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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秩序理论发展理路探析

2011-01-01李超

理论探索 2011年2期

  〔摘要〕社会秩序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从西方社会学的发展历程来看,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发展理路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一种思路,两条线索”。“一种思路”是指从要素、结构到状态的部分与整体之间关系如何的研究思路;“两条线索”是指“社会秩序中行为主体(人)的作用”线索和“社会秩序组成结构间的关系”线索。对西方社会秩序理论发展理路的研究,不但有利于总结社会秩序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而且有利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西方,社会秩序理论,发展理路
  〔中图分类号〕C9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1)02-0091-04
  
  围绕着“社会何以成为可能”这个最基本的社会秩序问题,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发展理路基本可以归纳为“一种思路,两条线索”。纵观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发展过程,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霍布斯的理性秩序,从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到达伦多夫的辩证冲突理论,无论其内容多么不同,研究方法多么差异,都是按照部分与整体间关系的思路展开的,强调社会秩序的某个部分、某些部分或者全体组成部分对维系社会秩序系统整体功能的作用。从各种理论的焦点来看,其发展过程中还贯穿着两条基本线索:一是行为主体(主要是个人)在社会秩序中究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即:社会秩序到底是自发的还是人为的,两者又是什么关系;二是社会组成部分间的一致和冲突对社会秩序的作用究竟如何,即:社会秩序到底是由一致还是由冲突来维系的,两者又有何关系。
  为了进一步说明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演进过程及其中的理论焦点,本文对社会秩序的组成和结构进行了抽象概括,并按照其中的关系绘制成下图(见图1)。本文认为,从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来看,社会秩序是由微观的要素、中观的结构和宏观的状态构成的有机统一的系统。其中,微观的要素主要包括行为主体、社会规范和社会权威等;组成社会秩序的各个结构内部或结构之间则存在着一致和冲突两种主要矛盾。
  一、从要素、结构到状态的研究思路
  如图1所示,社会秩序的研究者们主要是从要素、结构、状态和过程四个不同的环节和角度沿着整体和部分关系的思路来建构社会秩序理论的。正如前文综述中所归纳的那样,从这种思路和四个不同环节和角度出发,西方社会秩序理论发展出了五种研究范式:要素范式、状态范式、结构范式、(结构)功能范式、冲突范式。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结构)功能范式和冲突范式也属于结构范式,都是从社会结构对社会秩序所起作用的角度来论述的,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结构功能范式主要注重社会结构内部的一致性,强调社会同质性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而冲突范式主要注重社会结构内部的冲突性,强调社会异质性对于社会秩序的自我调节、整合或者社会秩序的变迁所起的作用。
  要素范式直接从现实中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出发来研究社会秩序,强调实体要素对社会秩序的直接作用,侧重对社会秩序进行微观的实际研究。在要素范式中,着重论述行为主体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系起主要作用的观点主要集中于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它们主要强调行为主体(主要是个人)的本性、理性和主观能动性等内在属性对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或局限作用,诸如霍布斯的理性论、柏拉图的理想国、哈耶克的自由秩序理论等等。强调社会规范与社会秩序之间重大关系的理论则主要集中于哲学和狭义的法学领域,突出社会规范作为约束和限制行为主体活动的外部力量对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它们的理论基础,有时甚至直接把社会规范等同于社会秩序来进行研究。而强调社会权威,尤其是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对社会秩序起着关键作用则更多的是政治学关注的焦点。强调单个要素对社会秩序起着决定作用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值得提倡;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强调各个要素经整合后对社会秩序共同作用的研究,以避免陷入片面的主观主义之中。事实上,无论在哪个学科领域,不管它们强调的重点如何,社会秩序都是所有要素共同作用的客观结果,所以,既要强调单个要素的主要作用,也要注意各个要素所起的综合作用,这样的综合思维更有利于揭示社会秩序的本质。
  结构范式是西方社会秩序理论中最重要的研究成果,曾在西方社会学界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是西方社会各界研究社会秩序的主要理论来源和依据。结构范式把经各种具有共性的要素组成的结构或体系作为研究社会秩序的出发点,强调社会秩序是各种社会结构或体系相互作用的结果,更具有抽象性和理论性,侧重对社会秩序展开宏观的理论研究。从各个阶段的研究成果来看,结构范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研究角度:一是认为社会是一个特殊的有机系统,有自身的“进步”规律,总是朝着更高的、更完善的状态进化。它强调社会自身存在着一致性和均衡性的良好状态。这也是结构范式的最初研究角度,是早期社会秩序理论的研究成果。二是结构功能的角度。它认为社会的各种结构或体系自身及其相互作用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关键,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变化都会对整体秩序产生影响;社会秩序与结构或体系具有同向性,协调的结构或体系形成动态平衡的秩序,而紊乱的结构或体系则会威胁秩序的动态平衡。三是冲突的角度。与结构功能的角度恰好相反,它不认为社会结构或体系具有内在的协调性,而是从社会结构或体系的冲突入手,突出强调结构或体系间的冲突具有不可避免性,但冲突是促进社会整合与适应的关键性过程,或者截然相反,冲突最终会产生两个利益对立的冲突群体,从而引起社会秩序的变迁,形成新的社会秩序并进入新的冲突过程。
  很显然,以上三种研究角度各不相同,但均从某个或某些主要方面强调了社会结构或体系对于社会秩序的功能作用,为我们研究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思考路径。但是,现实中,社会秩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单纯强调冲突或一致的任何一方都有失偏颇,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揭示社会秩序的本质。因此,应该采取一种综合的研究角度:从现实出发,把社会秩序看成是社会结构或体系一致性和冲突性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致和冲突相互依赖、共存于社会秩序之中:一方面,一致是冲突的结果,是冲突的暂时平衡;另一方面,冲突是一致的基础,一致建立在冲突之上。冲突对社会秩序具有积极和消极双重功能,既能维系和促进原有社会秩序的发展,也能破坏和颠覆原有社会秩序,关键取决于冲突的强度。这种综合的研究角度更符合社会秩序的现实情况,也更能说明其本质和复杂性,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研究方法。这也正是本文所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
  与要素范式和结构范式不同的是,状态范式侧重于研究社会秩序的表现,是一种现象研究方法,一般具有很强的价值倾向和理想色彩。它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系统的有序和和谐状态,应该注重对如何实现这种状态的方法进行研究,而不是注重对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或功能的研究。它虽然也为研究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但太过注重现象的研究,很难揭示社会秩序的本质,所得出的结论往往带有很强的理想成分。所以,应该把它与其他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只有在对社会秩序进行要素分析和结构功能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对它的发展状态做出正确的分析和预测。否则,单纯的状态研究往往不深刻,只是一种流于形式的现象解释而已。
  二、“社会秩序中行为主体(人)的作用”线索
  行为主体(人)在社会秩序中究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仅始终贯穿于西方社会秩序理论发展演变的进程之中,而且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颇具影响力的社会秩序理论:自发秩序理论和人为秩序理论(建构论)(如图2中最上方箭头所示)。两者都不否认行为主体(人)在社会秩序中起着一定作用,都承认行为主体(人)具有理性,他们是按照自己的目的从事社会活动的,其争论的焦点在于社会秩序是如何产生的,是否是人的意图和设计的结果。正如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所说,“毋庸置疑,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禀赋。我们的论辩只是旨在表明理性并非万能的,而且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的发展的信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1 〕 (P69 )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指出,“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出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亦几乎不是人为设计或政治智慧的结果”。〔1 〕 (P57 )同样地,其后继者哈耶克也认为,社会秩序“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2 〕 (P5 )而建构论的唯理主义则认为,个人的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个人凭借它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他们宣称,“所有的社会秩序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3 〕 (P5 )
  
  其实,自发性和人为性都是社会秩序问题的内在属性,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一方面,尽管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能力和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具有局限性,社会秩序的最终结果也不一定与个人的理性设计相吻合,但是如果没有个人的理性行动,社会秩序就等同于自然秩序,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虽然个人的理性对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却不一定能决定社会秩序的所有细节,使社会秩序按照自己的理性设计路径发展。总而言之,社会秩序是人的理性和自身自发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就理性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而言,我们要辩证地看待,既要看到理性的积极作用,尽量发挥人为的型构作用,又要看到理性的消极作用,尽量尊重社会秩序自身的自发生成规律。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获得符合社会秩序发展规律和现实情况的研究成果。
  三、“社会秩序组成结构间的关系”线索
  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演变中还贯穿着另外一条基本线索:构成社会秩序的各个结构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冲突为主还是一致为主?围绕着这个理论焦点,西方社会秩序理论又发展出了两种不同的理论: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如图1中的后半部分所示)。两者都承认社会秩序是由社会结构间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其分歧在于:社会秩序到底是以社会结构间的一致性还是冲突性为基础的。功能论的研究中心集中在社会产生持续、凝聚、团结和统一的条件和相互关系上,重均衡,轻变迁,是一种体系维护理论。它认为,社会是自我调节的平衡的有机体,虽然其中也有冲突现象,但与现存社会制度性质一致的调节是主要的,社会结构间的关系会由于彼此的共同需要而加强,因而会出现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例如,斯廷奇孔伯认为,“通过需求和(或)整体的均衡状态来做出解释:这些结构正具有满足需求和(或)维持均衡的结局,因此相对于那些不具备这种结局的结构来讲有着一种‘选择优势’。……因为对于整体系统来讲,在时间上先于结构存在,形成的结构又坚持维护那个整体是完全可能的。……所以社会整体能够自身保持于一种均衡的状态之中或满足于存在下去的强制力之所需”。〔4 〕 (P107-108 )而冲突论则把冲突看作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集中研究冲突对于维系现存秩序或秩序变迁的作用,重不平等和变迁,轻均衡,是一种体系维护理论(强调冲突维系原有秩序的正功能,如科塞等人的理论)或体系超越理论(强调冲突破坏原有秩序的负功能,如马克思、达伦多夫等人的理论)。它认为,社会是一种结构不平等的现实,均衡只是暂时现象,社会结构间的不一致或冲突,会促进现有秩序的整合并使之趋向进一步的平衡,或者促使现有秩序发生解体并形成新秩序。例如,科塞指出,“许多通常被看作是对社会有破坏作用的过程,如暴力、抗争、越轨和冲突等在特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在加强着社会体系的整合基础,同时也在加强着社会体系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4 〕 (P230 )而马克思和达伦多夫两人则认为,“冲突都是辩证的。某种冲突的结局是产生出一组新的对抗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又会导致进一步的冲突。由此,两人都认为社会变迁是社会体系的普遍特征,同时也是各类制度化型式内部的辩证冲突之必然结果”。〔4 〕 (P210 )
  事实证明,社会结构间的冲突和一致是两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共存于一切社会秩序之中。因此,问题不是要在社会秩序的冲突性和一致性之间做出取舍的抉择,而是要把它们看成社会秩序本身固有的两种必然属性,把二者有机地协调和统一起来看待。在整体结构一致的社会秩序中,我们要看到部分结构间的冲突,引导其在原秩序范围内进行整合,发挥冲突在预示和协调方面的积极作用,以进一步增强原秩序的凝聚力,避免冲突对原秩序的破坏功能;在整体结构不一致的、动荡无序的社会中,我们则要重视部分结构间的一致性,促使其他部分逐渐向其靠拢,调动一致性在凝聚和整合方面的中心作用,以尽早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新秩序,避免混乱局面继续蔓延。
  综上所述,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发展具有“一种思路,两条线索”的特点,强调部分与整体间的关系,主要从部分(要素或结构)入手来构建社会秩序理论,为我们研究中国社会秩序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秩序理论提供了重要思路和理论基础。但是,这种部分到整体的研究方法具有一个不足之处,即过分强调其中某个或某些部分对于整体的作用,而忽略了整体的连续性和系统性。理想的研究路径应该是从要素到结构再到状态的层级性系统研究——从微观的基本的要素单位入手,扩散到中观的各个结构体系之中,最终再定位到宏观的状态层面。这种连续性的整体研究方法是我们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M〕.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2〕〔英〕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3〕Hayek.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M〕.Vol. I, Rules and order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3.
  〔4〕〔美〕乔纳森·H.特纳.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范伟达,译.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于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