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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的途径

2010-12-26耿相魁

团结 2010年5期
关键词:党派内部监督民主党派

耿相魁

健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的途径

耿相魁

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民主党派组织内部对其领导班子、工作班子,以及各级组织和所有成员的自我约束和制衡能力的运用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持民主党派的进步性,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切实有效地履行参政党职能,保证民主党派的政治纲领、奋斗目标、重要任务、基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保障从中央到基层组织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严肃政党纪律,追究渎职、失职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是党派各级组织领导班子以及成员的自我约束和制衡机制。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中的参政党,民主党派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各民主党派自身的章程开展内部监督。当前,各民主党派都成立了监督委员会,但还没能够建立一套贯穿上下的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在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为增强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主体的工作主动性,提高全体党派成员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强化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监督主体及全体成员履行监督权的信心与热情,促进党内民主,形成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不断提高内部监督的效用,就必须根据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选择和设置内部监督的途径。

一是建立良好的学习机制。新时期党派干部和成员不断年轻化和知识化,在实职岗位上担任职务者增多,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而常常忽视政治上的进步和成熟。在目前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多行为要靠自律。如果放松政治上的学习,实际上也就是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一些不健康的思潮就会乘虚而入。因此,党派组织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良好的学习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党派成员自身的认识水平、行为规范的自律能力,增强其对党派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其服从监督的义务意识、增强参与监督的权利意识、提升监督的能力意识,使之更符合党派和社会的要求。监督委员会应对高层和中高层领导的学习,包括学习时间、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进行检查或监督,确保各级领导班子有正确的政治信念,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领导人的优良传统和高尚风范,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同时,要注意学习借鉴中共的监督经验,把建立科学和高效的党内监督机制作为党派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内部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点,根据党派实际制定党派监督的各项制度,使党内监督形成为完整的体系,走上更加科学的发展道路。

二是完善健全的制度机制。民主党派内部监督要取得成效、有质量,首先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符合民主党派政治定位的、科学、完善、系统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在制度设计上要突出依法监督,避免或防止“人治”,进而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制度制定应突出长效性、根本性和可操作性,通过科学制定制度和规范、严格执行制度来解决党派中存在的“不能监督”、“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等实际问题,加快民主党派生活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据了解,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在民主监督方面制定了一些相关制度,但总体处在初始阶段,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目前各党派普遍制定的制度有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参加基层组织活动制度、联系地方(基层)组织制度等,但实践中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另外,随着民主政治发展,应逐步将办事公开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职务回避制度、干部考核制度、干部任免和轮换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询问与质询制度、惩戒处理制度、失察责任追究制度等,融入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制度之中,形成全面科学的制度体系。

三是健全监督的理事机制。有效的监督依赖于专门机构的管理,专门的监督机构是民主党派内部监督的组织保证,是畅通监督渠道、共享监督资源的现实渠道。从我国各民主党派成员人数不多,无需层层设置,增加监督成本的实际情况出发,应在各自中央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属中央常务委员会领导,对中央常务委员会负责,对各级组织和领导成员进行政治监督、守法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调处基层成员、基层组织、地方组织对各级地方领导成员违反宪法、法律、组织章程、组织纪律的行为及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等问题的举报,接受、调处基层组织和成员的各种申诉、意见和反映的问题,保障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地方各级组织无须再设对应的检查机构。这有利于督促地方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按组织章程办事,使地方服从中央;有利于发扬民主党派内部民主,保障其成员的民主权利;有助于形成一种垂直纵向的控制机制,对各民主党派内部团结和凝聚力的形成发挥重要作用。

四是推行严格的执行机制。内部监督要预防教育与惩治处理并重,以预防为主。但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及违纪责任人的核查与处理,仍然是内部监督的一个关键,必须高度重视。没有对违纪行为及违纪责任人的严厉惩处,不但使内部监督制度失去意义,造成行政和监督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严重挫伤广大党派成员参与民主监督的信心和热情。因此,应高度重视内部监督中的违纪处理工作。一方面,要依据各自党派章程规定,结合新时期自身建设的新情况,制定具有各自党派特点的纪律处分制度,细化处分种类与要求,明确处分运用规则和适用程序,注意突出公正、公平和规范;另一方面,要严格政策,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做好核查工作,针对不同情况给违纪责任人以适当的纪律处分,违法成员在受到国家法律惩处的同时,党派应及时给予纪律处分。监督主体执行力度和监督能力的强弱,关系着内部监督的整体绩效优劣和制度运行的成败。为此,要加强内部监督主体的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政治鉴别力、洞察力和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借鉴执政党纪检机关的经验,使其既敢于监督,更善于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拓展监督途径,搞好监督资源共享,通过与党派上下级的纵向联系和与各级中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定期对参政党重点监督对象进行综合考评,对党派成员任职推荐民主化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五是实施实职与党派岗位联动机制。越来越多的实职岗位高的领导成为各级民主党派的领导,其地位和影响既来自实职岗位,也来自民主党派;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特约人员等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虽无实职重权,但代表着民主党派组织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献言献策,如果他们腐败,自然也会影响民主党派的声誉。其腐败的根源,不是来自于民主党派,而是来自其实职岗位的实权,是权利的寻租行为,权利在不受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腐败。因此,应建立实职岗位与党派岗位联动制度,使民主党派的监督条例对其实职岗位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要为那些实职岗位不高、但为党派做了大量工作却很少有机会发展的同志提供机会,建立健全规范初始提名的有效机制,切实把好选人用人“第一关”,使党派旗帜性人物与党派成员都有自己在党派发展的机会空间,保证各级民主党派组织的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

六是创新监督的保障机制。民主党派内部监督要有效能,必须建立一套专职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机构和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的双向监督机制,以保证全体成员和干部享有充分的党内民主,维护民主党派政治纪律,保证党派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强化专门机构的职能监督,设立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机构,如各党派中央和省级组织成立的监督委员会。按照“从严治党”、“求真务实”和“与时俱进”的原则,下功夫解决建立内部监督长效机制的问题,把自上而下的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另一方面应把保障成员权利与发挥自下而上的普通成员民主监督作用结合起来,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保证普通成员均享有党派内部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对不当行为的质询权、批评权,对违纪行为的揭发检举权,要求党纪处置权等监督权力。同时,还可以实行“监督员”制度,由基层组织民主推荐,经各级地方组织委员会议选举任命,把一些热心党派事务,社会责任心强,有一定监督能力和热情的普通成员选拔到监督员岗位,让其行使与内部监督机构相同的职责,把自下而上的监督落到实处。为此,必须加强有关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创新领导班子民主议事决策规则,杜绝“一言堂”、“一把手说了算”现象,强调“一把手”是“班长”而不是“家长”;坚持政务公开制度,杜绝事后公开多、事前公开少,过程公开少、内容公开少现象,保护党派成员的积极性;推行谈心会制度,增进了解,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坚持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建设有效的政治监督需要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环境,即要有良好的民主氛围,权力运作顺畅,民主制度体系完善,形成党内各种关系的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各级党派组织及其成员的民主监督权力 (利),贯彻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使民主集中制真正得到有效实行,内部监督在民主党派内部形成浓厚氛围。

(耿相魁,浙江海洋学院管理学院教授/责编 陶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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