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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受教育权视角下的幸福之意

2011-01-01郑炎顺余少华

职业时空 2011年6期

  摘要:学生本身是人,也是公民和受教育者,这是学生的本质属性和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确保学生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侵犯,满足学生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学生幸福的基础,是学生幸福的应有之意。在教育条件严重落后,甚至受教育机会也无法保障的环境下,学生幸福无从谈起。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让学生拥有均等的受教育条件,才能为学生的幸福奠基。
  关键词:学生幸福;权利;教育条件均衡;奠基
  
  尽管人们对幸福的向往和追逐从未停止过,但是要给幸福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部分教育学者则强调幸福既是一种教育理想,也是一种教育实践,要通过教育让学生对幸福拥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具有感知、创造、享用幸福的能力。
  一、学生幸福的应有之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援助、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等。可见,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和受教育者,其平等接受教育和享受均等的教育资源的权利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正是由于这种权利的保障,使得学生能够接受教育,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否则,学生也就难以在教育过程中得到正常的生存与发展,幸福更加无从谈起。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学生幸福的重要保障。
  从心理和教育层面上说,学生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从法律层面上说,学生具有接受教育和享受均等的教育资源的权利。学生的生存与发展和学生的权利并存于学生身上,是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学生全面合法地享有自己不可侵犯的权利,可确保其获得应有的人身发展。只有当一名学生的权利得到合法、全面的保障时,他才有可能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条件和机会。而只有获得均等而且良好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和机会的学生,才有得到幸福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无意说只要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满足、顺利完成阶段性的发展任务,就一定能得到幸福。而是强调,学生本身是人,也是公民和受教育者,这是学生的本质属性和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如果学生连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都无法满足,连受教育权和享受均等的教育资源的权利都无法保障,也就谈不上幸福了。不管幸福是人的心理感受,还是人的生活状态,人作为人,在社会上扮演着各种角色,他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以及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该而且是必须首先考虑的,不然幸福也就只是一种空想。因此,确保学生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侵犯,满足学生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学生幸福的基础,是学生幸福的应有之意。
  二、为学生的幸福奠基
  (一)学生权利遭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
  除《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1]。然而,据调查[2]显示,区域间、城乡间,甚至学校间的办学条件差异显著,学生无法享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从宏观层面来分析,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以地方雄厚的财力作保障实现了“普九”,中小学校校园建筑豪华,办学条件优越;中西部落后地区以及边远、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正处于财力、物力、人力全面匮乏的困境,不少学校办学经费紧缺,基础教育条件仍缺乏保障,一些学生时时面临失学的困境。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仍十分落后。从教育领域常用的生均校舍面积、校舍危房率、理科教学仪器达标和图书达标校比例等办学条件指标来看,西部民族地区的普通中小学都与全国平均水平和东部地区有着较大的差距。优质教师资源从整体上也呈现出东、中、西部递减的趋势。
  从微观层面来分析,同一区域、同一城市中,学校之间的条件差异巨大。实力雄厚的重点校得到政府的重点支持,享有较高的声望,具有较高的教育质量,而那些非重点学校无论是在教育质量和办学声誉上,还是在办学设施和经费数额方面,均无法与重点学校相比。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系列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倾斜政策上。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的影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但更重要的是教育政策和教育思想的影响。分级管理体制中各级政府责任不明确、不合理,使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与分派中承担相对较低的份额,县、乡两级政府成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承担着90%以上费用,导致县、乡、村为及早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而且不同县、乡、村之间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差距明显,义务教育资源不能共享,造成义务教育资源浪费和拉动了优质师资及其他优质教育资源的逆向流动。再者,地方领导认识差异致使各地义务教育管理的随意性大,甚至存在一些混乱,造成义务教育的不均衡。这是其一。其二,城乡二元结构和重点校政策使得原本比较紧张的教育资源(人、财、物、时间、空间、信息等)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城市、重点校,而西部内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薄弱校却分配了相对少的教育资源。其三,在绩效评估政策方面,长期以来,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办学标准低于城市,对义务教育的评估要求低于城市。
  可以想象,生活在义务教育条件严重落后,甚至受教育机会也无法保障的环境下,这些地区的学生谈幸福实在是太遥远了。当务之急,是采取相应措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为学生的幸福奠基。
  (二)维护学生基本权利的主要措施
  1.确定需要扶持的薄弱学校和投资标准。近十多年来,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发达国家在推进学校均衡发展的过程中探索出许多有价值的经验[3],如以重构、接管或社区共建为模式,以颁布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制定有效的改造计划和程序为机制,以提供专门的资金与技术扶持为措施等。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在确定国家和区域办学条件标准后,有关部门根据标准对学校进行评估,鉴定学校是否显著处于低效能状态,衡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并将同一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分门别类,从中划分、确定帮扶对象,为不同类别的学校订立不同的投资标准、制定有效的改造计划和程序,适时调节教育资源。
  2.以省、市政府为主体,提供专门的资金与技术扶持。针对县、乡、村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各地义务教育管理随意性大的问题,建议以省、市政府为主体,拨出专门的资金,根据上述确立的投资标准、改造计划和程序,直接用于有需要的薄弱学校以提高办学条件。通过提高改造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县、乡两级政府的经费负担,尽快实现薄弱学校的改造。
  3.着重推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注入薄弱学校的改造资金,为学校硬件条件的提高提供了可能,而实现师资这一软件的均衡,不能单靠政府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相关政策的协助。我们认为要切实提高薄弱学校的基本教学设施,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配置;开展新教师入职培训和在职教育,以满足薄弱学校教师的自我提升需求和降低教师流失率;着重培养和调配音、体、美、计算机、英语等学科专任教师,减缓薄弱学校教师结构的失衡;适当提高教师待遇,实行区域教师结构工资标准化,减少教师的后顾之忧等也是实现教育师资均衡的重要举措。
  学生的权利是学生生存与发展的保障,是学生幸福的基础。不管幸福的涵义多么广泛,从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和基本权利来说,唯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拥有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环境,才是追逐幸福的根本落脚点;唯有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维护,拥有均等的受教育条件,才能谈得上是幸福。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EB/OL].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6/30/content_323302.htm.
  [2]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政策分析中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石[J].教育研究,2007,(2):3-11
  [3] 边德明,金金.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发展区域不均衡问题研究[J].教学与管理,2006,(11).
  [4] 徐剑波.沿海发达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策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06,(12):66-67.
  [5] 乐先莲.发达国家改造薄弱学校之举措[J].教育发展研究,2007(1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