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路径分析
2010-12-26莫于川
莫于川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路径分析
莫于川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许多进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依法行政取得明显进展。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及时、全面、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民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约束和纠正,民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难以得到及时救济;一些行政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淡薄,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民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例如近年来,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集资等领域,一些政府机关与民争利或官商勾结,民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加剧了政府与民众的对立,加之没有畅通的诉求渠道,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而每一起群体性事件往往伴随着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造成紧张的官民关系。据中国社科院编辑出版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数量,1993年为0.87万起,2005年就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增长速度极快,且保持上升势头。群体性事件保持多发态势的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积累了巨量的矛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以至民怨太深。纾解民怨需要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 (这是中央政法委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需要依法有效约束政府机关的逐利行为,促使政府机关恪守权力边界,充分尊重和有效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这其中,特别需要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责任制度,以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监督的功能和类型
行政监督,也称为“对行政的监督”、“监督行政”、“行政法制监督”、“政府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公民或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行政监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监督,这都属于国家权力性监督;二是行政外部对于行政的监督,既包括属于国家权力性监督的议会监督和司法监督,也包括非国家权力性监督的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公民个人监督等等。
行政监督是控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一种有效制度,主要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预防和惩治逾越、滥用和背弃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主体掌控着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因此行政权力极容易遭到滥用,必须接受监督。而享有监督权力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的监督,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违法情况,并促成作出相应的处理,从而纠正行政权力违法滥用现象;另一方面,处于被监督状态下的行政机关,也会加强自律,改善内部管理,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以防患于未然。二是通过健全监督和救济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强大的行政权常常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巨大的威胁,因此行政监督在纠正了行政违法的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此外,通过各类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进行的有效监督,公民得以更充分地行使知情权、参政权等民主权利。
在我国,根据不同的划分角度,行政监督有多种类型,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按照监督主体划分为:其一,国家权力性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 (如立法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如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 (如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等专门监督),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和民主集中制基础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其二,非国家权力性监督,也称社会政治民主监督,包括:执政党组织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政协组织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等等,其理论基础是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基本原则。
——按照监督对象划分为:其一,侧重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二,侧重于对公务员的监督,如行政监察等;其三,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监督,如权力机关的监督。
——按照监督程序划分为:其一,事前监督,这是一种预防性的监督,如人大代表视察行政机关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其二,事后监督,其目的在于事后纠错和补救,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三,全程监督,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层级监督,包括事前建议、事中检查、事后纠错。
——按照监督效力划分为:其一,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权力机关作出的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决定,法院作出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其二,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政党、社团、媒体、公民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从而启动权力监督程序,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效力。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七个路径
上述这些监督制度长期存在并分散地发挥着监督作用,其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殊为不易,应予充分肯定。但是,已有的分散型监督制度远未充分发挥出制度潜力,不能适应民主法制发展的客观要求,亟需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革新,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切实提升监督实效。在这样一个复杂艰巨的法治系统工程中,须要紧紧抓住如下几个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做出完善努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组织法制。完善的行政组织法制有助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积极和认真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廓清责任界线,能够有效防治渎职侵权犯罪行为;而严格实行公务人员法制,最能达到釜底抽薪的监督功效。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人员法制。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义务、16种纪律、6类处分,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撤职制度、辞退制度,以及离职从业限制等等,建立起对于公务员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其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受到法律约束,这对于防止公务员的“现行腐败”和“期权腐败”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公务员的动力不足、后顾之忧的问题日渐显露出来,通过丰薪养廉来解决公务员的激励和保障问题,把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这两个方面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加以规定,也有其特殊的现实意义。
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行为法制。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冲动、变形和失范,具有严重的伤害性和负面的社会影响 (例如放大和利用人性弱点的“钓鱼执法”以及野蛮暴力执法)。特别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罚款和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易于造成滥用权力、伤害权利和官民关系紧张。因此必须加以民主化、规范化改造,包括设立裁量基准、费改税、将罚款严格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效约束自由裁量行为,建构以人为本、民主和谐的行政执法机制。
四是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法制。政府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要不断完善和严格实行行政公开法制。无论是规范权力运行、方便群众监督、有效防治腐败,还是提供高效便民服务,政务公开都是有力的措施。要使公开透明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运行、更广泛地参与政府管理、更直接地监督政府行为。
五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其中,审计监督改革可以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将审计机关置于权力机关的直接调控下,更加独立、权威地发挥专门监督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实行相对集中体制,类似于香港特区的廉政公署那样,在一个市县集中设置一个纪检监察机关,做到机构和人员专门化、专业化,增强独立性和权威性,减少行政干预的可能性,以达到减人增效的预期成效;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更充分地发挥其积极化解争议、全面救济权利的特殊功用;行政信访制度可以借鉴许多国家实行的行政道歉制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和日本实行的行政苦情处理制度等监督救济经验,对我国信访制度进行民主化改造,使其作为补充性质的监督救济机制发挥特殊的利益平衡作用。
六是进一步强化外部的国家权力性监督机制。在我国行政法制的监督救济环节中,人大监督的牵头作用应当更充分地发挥出来,特别是人大对政府的“人事监督”和“钱包监督”两大权力应当更有力地行使;有必要试点探索在我国设置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可行性。就审判监督机制而言,应当通过修改 《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行政诉讼程序,加大国家赔偿力度;还须要探索由检察机关牵头的公益诉讼制度,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手段,更充分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七是进一步完善外部的非国家权力性监督机制。与国家权力性监督不同,非国家权力性监督的主体并不是国家机关,而是包括政党和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人,它们扮演特殊角色,发挥积极作用。
政治组织对于政府机关和行政活动具有重大的影响力。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执政党、参政党和人民政协等政治组织和民主力量都应当和实际上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活动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社会组织 (包括各种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作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和沟通的桥梁,应当更加注重发挥其监督作用,包括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检举、控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多种监督方式,这也有利于促使市民社会力量增长。
新闻监督是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刊、书籍、网络等各种媒体发表的言论和思想,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从而维护公民权利的一种监督形式。应当通过制度创新更加稳定、充分地发挥新闻监督作用。新闻监督的基本形式有:公开报道决策过程和结果,评说政府事务和公共事务,批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活动、腐败行为等。
公民个人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根本的监督。在公民闲暇时间日益增多、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能力越来越高的当下,这也是不断扩大直接参与民主、形成新型综合民主形态的主要原因。公民个人监督行政的方式日益多样化,包括向行政机关提出询问、要求、批评、建议,向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复议、诉讼、申诉、信访,参与民主测评等。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暨政府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责编 张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