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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创新目标下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及其法律问题

2010-12-26王政贵张可鹏

行政与法 2010年8期
关键词:质权知识产权贷款

□王政贵,徐 珍,张可鹏

(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⒉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专利代办处,浙江杭州310018)

促进科技创新目标下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及其法律问题

□王政贵1,徐 珍2,张可鹏1

(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⒉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专利代办处,浙江杭州310018)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前在我国被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冲击的重要政策工具,政府推动试点,给予资金、贴息等政策支持,以促进银企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但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不稳定性和价值不稳定性、质权设立和实现等方面还存在着法律风险,本文提出的法律对策是:应该正确定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的政府目标和法律关系,探索知识产权担保的创新模式和知识产权质权实现的创新方式,引进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化解融资风险。

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质押;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保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运用、管理和保护等都有重要作用。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2007年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和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先后明确要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引导市场主体创造与运用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2008年12月底和2009年9月确立了12个城市和地区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许多地方也积极进行探索实践。故此,探讨和分析知识产权贷款融资实践的法律问题,研究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已成为当前紧迫的实践任务和重要的理论课题。

一、国外知识产权融资的实践概述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一个在世界上受到重视但尚未完全破解的难题,近20余年来,它在一些国家已被作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金融支持工具。1989年3月韩国政府设立了科技信用担保基金(KOTEC),实施技术评估担保计划以支持创新性中小企业融资,实际上包括了知识产权融资。[1]不过,一般认为知识产权质押金融创新始于日本。1995年10月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知识产权担保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会报告》提出:“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可用来融资的有潜力的资产”,[2](p119)日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制定了《新规事业育成融资制度》,对缺乏传统担保物的日本风险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兴业、住友等商业银行也有所参与,主要采取让与担保形式。[3]在欧美,商标质押融资发展较突出。可口可乐、麦当劳等都曾质押融资,1989年美国著名的RJE.Nabcisco公司获商标质押贷款260亿美元。美国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多采取VC融资即风险投资型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决定编写《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的有关知识产权担保权问题专门附件,用以指导各国担保交易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协调问题;2009年3月10日,又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合作,在瑞士日内瓦专门举办知识产权融资的研讨会,着重探讨完善法律和金融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资产等问题。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演进的考查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起步于担保法颁布之后。1995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质押制度做了规定,与之配套的行政规章有:1996年9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和1995年12月的《关于计算机软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1997年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规则。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起步和自发探索阶段(1996-2006年)

1996年我国有了对专利质押贷款的探索,全国专利质押登记数据从1996年的1家至2002年增加到26家。[4]同期,对商标权质押的信贷创新探索亦自发地进行。例如:1996年农行无锡分行向江苏红豆集团“红豆”商标质押发放2000万元贷款。1999年工行山西忻州分行为云中制药厂商标质押发放200万元贷款等。2000年和2001年广发温州支行先后向庄吉集团和高邦服饰公司发放商标质押贷款4000万元和500万元,被当时央行行长戴相龙称为“在全国金融界是一个创新”。这些探索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最初的经验。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信贷创新试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北京、天津、湖南等地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如200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关于促进专利权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的暂行办法》,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与农业银行签署了《专利权质押担保银政合作框架协议》。湘潭市于2005年出台了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1996年至2007年专利质押登记共有324家,贷款总额88亿元,[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上,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接受度很低,如恒源祥集团以其评估价值6亿元的中国驰名商标质押却遭到银行拒绝,政府对此虽鼓励但并无实质性的优惠政策。

(二)政府资金支持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006年《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提出对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试点;银监会配套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交行北京分行的“展业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向l4家企业发放贷款总1亿元,2007年3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该行签署了总额为20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北京市科委制定贴息、对中介机构专项资金支持等相关政策。2006年8月四川鑫泰机床获得内江中区农村信用社专利权质押贷款150万元。2007年11月南京道及天软件公司获南京市商业银行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200万元。2007年12月浙江奉化裕隆公司获800万元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2007年上海浦东新区建立浦东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中心,区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作为担保保证金,指定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提供反担保,3家企业获贷款260万元。

三、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的现状及特点

(一)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状态

2008年6月5日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作为战略目标任务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明确要求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科技部、银监会等出台一系列支持知识产质押融资的政策。①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科技部2009年2月8日的《关于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央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银监会、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底和2009年9月先后在北京海淀区、吉林长春、湖南湘潭、广东佛山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西南昌和成都、无锡、温州、宜昌、广州和东莞共12个知识产权局进行以“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为机制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使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至2009年专利质押登记的贷款总额约156亿元。

(二)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点

⒈政府以直接资金支持并主导银企融资。无论采取对银行的风险补救基金、还是对企业的贴息贷款,还是对中介机构的资金补助,担保保证基金、税收减免,都成为该业务推进的主要政策支撑。如东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获省财政1000万元和市财政40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政府不仅直接物色合适的企业,也直接物色融资的金融机构以及担保公司、评估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促成企业与银行实现融资。2009年5月北京银行与市知识产权局签署“全面战略合作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议”,将在未来三年内提供知识产权贷款专项授信额度50亿元。2009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署共建“商标质押融资平台”协议,在未来5年内为北京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额度300亿元。

⒉融资种类扩大,除专利外,用于质押的商标和版权数量有明显增加。商标质押典型案例有:2008年底会稽山绍兴酒公司的“会稽山”商标质押获农村合作银行贷款8200万元。2009年3月浙江飞雁羽绒制品公司的“飞雁”商标质押获中国银行丽水分行贷款1500万元。“精品购物指南”、“仁创”、“全富”、“康比特”四个著名商标共获北京银行、交行北京分行贷款5750万元等。版权质押如:北京银行对华谊兄弟版权质押贷款1亿元。杭州银行对浙江中南卡通公司版权质押贷款1000万元等。

⒊参与的金融主体增加。改变了过去主要由地方性中小银行参与的状况,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大型银行也参与其中。四川成都、杭州等先后成立科技银行知识产权融资,上海、广州、武汉等地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参与。

⒋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模式多样化。包括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银行+知识产权担保+担保公司、银行+专利权担保、投资公司+专利权担保等多种方式。

⒌在质权处置方式和风险分担方式上实现了融资机制的创新。如杭州市科技银行开展的债投结合融资。北京的版权信托融资:文化创意公司把版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此作抵押物,协助申请贷款。当贷款债权出现问题时,信托公司对信托资产有全权处置权。

⒍融资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如政府搭建知识产权融资平台、提供贷前调查、价值评估等综合性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使知识产权质权的基础性环节上得以健全。

四、现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一)存在问题及其表现

从整体发展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开展中也存在着如下弊端:

⒈总贷款量规模小。截至2009年9月,北京共有4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贷款余额近4.53亿元。至2009年末,交行北京分行“展业通”三年的知识产权融资业务量:授信企业53户,授信额度7.87亿元,发放7.12亿元。②参见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张鑫2009年10月在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培训班上的讲座资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占银行总业务的比重十分微小,规模化和常规化还存在差距。

⒉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不大。开展该业务的主要是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银行。除了交行北京分行推出了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展业通”之外,其他商业银行都是单独零星的贷款行为。

⒊开展业务的地区范围有限,试点单位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京津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中西南地区,限于若干主要大城市,虽然个别地方如浙江省已向县区扩大,但业务活动仍是“点”,未形成规模性的“面”。

⒋单笔贷款额度少,期限短。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不稳定性,其质押融资的周期不可能过长,商业银行具有单笔贷款额度还比较小,贷款期限比较短。如交行“展业通”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是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能延期。各地规定一般也是1年,最长不超过2年(如温州、临安、奉化、云和等),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只能解决企业流动性生产的应急资金问题,而无法给企业长远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⒌知识产权贷款质押率低。贷款额占评估价比例:发明专利30%,实用新型25%,商标40%。而交行“展业通”:发明25%;实用新型20%;驰名商标:30%,一般商标:20%。

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手续复杂、高利率高成本是企业和银行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知识产权质押必须有评估、担保、律师以及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创设的机制,因此,手续十分复杂,中间费用很大。“展业通”的利率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中介费用在贷款金额的12%~13%之间(低于一般水平15%)。

(二)知识产权融资难点的法律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主要有:知识产权价值的稳定性与可控性问题、知识产权质权的实现及其风险防控问题。

⒈知识产权权属的法律风险。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易导致权属争议而产生确权风险,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质押能否成立。

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制。《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规定质权以质押合同登记生效的规则,区分了质押合同与质权成立的效力,确立了质权登记生效的规则。原与《担保法》配套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质押操作规则,就与《物权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造成了知识产权质押具体操作中的法律困境。

⒊知识产权质物处置的法律风险。依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质权人通过协议折价和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由于受银行业分业经营机制的限制,银行业不得经营实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故银行即使通过折价抵债而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只能是暂时拥有,依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将担保物转让处置掉,这就影响到银行担保物的价值实现。其二,知识产权质权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存在知识产权转让机制不畅的问题,知识产权转让中受让人、转让价值的确定都有许多困难。这都将影响到知识产权质权的价值实现。

⒋知识产权质押的诉讼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存在恶意诉讼的特别问题,一旦知识产权处于诉讼争议之中,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未获得清偿的,银行亦无法实现质权,只能等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上的问题得到解决,才能使知识产权进入变价实现阶段,这就造成了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对主债权保障的不确定性。

五、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问题的对策思路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政策工具和手段,对推动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和实现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发现和利用、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应正确把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政策工具的法律特性和实践价值,针对现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中的问题,特此提出解决对策的几点思考:

(一)理性定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政府目标和法律关系

⒈必须正确确立政府推动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目标。知识产权融资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具体措施之一。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是其直接目标;促进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救济机制是其操作目标;发现和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提高社会利用知识产权的意识,抵御金融危机、促进社会就业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成果价值的转化是其中介目标。全面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实现国家核心竞争力,是其最终目标或核心目标。

⒉对知识产权融资法律关系的理性定位。应该理性定位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关系,切实落实政府不同于与银行、企业的特定目标。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是一种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或风险投资关系,知识产权融资业务是以商业化和市场化为基点展开的。银行、企业和政府三者应该理性地定位各自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自己的目标。融资是否成立或以何种条件成立,决定权是银行和企业,银行是该贷款利益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企业是融资的获益者,虽有政策的支持,但仍需注重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实现技术创新和经营发展。企业是知识产权融资的债务或责任承担者。政府具有与银行企业不同的特定目标,其作用体现为制度完善、引导服务和资金补助政策到位等方面,但不能包办和替代;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起步之后,应理性回归其市场化的状态,促进其正常而稳步发展。政府推进该业务的政策目标应体系化、具体化。应该建立长期稳健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机制。

(二)知识产权融资实践和政策完善的具体对策

⒈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融资法律机制和操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已制订了《应收账款登记管理办法》,对专利权许可使用权质押登记作出规定。必须依《物权法》来完善知识产权具体操作规则。完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应与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立法相结合,确立具体规则。

⒉建立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知识产权价值的科学评估不仅为知识产权融资确立稳固的技术支撑,而且也能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发现和提升,以实现企业知识产权创新目标的准确定位。

⒊探索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防控创新机制。⑴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方式。用知识产权进行担保融资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现行的知识产权融资往往只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上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知识产权融资是一个大概念,知识产权融资包括债权型融资和投资型融资。现行的知识产权融资主要是债权型融资,是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进行的债权融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其价值内涵和价值方式与有形资产有极大的不同,不能采用抵押、留置等担保方式,主要为质押。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制度确立了财产集合抵押等担保方式,知识产权担保除质押外,也可采取集合抵押方式,将以企业的不动产、动产等有形财产一并设定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应当尽量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借鉴德日等国的让与担保、财团抵押、企业担保等担保方式来构造我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体系。[6]风险共担、利益共存的风险投资融资模式如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投资和债投结合等模式值得探索。⑵知识产权质权实现方式的创新。如前所析,知识产权质权实现分为即担保物变卖、拍卖或协议折价等处置变现再以价款优先受偿,知识产权的处置变现实际上就是实现知识产权的转让。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不稳定性、难以评估性、转让程序复杂性和高成本性等自身因素和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平台有限、知识产权交易相对人受技术或行业限制等外在因素,造成知识产权质押实现的困难很大,笔者认为,可事先对知识产权质权实现的具体操作在法定范围内作出约定,事先物色好知识产权的交易相对人,一旦质权实现条件出现,即采取债权与质权合并转让方式,以克服知识产权单独转让的质权处置困难,且质权价格更有保障。既可解质押企业还贷不能之困与银行债权不良贷款之危,又能保障出质的知识产权商业价值和技术价值的正常实现。另外可以考虑引入债转股的质权处理机制。以政府政策为支撑,通过对已形成的质押融资不良贷款的剥离,解除银行贷款风险问题,而以政策性专门机构暂时持有担保债权,给融资企业一定期限的财务恢复机会,或考虑债权转为股权,使暂时性持股融资企业减除其还债压力,依托其知识产权支撑企业恢复经营能力和现金流,再由企业回购该股权。⑶知识产权融资风险的经济分担机制——知识产权融资保险机制。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因权利价值和权利不稳定性风险具有不可测性,保险机制有必要发挥作用。可直接针对银行贷款的风险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履约保证险,以知识产权质权实现失败作为保险事故,防范银行贷款丧失担保或担保实际无法发挥作用的风险。亦可根据知识产权价值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的常见风险因素,开发知识产权责任险和执行费用险;还可针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准确等风险因素,开发知识产权评估责任险等。通过保险机制,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内在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事前防控机制。如2009年8月上海出台的《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引入了保险机制。

[1]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主席兼总裁朴峰秀在“2004中国担保论坛”的演讲[EB/OL].http://www.people.com.cn/GB/jingji/8215/39825/39832/2950261.html,2010-08-02.

[2]杨延超.知识产权资本化[M].法律出版社,2008.

[3]苏玲媚.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综述[J].中国科技信息,2009,(12).

[4][5]卢志英.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6).

[6]王卫国.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让与担保[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04).

(责任编辑:徐虹)

On Researc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arantee Financing and Related Legal Issues under the Objective of Promot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Wang Zhenggui,Xu Zhen,Zhang Kepeng

At present in China,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financing is being used as an important policy instrument to implement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and cope with the impacts of global financial crisis.In order to achieve this,the government give an impetus to do a pilot,provide finance aid and discount government loans to encourage banks and enterprises to make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financing innovation.But the innovation may inherent these legal risks:unstable proprietorship and val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and related establishment and realization of the mortgage.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legal countermeasures:setting itself at right position about the government’s aim of the innovative pract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financing;clarifying legal relations;exploring new model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arantee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mortgage;bringing in the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 to preclude the financing risk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legal risk;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

D923.4

A

1007-8207(2010)08-0102-04

2010-06-06

王政贵(1963—),男,浙江建德人,中国计量学院人事处长,副研究员;徐珍(1963—),浙江临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专利代办处副主任,副研究员;张可鹏(198—),山东人,中国计量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200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贷款融资的实践及政策完善研究”项目编号:SS09-A-25;2009年度浙江省司法厅与法学会联合研究课题“浙江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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