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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有“文化自觉”

2010-12-28(谢美)

天涯 2010年3期
关键词:西化文化自觉文化遗产

(谢 美)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田青近日在《中国文化报》发表文章指出,中国还没有形成文化自觉。而没有文化自觉,所谓崛起也就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田青说,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运动,为一些处于强势文化包围下的弱势文化提供了一种继续生存的可能,而“文化自觉”,则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条件。那么,文化自觉是怎样发生的?文化自觉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为什么有的民族通过文化自觉最终改变了对本民族文化的态度,而有的民族却甘愿以本民族文化的丧失为代价,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全盘异化?

田青通过日本、韩国对待文化遗产的态度来论述文化自觉。他说,全世界最早立法保护“无形文化财”的日本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尊崇,给世人留有深刻印象,以致许多人误认为日本“一贯如此”。其实日本和中国一样,在近代与西方强势文化的碰撞中沦为弱势。学习西方,是当时中、日及许多亚洲国家的共识。日本明治维新之后,提出“脱亚入欧”、全面西化的国策,整个日本社会积极学习西方,应该说,日本当时的“西化”程度远比中国为甚。今天的日本成为在世界范围内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并最早把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行为的国家,实际上有一个巨大的转变。从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日本经历了一个从全面西化到重新肯定、高度重视日本传统文化的社会心理变化,应该说,这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经历过核战争的国家在沦为战败国、被美军占领之后,整个民族文化面临全面消失的危险之后的痛苦反思。日本民族终于认识到:作为一个亚洲国家、一个“现代化”较晚的国家,无论你“脱亚入欧”的决心有多大,西方国家仍然视你为“东方”;更重要的是,“国破家亡”的日本终于认识到:一个国家可以没有政治、军事、经济的自主权,可以在“国家大事”上仰人鼻息,但是,只要日本的传统文化还在,日本就仍然是一个完整的、受人尊重的国家。文化独立的意义,不是象征性的,而是实质性的,是最本质的独立。

基于这样的一种思想转变,日本于1950年率先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共有7章112条,附则18条,共计130条。把日本的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保存技术6类,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1954年之后,又制定了对无形文化财传承人的保护制度,以“人间国宝”的尊称和相应的待遇表达对传承人的全民礼遇。当代日本呈现给世界的面貌,一方面是高度的现代化,一方面是相对的古老和对传统的高度尊重。

韩国也是较早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国家。韩国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着力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并紧随日本之后制定了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于1962年颁布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半个世纪以来,韩国已经陆续公布了一百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根据其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由国、省、市及所在地区分别筹资资助。此外,韩国政府还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对于最顶层被授予“保有者”称号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会等各种活动以及用于研究、扩展技能、艺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一百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

近几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个几年前还不被人所知的陌生名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突然成为热门名词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这本身便是中国社会“文化自觉”的一个标志和反映,也是中华民族“文化自觉”的重要内容。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就像“生态保护”、“环境保护”一样,这种反思首先由个别的“精英”知识分子的呼吁开始,逐渐在主流社会产生影响。当这种“呼吁”被政府接受并成为政府行为时,政府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宣传工具又反过来全面影响了民众,使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文化自觉首先要“各美其美”,但对于一个处于强势文化“软性包围”下的民族,却常常认识不到自己的美,因而没有“文化自觉”的可能。光靠外力和“启发”而没有真正的民族文化自觉时,所谓保护该民族文化遗产的努力只能付诸东流。而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巨大成就同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普遍存在的地方政府“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如宣传工作轰轰烈烈、实际保护工作难以落在实处的现象,比如以保护遗产之名行开发旅游产品之实的现象,比如打着“保护遗产”的口号实际上为了商业目的篡改,甚至伪造“遗产”的现象,其实都与中国社会至今缺少一个真正的“文化自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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