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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违法 内容无效

2010-12-30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0年12期
关键词:同类产品竞业本法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8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张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有违约,张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后因电脑公司拖欠张某2009年9、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9年11月15日,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评析:

张某要求应该被支持。

首先,在该案例中,某电脑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张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张某有权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电脑公司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確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案中,张某与电脑公司所订劳动合同中有关竟业禁止的规定,明显违反以上法律规定。因此,张某可以以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其无效。

竟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就是说,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不得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所以,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规定,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作出竟业禁止的情况下,要按月支付劳动者在竟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约定的其他有关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应确认无效。

(河北暖风律师所 赵玉清)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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