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几点思考
2010-12-29殷炳太
中外企业家 2010年10期
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为对象,在充分肯定财务总监委派制在加强“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的前提下,分析国有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过程中存在的委派财务总监在国有企业中的职能界定不清等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改变当前财务总监“委而不监”的现状、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建议与措施。
一、国有企业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成效
财务总监,又称CFO,英文Chief Financial Officer的缩写,直译为首席财务官,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向企业派出的财务监管专家。我国自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一)所有者能更快地获取经营者的信息
在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下,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是有时间性的,除了上市公司每年按规定披露中报、年报以外,一般的国有企业是按年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所有者也主要是从有限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取企业的信息。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于制度设计上保证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内部信息创造了便利的条件。
(二)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单纯依靠会计本身的监督是不行的,而应该借助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来实施才能标本兼治。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企业的一切重大财务开支和资金调拨等都必须由财务总监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凭证的审核,犹如在经营者与会计人员之间竖起一道坚固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会计资料的可信度。
(三)所有者的监督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
监督成本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者为获取经营者信息所开支的费用,二是由于监督滞后,经营者的“败德”行为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虽然也要有一定的费用,但相对于这种监督形式所带来的利益而言,这种监督的成本实在是微乎其微。所以权衡之下,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还是利大于弊的。
(四)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明晰的产权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离,即决策权、监督权、经营权相分离。但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即使是在已经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中,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被派驻到企业,其被赋予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的使命,实际上就是承担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解决了国企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完善。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我国在部分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经验,但由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使这种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委派财务总监在国有企业中的职能界定不清
委派财务总监在国有企业中的职能界定不清,一方面表现在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之间的职能界定不清。两者的主要职责都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有着密切关系并存在高度重叠,这违反了管理学上的“一事一职”原理;另一方面表现在财务总监与总经理的权限不明确。目前,大部分地区建立了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由于财务总监对管理的直接参与,使其不能独立于经营者之外行使监督权。
(二)缺少法律支持
虽然各地都在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与《总会计师条例》相类似的对委派财务总监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因此各地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具体操作上比较不统一,也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在委派财务总监仅仅是财务监督员还是企业财务核心人物这个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差别。
(三)导致新的代理问题产生
理论上讲,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够解决由于委托代理制的非均衡特征而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但采用财务总监委派制又会产生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即财务总监与所有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从而导致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财务总监也有它自身的利益目标,而这一利益目标与所有者的利益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财务总监并不能完全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及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两权分割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会发生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去解决另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这可以说不是一个最根本有效的方法。
(四)财务总监的素质参差不齐
虽然委派财务总监是优中选优,但客观上讲,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缺陷,完全符合工作要求的人不多。加上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国家也就没有建立起相关的比较正规的考核机制。这也增加了选拔合格的财务总监的难度。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几点建议
为改变当前财务总监“委而不监”、监督作用弱化的现状,切实实现维护国有企业整体利益、强化其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控制与监督的初衷,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速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一)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如果只实行总会计师的单轨运行机制或者是用财务总监制完全取代总会计师制,那么势必会出现财务总监因其特殊的身份而无法得到企业领导的接受和重视的结果,或者他又变为总会计师,难以担负起代表国家对企业经营者实行财务监督的重任。无论哪种结果,都违背了所有者派驻财务总监的初衷。因此,建立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双轨运行机制无疑是明智的选择。
(二)建立配套的法律和相关机制
应尽快出台一部《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和义务,并重点解决财务总监的独立性问题,促使与公司治理相关法规协调一致和同步推进。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一是成立财务总监办公室,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工作等;二是建立财务总监技术支持体系和财务总监离任审计制度,凡是财务总监对违法乱纪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甚至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调离、撤职、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三)加强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产生了新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假设财务总监能及时地掌握信息并反馈给所有者。我们要与解决其他代理问题一样,设计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应当建立财务总监市场,提高财务总监声誉。此外,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特作用,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这样不仅可以使财务总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得到切实的履行,而且可以使财务总监管理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提高财务总监自身素质
历史赋予了财务总监新的使命,同时也对财务总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被派出的财务总监能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财务、管理知识与战略财务管理、沟通协调、信息技术能力等,直接关系到财务总监们在参与公司管理过程中是否能有效地发挥其监督的作用。这就要求选派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以及工作能力。在具体选派时,应依照“德才兼备、择优委派”的原则,采用国有企业内部选拔和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力争组建一支高素质的财务监督队伍。
实践证明,财务总监委派制符合我国国情,是保护所有者利益、治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监控不力状况的一剂良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这一制度将会越来越具魅力。同时我们也坚信,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财务总监委派制将会更加完善。
(临沂市公安消防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