国银行,可以经营非居民业务。
  离岸银行运营模式要求
  中资银行实行内外分离型管理。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账户,并使用离岸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专用章。离岸银行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其账务处理采取借贷记账法和外汇分账制,应分币种单独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单独账簿,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离岸账户抬头应当注册“OSA”。
  外资银行离岸业务是否实行分离型管理,未作要求,即外资银行可将离岸存款等用于在岸使用。因管理模式不同,国家对中资和外资离岸业务的管理政策也不相同。如中资持牌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无需纳入外债指标,但外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须纳入外债指标,以进行规模控制。但不论是中资,还是外资,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资金往来,均应按跨境交易,遵守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主要是由在岸账户银行审核相关真实性单证、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等。
  离岸银行业务范围
  离岸银行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