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冲突管理中的第三方干预
2011-01-01徐祖迎
理论探索 2011年2期
〔摘要〕第三方干预是帮助冲突双方实现冲突平息和冲突和解的重要手段,它可以促进冲突双方的有效沟通、提高双方对冲突方案的承诺和满意程度,权威性是第三方干预的基本前提。其干预方式包括制造“缓冲期”和“冷却期”、建立或改进对话渠道以及直接裁决。第三方干预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取决于第三方是否能够坚守中立和公正、是否拥有较高的公信力以及是否选择了恰当的干预时机。
〔关键词〕第三方干预,冲突管理,冲突双方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2-0103-04
公共冲突管理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公共冲突涉及公共事项、事关公共利益,因此加强对公共冲突的管理就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当冲突双方在化解冲突的过程中面临着能力和信心不足以及其他障碍时,第三方的介入和干预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一、公共冲突管理中第三方干预的含义与前提
冲突是人类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在冲突管理过程中,谈判和第三方干预是两种基本方式。当冲突双方由于利益的博弈而产生分歧和误解时,谈判就面临着失败的可能,这时候第三方干预就极其重要。可以说,谈判的失败是第三方干预的先决条件,当冲突双方自己能够通过沟通和交流解决问题时,第三方干预就成为一种多余。第三方干预的历史和冲突的历史一样悠久,它作为冲突管理的一种方式被运用到不同领域,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三方干预的内涵看似如此简单,以致于许多研究冲突管理的学者不屑于对其进行定义和阐释,而现实往往比这要复杂得多。普鲁伊特和金教授认为:“第三方干预是指外在于冲突的人或组织帮助冲突双方结束冲突的过程。” 〔1 〕 (P227 )利维克也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第三方干预者往往对冲突的事项和冲突双方不存有偏见,他们的职责就是要帮助双方结束冲突。” 〔2 〕卡芒和罗兰兹教授在对一系列国际战争和冲突的研究中,认为第三方干预就是国际舞台上的中立第三国对卷入冲突的两国进行调解和斡旋,以结束其敌对状态的过程。〔3 〕总之,主流的冲突管理学者认为,第三方干预就是要实现冲突的平息和敌对状态的结束。
对上述结论笔者不敢苟同。冲突平息是指对冲突实施的紧急控制和约束,以防止冲突的扩散和升级,并实现冲突的中止。冲突平息的目的就是要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协议并且实现冲突的暂时中止。从公共冲突管理的视角来看,冲突平息只是第三方干预所欲实现的较低层次的目标,把第三方干预的目标仅仅定位于冲突的结束,似有贬低第三方干预的功能之嫌。实际上,实现冲突和解才是第三方干预的最高追求。冲突和解是指对冲突双方进行调解,它不仅要实现冲突的表层平息,更着眼于双方关系的长期维系,是双方关系从对抗性走向合作性的伟大嬗变。第三方干预兼具追求冲突中止和冲突和解的双重目标。因此,笔者认为,冲突管理过程中的第三方干预是指冲突双方在谈判失败之后,与冲突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居间进行调停和斡旋,以实现冲突平息及其冲突和解的过程。
权威性是第三方干预的基本前提,第三方干预者必须能够得到冲突双方的同意和认可。正如拇指规则①一样,不受到谈判方支持的第三方干预(或者未受到第三方的专门技术、友谊或者权威加强的干预)是不受欢迎且无效的。〔4 〕 (P421 )但是,有权威并不一定意味着有权力,权力并不是第三方干预的基础性要素。因此,在公共冲突管理的过程中,人们总是习惯于寻求有权力的第三方干预者诸如政府机关和上级领导等的帮助。同样,一些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等虽然并不具备一定的权力资源,在第三方干预中同样可以大有作为。在第三方干预的过程中,究竟是否需要权力的介入,这需要具体分析。
当第三方干预的目标是实现冲突平息时,这就需要权力的介入。因为它要求快速产生效果,并要求有相应的权力资源才能实施。在第三方干预的过程中,权力的介入能够为冲突双方提供一定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来影响双方的策略选择,从而迫使双方作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权力的运用具有迅速、果断以及低成本、耗时短等特点,因此有利于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纠纷的平息和冲突的中止。当冲突双方对冲突事项争议较大、对有关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一致或者是双方在价值差异方面产生严重隔阂,而情势又要求双方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束冲突时,权力的介入就成为一种必然。
当第三方干预的目标不仅仅是实现表层的稳定,而是要修补冲突双方的关系,实现双方的长期合作时,无权力的第三方干预更能发挥有效作用。虽然权力的介入有利于冲突的平息,但是这种冲突的表层消融是以双方关系一定程度上的恶化以及不信任为代价的。权力的强势介入在某种情况下会违背双方的意志,给双方留下不公的评价,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化矛盾,引起冲突的升级。与有权力的第三方干预相比,无权力的第三方干预在冲突管理中具有耗时长、成本高、难度大等特点,但对于实现冲突和解以及冲突双方关系的长期维系却具有重要意义。
二、第三方干预的方式
第三方干预可以促进冲突双方的有效沟通、提高双方对冲突方案的承诺和满意程度。谢泼德教授对冲突管理中的第三方角色作了类型学的划分,他认为第三方干预者经常扮演着检察官、法官、调解员和动员者的角色。在公共冲突过程中,承担这些角色的第三方干预者会对冲突平息和冲突和解产生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第三方干预对公共冲突过程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的:
(一)制造“缓冲期”和“冷却期”。在公共冲突过程中,当冲突双方由于目标受阻或者在价值差异方面产生严重隔阂时,就有可能产生负面的敌对情绪。鲍德克尔和詹姆逊的研究表明,双方“处于冲突之中就是处于情绪的冲动之中……冲突使人感到不舒服的部分原因就在于它伴随着情绪”。〔5 〕当这种失败的负面情绪在双方之间蔓延时,就会导致认知偏差的出现,即冲突中的每一方都认为自己是正确和无私的,对方则是不可理喻和无理取闹的。这种认知偏差又会由于冲突方的“选择性记忆”和“选择性接受”而进一步地放大。在这种冲突场景下,如果不对其进行隔离,就有可能导致冲突的升级。在格拉索关于冲突升级的九个阶段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双方分歧强化并且开始激烈争辩时,如果第三方干预未能对其进行分割和情绪冷却,就会导致冲突的进一步升级,最终使得局面无法控制。因此第三方干预首先要做的就是制造一定的“缓冲期”和“冷却期”,防止冲突的升级。首先,第三方建议暂时中止谈判。在公共冲突发生过程中,当双方重复出现激动、气恼、诽谤和责备对方等负面行为时,第三方应该适时地建议中止谈判,直至双方能够恢复理性和祛除偏见。其次,预留充分的时间。在公共冲突发生过程中,让双方能够接受对方的立场和观点并寻求有效谈判的最佳平衡点,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让谈判不致触礁,预留充分的时间是十分明智的。再次,用内部谈判来影响外部谈判。有效的第三方干预,必须有积极谈判区域的存在。当冲突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太大而陷入僵局时,第三方应促使冲突双方内部进行谈判,以促使其形成合理的最佳替代方案。这个最佳的替代方案决定了谈判中可接受协议的最低限度,如果双方的最佳替代方案不存在共同的区域,就意味着谈判的失败。这种内部谈判能够降低双方的拒绝点,为外部谈判的有效进行创造条件。总之,当冲突双方在谈判中被负面情绪所左右时,第三方积极介入为双方营造出一定的喘息空间或者使其头脑冷静的间歇,这是第三方干预能够成功的重要方式。
(二)建立或改进对话渠道。在公共冲突发生过程中,当双方信息沟通不畅时,也有可能使谈判陷入僵局,第三方应该为双方建立或加强沟通提供帮助。英国谈判学家比尔·斯科特把谈判中出现的分歧分为想象的分歧、人为的分歧和真正的分歧。〔6 〕 (P102 )想象的分歧是由于冲突过程中的一方没有很好地了解对方的要求而产生的,或者是虽然了解了对方的要求但不愿意承认、不愿意接受对方正确的观点,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相互间的沟通不完善;人为的分歧是由于一方有意制造“漩涡”而产生的;真正的分歧是由于各方的需求和条件虽经沟通但仍然尖锐对立产生的,它反映了各方在利益、立场上的冲突。〔7 〕 (P319 )真正的分歧反映了冲突双方巨大的利益分歧,第三方可以通过影响双方的内部谈判来促进外部谈判,这在前文有所论及。至于人为的分歧和想象的分歧都是由于双方间的沟通不畅引起的,第三方干预能够克服这种沟通不畅的障碍。人为的分歧虽然是冲突一方故意制造的,这种屏障会阻碍双方的有效沟通,如果他不想引起冲突的升级,也必须求助于第三方干预;想象的分歧是冲突方自身主观意识的产物,是其人为地设置屏障,使得双方之间的直接沟通变得困难。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的干预有助于客观地解释对立双方的沟通和立场,有利于传递某些当事人不便于直接传递的信息。由于改变了相互沟通的方式,因此加大了消除冲突的可能性。〔7 〕 (P320 )总之,在公共冲突发生过程中,当双方在进行坦率的交流和沟通面临一定的障碍时,第三方干预有利于消除人为的分歧和想象的分歧,促进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
(三)直接裁决。在公共冲突发生过程中,当双方的谈判陷入僵局时,第三方既可以制造“缓冲期”或“冷却期”,也可以建立或改进对话渠道,其最终目的就是要重启谈判之门,帮助双方自己解决问题。然而,如果双方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意愿依然不足时,为了避免冲突的升级,第三方便要对冲突事项作出最终裁决。一般来说,当双方受到悲观情绪的影响而限制了他们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时,当双方在谈判时陷入了僵局或者到了最后的期限仍然无法成功地解决冲突时,第三方的裁决就成为必然。这也就意味着双方放弃了对冲突结果的控制,而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了第三方。如果说谈判是双方自己制定和选择冲突化解方案的过程,裁决则意味着中立的第三方获得了替其作出这种决定和选择的权利。由于第三方裁决者能够超然于双方的利益和立场,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把握事项的发展脉络,作出较为合理和公正的决策,从而极大地拓宽了备选方案的选择。可以说,这种裁决式的干预是一种相对快捷的冲突化解方式,但往往也会增加双方对第三方干预的依赖,减弱了双方进行有效谈判的能力,产生一定的负效应。如托马斯·科汉认为,在冲突管理过程中裁决有可能出现五大负效应,即冷却效应、偏见效应、麻醉效应、半衰期效应和决定接受效应。
三、第三方干预取得成功的条件
第三方干预是否能够取得成功,取决于第三方是否能够坚守中立和公正、是否拥有较高的公信力以及是否选择了恰当的干预时机。
中立性和公正性是第三方成功干预的前提。在公共冲突管理中,虽然完全中立和公正的第三方是不可能的,但第三方干预通常都会以并非有意要支持某一方的方式来影响冲突的过程和结果。双方的共同朋友以及上级领导也都会作为第三方进行干预,他们在干预的过程中往往掺杂着一些主观因素,如个人情感及偏好等。根据卡纳瓦莱的观点,第三方干预过程中的偏袒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干预前,第三方与其中一方联盟或者结成亲密关系;二是在干预过程中,第三方给予其中一方更多的支持。但是,相对的中立和公正仍然应该始终是第三方孜孜追求的目标。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公共冲突管理过程中的第三方应该是不偏不倚的,不能采用双重标准。罗斯和康伦认为,有偏袒的第三方(由于与一方或者双方的先前关系而缺乏公正,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更为明显地偏袒其中一方)对于第三方介入纠纷的满意度有严重的负面影响。当一方认为存在着第三方偏袒另一方的情形时,就会产生一种被玩弄和歧视的羞耻感,这种不公平感会削弱一方对方案的承诺和协议的履行。而第三方在干预过程中的公正和公平往往能够促进双方对冲突方案的承诺,并且有助于防止冲突的进一步升级。在实践中,人们遇到冲突时总是寄希望于乡村长老及专业的社会组织等的帮助,就是相信其能够坚守中立和公正。
较高的公信力是第三方有效干预的保障。我们的研究发现,一般的治安性事件之所以能够最终发展为群体性事件,这其中的原因众多,但第三方缺乏公信力和干预技巧,无疑是导致冲突升级的助燃剂和推动器。第三方干预若想取得预期的目标,就必须具备较高的公信力,这样才能获取双方的认同和信任。这也赋予了第三方一定的权威性,因此增加了冲突方案的可接受性。当第三方拥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较高的公信力时,人们就会对其产生认同感,因此解决冲突的动力和意愿就较强。如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在协调医患关系,实现冲突化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机构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相对中立,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如2008年11月成立的常州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并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任何医疗卫生单位,而是以独立的第三方角色居中调解,其独立性消除了医患双方的对抗心理,为医患双方友好协商、公正调解提供了可能。〔8 〕
成功的第三方干预也需要合适的干预时机。第三方的介入速度(即介入时间的早和晚)会影响到双方对公平感的认知以及对冲突方案的承诺。第三方干预应该何时开始,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冲突双方是否能够自己解决冲突?第三方干预有时并不受欢迎,它可能是双方一种虽然失望但又无可奈何的选择。因此,当双方在合理的时间和其他资源限制内会取得或者有可能取得进展的话,就应避免第三方的介入。通常只有当双方认为靠他们自己无法解决冲突时,才会邀请第三方的介入。
第二,双方谈判的成本是不是可以接受的?这里的成本包括谈判的时间成本和其他物质成本。任何谈判都要面对着时间压力,无休无止地讨价还价即使最终能够解决问题也是不可行的。双方通常都为谈判设定了一个最后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之前双方还没有达成协议,就应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同时,双方所掌握的资源也是有限的,理性的第三方不会任由谈判资源的挥霍而无动于衷。总之,第三方干预时经常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努力降低成本。
第三,第三方干预是否会使局面变得更加糟糕?第三方要始终明确自己的使命,那就是帮助双方解决问题。因此,只有在帮助双方能够找到解决办法时才进行干预。
总之,在公共冲突管理过程中,第三方要准确地把握好干预时机。当谈判出现了问题,但双方依然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并且在时间和资源能够允许的情况下取得进展的话,第三方的干预就成为一种多余。过早的介入会削弱双方自己解决问题的动力,过迟的介入则会贻误冲突化解的最佳时机,最终使得冲突无法控制。然而,人们永远无法为第三方干预硬性设置一个准确的时间域,从这个角度上说,第三方干预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艺术,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究竟何时需要进行干预,这是对第三方智慧的严峻考验。
注释:
①又译为“大拇指规则 ”、”经验法则“,它是一种可用于许多情况的、简单的、经验性的、探索性的但不是很准确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Dean G.Pruitt & Sung Hee Kim. Social Conflict: Escalation, Stalemate,and Settlement〔M〕. N.Y: The McGraw–Hill Higher Education,2004.
〔2〕 Roy J.Lewicki & Stephen E. Weiss. Model of conflict, negotiation and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A review and synthesis〔J〕.The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1992,Vol.13.
〔3〕 David Carment & Dane Rowland. Evaluating Third-party Intervention in Instrastate Conflict〔J〕.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1998,Vol.42.
〔4〕〔美〕罗伊·J.列维奇,布鲁斯·巴里,等.谈判学〔M〕. 廉晓红,郑荣,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 A.M.Bodtker & J.K.Jameson, Emotion in Conflict Formation and its Transformation: Application to Organizational Conflict Management〔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flict Management,2001,Vol.12.
〔6〕〔英〕比尔·斯科特.贸易洽谈技巧〔M〕.叶志杰,译.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6.
〔7〕张强.谈判学导论:谈判的理论与实践〔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
〔8〕张建国.常州成立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无偿服务〔N〕.常州晚报,2010-05-12 .
责任编辑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