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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及其防控

2011-01-01邵栋豪

理论探索 2011年2期

  〔摘要〕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既有与非法交易中的黑社会组织的相同之处,又有其特点。其犯罪成因是:最大限度地攫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不良青年的竞相归属,基层执法不力,扭曲“亲情”的驱使,劳改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不足。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的防控对策是:加强对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教和安置,用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占领人际交往阵地。
  〔关键词〕产业垄断,黑社会组织,王素东涉黑案,打黑扫恶
  〔中图分类号〕D924.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2-0131-04
  
  一、引言
  黑社会组织按照所非法控制的产业自身性质,可分为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和非法交易中的黑社会组织两类。所谓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该黑社会组织以控制合法产业为基础而产生、发展和壮大,从而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非法经营链条,如控制沙场、渣场、采煤场等;而非法交易中的黑社会组织则是指该黑社会组织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本身即为非法,如经营黄赌毒等。鉴于两类黑社会组织所控产业的根本差异,应当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控对策。在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挖出的大量黑社会组织中,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就占据了较大的比例。
  重庆南川王素东黑社会组织就是典型的例子,它具备了该类组织原始积累和发展壮大的主要特点。从2006年6月底非法开采韦家湾小煤窑开始,王素东、韦美清便组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郭安泉、盛洪等13人为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组织,以暴力为后盾,为非法小煤窑的生产、销售、煤场管理、押运及“望风”等进行所谓的保驾护航,属于典型的以黑护商;同时,以开采小煤窑的非法所得,用于组织成员的工资发放、困难补助、对外关系协调以及伤害赔偿等非法活动,属于典型的以商养黑。从2006年6月建立到2009年8月被彻底铲除,该黑社会组织主要实施了敲诈勒索、强奸、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基于有关犯罪事实,2010年1月8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做出了相关判决。
  二、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主要特点
  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除具备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1款的解释》的四大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外,还具有区别于非法交易中的涉黑组织的个别化特点:
  (一)处于黑社会组织的低级阶段。从王素东涉黑案来看,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以暴力违法犯罪为主,主要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暴力控制和暴力开辟煤炭市场等低层次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从事诈骗、伪造货币、地下钱庄等智能型犯罪。由于是暴力犯罪,必然对被害人的精神和身体造成双重侵害,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组织成员均来自社会底层,为农民或无业游民,且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漠、规范意识较差;第三,“保护伞”只限于对其非法小煤窑具有监督、检查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而对于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则不存在保护伞问题;而且,为非法小煤窑存续而寻求的保护伞也仅限于乡镇一级,在更高级别和层次上没有寻求到或没有寻求保护伞的庇护;第四,骨干成员自身没有向政治领域渗透,组织成员头上均没有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光环”。
  (二)以组织成员的家庭所在地为主要违法犯罪区域。该组织15名成员均为南川人,与三个小煤窑的距离较近,甚至有的成员便是本村村民,如韦美清的居住地即为韦家湾和兰家湾小煤窑的所在地。因此,该黑社会组织以小煤窑为据点,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种“地头蛇经济”;所有违法犯罪活动均发生在南川,由于对家庭所在地的地理环境较为熟悉,不仅有利于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有利于加强对周边群众的心理控制,但同时也最容易激起民愤,从而加速该非法组织的覆灭。
  (三)属于自给自足型的违法犯罪组织。除郭安泉实施的强奸案外,该组织实施的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贿赂等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均以小煤窑为中心,目的是排除非法开采道路上的障碍;犯罪内容单一,不具有对外输出犯罪能量的功能。而作为现代黑社会组织标志的非法服务,如为他人讨债,放高利贷,走私、贩卖毒品、武器、弹药,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该非法组织均没有实施。事实上,“有组织犯罪团体的主要活动范围是提供服务和金钱的领域。” 〔1 〕 (P100 )由此看来,该组织基本上还处于自给自足的生存状态。
  (四)违法犯罪频率呈加速化趋势。从2006年6月底该黑社会组织非法开采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小煤窑开始,共经历了2006年7月上旬非法开采兰家湾小煤窑,2007年4月与“张花二”聚众斗殴,2006年7月15日郭安泉强奸李某,2008年4月11日故意伤害吴洪刚(重伤),2008年4月12日殴打张金林,2008年4月15日郭安泉指使张鸿、卓小波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另案处理),2008年4月26日晚王素东妨害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2008年7月殴打郑建新,2008年8月以胁迫方式非法开采三泉镇三泉河小煤窑,2008年底威胁、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杨琳、张体林、伍亿川,2009年5月17日敲诈勒索鲜光洪、龙廷建等违法犯罪行为。可见,随着成员增多和经济基础的充实,该组织违法犯罪频率呈加速化趋势,表现出漠视法律的态度。
  上述违法犯罪事实可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从2006年上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是以暴力犯罪为主的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不断地制造暴力事件来扩大影响,增强对群众的心理威慑力;第二阶段,从2008年8月到2009年8月是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型犯罪阶段。从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的转变过程,深深烙刻着该组织对当地群众心理控制的逐步加强,违法犯罪道路上的障碍越来越少,从开始的暴力扩大影响,到后来的仅需以暴力为后盾的威胁即可逼迫被害人就范,从而达到犯罪目的。
  三、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成因
  将合法产业作为攫取非法利益的基础,不择手段地打通一切环节为该产业的非法运营提供便利,相应的,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也就具有不同于非法交易中的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成因。
  (一)最大限度地攫取非法利益的动机。2002年韦美清因敲诈勒索罪和拐卖妇女罪分别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和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06年6月刑满释放后,非但不思悔改,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出狱后立即与王素东勾结,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本村即南川区东城街道高桥村非法开采韦家湾小煤窑,并逃脱各种税费,非法所得90余万元;同时,二人积极组建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组织,一是为非法小煤窑的开采提供保护、排除外部干扰,二是为了在煤炭开发的垄断地位争夺战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且,韦家湾小煤窑的巨额利润也足以供养较大数量的社会渣滓为其服务,为以黑护商,以商养黑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不义之财的顺利取得,进一步加强了该组织另辟市场的决心,也进一步刺激了该组织拓展犯罪场域的信心。他们凭借以暴力为后盾在广大群众中形成的精神强制,于2008年8月在南川区三泉镇以胁迫方式轻而易举地取得三泉河小煤窑,从而攫取了更大的非法利益。
  (二)不良青年的竞相归属。纵观王素东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其非法经济利益不断“滚雪球”、组织成员规模不断壮大的过程。尽管该组织通过非法开设的三个小煤窑,攫取了巨额不义之财,但该黑社会组织的暴利并不意味着所有参加者都很富裕。事实上,对该黑社会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而言,其收入并不可观,被雇佣作为“刀斧手”的劳动力,给予他们的待遇就更加低廉,每月的工资收入仅2000元。但该组织“麾下”却集中了13名无所事事、不学无术的20岁~40岁的不良青年,究其根本原因,是好逸恶劳的不良心态扭曲了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逃避劳动、追求安逸,任由组织者、领导者呼唤使役,甚至可以以身试法,名为小弟,实为奴仆。他们“致富”的唯一途径便是:在该黑社会组织与他人发生冲突时,作为“刀斧手”冲向第一线,然后可以得到所谓的“酬劳”而隐姓埋名、远走他乡。
  
  (三)基层执法不力。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在妨害公务案中,尽管民警已经给犯罪嫌疑人袁永军戴上手铐,但王素东仍然暴力阻止警察将袁永军带走,王素东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有关部门却仅予以行政处罚,这无疑助长了王素东及其黑社会组织的嚣张气焰;第二,对特定产业的监管力度不够是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不断染指特定产业的重要因素。王素东黑社会组织共开设南川区东城街道高桥村韦家湾、兰家湾和三泉河小煤窑三处,在其非法开采每处小煤窑的过程中,均没有受到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国家机关的查处。原因是:在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煤矿安全及其他项目检查过程中,他们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通风报信,以逃避查禁和打击,这无疑暴露出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
  (四)扭曲“亲情”的驱使。盛洪、李小勇、梁建伍等由王素东供给吃喝,理所当然的是其小弟。李小勇说:“王素东叫我做什么就去做什么,做小弟就要听大哥的话。”这句话完全撕破了“小弟”与“大哥”之间的温情面纱,一方利用他人,一方乐于被利用,其系属纽带乃是扭曲的“亲情”。一方想攫取巨额利润,一方欲不劳而获,非法获利的最终目的使他们一拍即合。而在王素东、郭安泉与王芳之间,则属于“干亲家”关系,结“干亲家”向来是川渝地区的民间习俗,是指自己或对方的子女拜对方或自己为干爸或干妈,初衷是为了孩子少生疾患、健康成长,其本质上是“袍哥文化”的延续。但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用作笼络人心、互相利用的手段时,其功能也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王素东、郭安泉与王芳结“干亲家”的目的无非是结成巩固的非法联盟、互相利用,通过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把扭曲的亲情进而延续到下一代人身上,打造强化自身实力、谋取非法利益的“钢铁长城”。
  (五)劳改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不足。韦美清和盛洪均属劳改释放人员,这类人在该黑社会组织中所占比例尽管不大,但所起的作用却不可小觑。韦美清曾于2002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而就在其缓刑执行期间,又因拐卖妇女罪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在200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后的第10天,即2006年6月23日便与王素东策划非法开采本村韦家湾小煤窑并同时成立黑社会组织,暴露出其高度的人身危险性和极差的规范意识。正是基于韦美清“地头蛇”身份的考虑,王素东才与其联手在东城街道高桥村非法开采韦家湾小煤窑,共同组建黑社会组织并成为骨干成员。而对于年龄较小的盛洪而言,同样是劣迹斑斑,2006年8月被南川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敲诈勒索行为的成功实施,充分表明对当地群众形成的心理控制。
  四、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防控对策
  对产业垄断中的黑社会组织,应当坚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的原则,多措并举,建立一套长效防控机制,避免治标不治本、“一阵风”、“运动式”的打击方式。
  (一)加强对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对其开发和利用,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场开发和准入机制,这对于保护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遏制黑社会组织的染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对于不具备开工、开采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防止黑社会组织借合法经营之名进入特定行业,牟取暴利,这显然具有斩断特定区域黑社会组织资金链的特殊功效。具体来说,应当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具有治安行政管理权、经济要素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及领域。
  (二)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黑社会组织能够在特定区域做大做强,与基层行政执法不力具有密切关系。对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个别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消极态度,奉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工作方针,明知是黑社会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不追究或者只追究个别人的责任。为此,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自觉抵制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和贿赂,对严重违反党性原则、为一己之利而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本案为例,三泉镇副镇长杨琳便是被该黑社会组织拉下水的典型,尽管杨琳只收受该黑社会组织的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却是惨重的。他为该组织开设的非法小煤窑逃避检查和监管提供方便,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36万余元(该巨额非法利益成为王素东黑社会组织发展和壮大的主要经济来源),而他本人也最终以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就大多数涉黑案件来看,“两劳”人员始终占据较大比重,骇人听闻的是,四川省宜宾市自2000年以来摧毁的六个黑恶犯罪集团,“其成员有犯罪前科劣迹的占85%。” 〔2 〕有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一次甚至多次监狱改造或劳动教养,深受“交叉感染”的毒害,便“破罐子破摔”,加入黑社会组织后,犯罪手段升级,迅速成为骨干成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对劳动改造人员的帮教工作,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其真正改过自新、融入社会,鼓励其通过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致富。应以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特定区域为基础,构建内部防控机制;加强对社区和单位重点人物、重点人群的监控,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强化社区和单位管理机制。通过认真落实有关监督、教育机制,使“两劳”释放人员彻底抛弃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庸俗思维方式。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闲散人员的帮教,通过加强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维护其基本生活条件;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为社会闲散人员的安置提供充足的社会条件。
  (四)增强主流文化在人际交往中的影响力。在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黑组织成员、尤其是骨干成员间暴露出来的“干亲家”关系是不良亚文化的鲜明体现,这种“干亲家”并非人际交往中的纯洁友谊,而是为了犯罪而结成的非法利益共同体,理应坚决清除。在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各种文化相互激荡、彼此竞争,竞相掌握群众,从而开辟、占领阵地。在此情况下,具体到人际交往方面,更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即主流文化,“在当代中国,主流文化指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谐文化。” 〔3 〕应当用主流文化占领人际交往的阵地,自觉抵制亚文化对人际交往的不良侵蚀。大力倡导人际交往中遵纪守法、平等相待、和谐共处的基本准则;坚决反对借友好交往之名,行拉帮结派、建立非法利益共同体、践踏法律之实的非正常交往。
  
  参考文献:
  〔1〕〔法〕安德烈·伯萨尔德.国际犯罪〔M〕.黄晓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吴建强.论黑恶势力犯罪〔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11).
  〔3〕 宋建林.推进主流文化理论创新〔DB/OL〕. http://
  www.gdwh.com.cn/gdwh/2008/1209/article_249.html,2010-04-25.
  责任编辑杨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