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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机制研究——基于马鞍山事件处置的评析

2010-12-23李尔平甘日栋

河池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马鞍山参与者冲突

李尔平,甘日栋

(1.广西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2.中共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员会组织部,广西 大化 530800)

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机制研究
——基于马鞍山事件处置的评析

李尔平1,甘日栋2

(1.广西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2.中共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员会组织部,广西 大化 530800)

社会泄愤事件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集中反映的焦点,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在对社会泄愤事件发生过程进行全面考量和细致解读的基础上,着重就社会泄愤事件的发展阶段及相关因素进行比较,为寻求化解和应对社会泄愤事件的有效策略提供更为直观和清晰的认识。

社会泄愤事件;发生机制;马鞍山事件

所谓社会泄愤事件,是指因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及时疏导和科学处置偶然发生的普通事故或社会纠纷,引发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对侵害者和执政当局的强烈不满,他们或借机发泄积怨已久的不满情绪,或趁火打劫,或盲目从众,结果导致事态剧烈升级,场面迅速失控,最终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国际化等进程加速推进,在西方几百年依次完成的社会变迁,在当代中国被叠加、压缩在相对短的期间内进行。“在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和调整,出现了贫富悬殊、城乡差异、发展不平衡、社会不公正、阶层对立、利益冲突等社会不和谐因素,这使我们面临着严峻的挑战。”[1]特别是在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一旦遇到某些偶然性的事情就容易激起“民愤”,从而使正常的社会矛盾纠纷演变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泄愤事件不仅造成了极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而且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国家的管制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和破坏,社会治理结构也随之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社会泄愤事件的基本特点和发生机制,以求对社会泄愤事件有更为直观、清晰的认识,为寻求化解和应对社会泄愤事件的有效策略提供更为细致、全面的考量和更为准确、科学的判断。

一、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马鞍山事件”

2010年 6月 11日晚,安徽省马鞍山市区发生了一起干部打学生引起数千人聚集事件,起因是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国庆的座车被一名中学生推自行车擦到了后视镜,他下车后打中学生耳光。开车女子随即下车叫嚣说:“我是机关干部,我知道你们是二中的,我找人到学校整死你们!”周围群众见女子如此蛮横无理,纷纷围拢上来指责她。见被群众围困无法离开,打人男子高呼说:“你们知道我是谁吗?我是领导!”围观群众更加激动,群众越聚越多。现场砸车的、叫喊的人很多,一片混乱。最终,马鞍山市委书记赶到现场宣布汪国庆就地免职,防暴警察发射催泪瓦斯将人群驱散。[2]不可置否,马鞍山事件并非偶然和孤立的事件,它只是近年来在我国频频发生的社会泄愤事件的一个缩影。马鞍山事件无论是在参与者、发生机制,还是在行动逻辑、表现形式等方面,都与 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安徽池州事件,2006年浙江瑞安事件,2007年四川大竹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陕西府谷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以及 2009年石首事件等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属于典型的“社会泄愤事件”。就其本质而言,社会泄愤事件不仅仅是事件,而是一个从潜在社会风险向公共危机转化的动态演变过程,它不仅对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和破坏,而且改变着人们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成为了风险社会的标志。就马鞍山事件而言,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一)没有任何预谋和组织,而是由偶然事件引发的大规模冲突

事件的发生没有明显的征兆,难以预料、捕捉和控制,什么时候发生、在哪里发生、谁来参与等都是极不确定的,具有很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预测性,因为“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3]。马鞍山事件是由该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国庆的座车被一名中学生推自行车碰到所引起的。起因非常简单,这样的矛盾纠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孰是孰非由公安机关判定即可。但是在事件发生后,汪国庆夫妇并不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处理,而是大打出手,受到周围群众纷纷指责的时候,他们竟然当众高呼自己是“领导”、叫嚣自己是“机关干部”,一点也不避忌民间痛恨腐败的舆情,实际上这两句话传递出来的主观信号比事件本身更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事件态势的走向。因为正是这种仗势欺人、把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的行为引起了周围群众的极度不满和异常愤怒,点燃了群众心中积怨已久的怒火,促使矛盾和冲突加剧升级。所以从冲突的起因来看,社会泄愤事件并没有事先策划和部署,它是由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普通纠纷所引起的,突发性很强,绝大多数参与者通常都是临时加入到事件中去的,不但不具有组织上的动员,而且缺乏明确、具体的路线图和行动计划。这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于其它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绝大多数参与者与起因矛盾纠纷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在泄愤式冲突中,除了起因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之外,绝大多数参与者并没有什么直接利益诉求和具体目的。就马鞍山事件而言,群众将肇事局长和车辆围起来不让其离开,目的是要求赔礼道歉,事实上他们都是与肇事局长打人没有任何直接利益关系的,但是他们却有意无意地卷入冲突中,并且起到积极的主导作用,这与中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处世哲学是南辕北辙的。在这一点上,马鞍山事件与 2004年发生的重庆万州“10·18”事件[4]有着惊人的相似。重庆万州“10·18”事件是因为万州昊盛房地产水果批发市场临时工胡权宗,因一件琐事野蛮殴打搬运工余继奎,并冒充公务员身份,声称“出了什么事花钱可以摆平”。结果胡的暴行引起了周围群众的公愤,由此造成数百人围观,致使交通堵塞,并发生极少数人趁机打、砸、抢等现象。可见,这两起事件的参与者都与起因事件毫无直接利益关系,他们“除了路见不平,更多的是借题发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社会不公正的强烈不满”[5]。“无直接利益冲突”成为了社会泄愤事件区别于其它群体性事件的最显著特征。

(三)存在盲目从众的行为,基本找不到磋商对象

在社会泄愤事件中,参与者的参与动机是非常复杂的,除了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趁火打劫之外,更多的参与者是“不明真相”而极想知道真相的群众。就马鞍山事件而言,周围群众看到有学生被打纷纷围过来,当看到自称是“机关干部”的女人如此蛮横不讲理,听到肇事者高呼自己是“领导”的行径后,周围群众被激怒了。特别是在警车到达后,该局长被拉进警车,围观群众不让其离开,除非赔礼道歉。结果群众与警察对峙起来,围观群众也越来越多。当晚大家连世界杯都不看了,都被高呼的喊声给吸引过来了,当时的围观群众至少三四千人。[2]事件中的围观群众起初都是“看客”,他们只是围观、起哄、看热闹,有的甚至说不出自己参与其中的目的和动机,属于无意识地盲从。但是,当越来越多的“旁观者”受“场效应”而卷入其中的时候,他们会按照“类意识”自觉排队站列,在群体激情与狂热氛围下产生的群体压力使人们的心理和行为完全被集体无意识所支配。这表明,绝大多数是参与者都是在盲目的状态下加入到群体中来的,没有任何人进行组织和领导,因而无法找到磋商对象,也可以说因为几乎人人都是磋商对象,这无疑给政府处置增加了难度。

(四)当地政府缺乏有效应对和化解冲突的处置技术策略

社会转型期意味着社会矛盾将会不断凸显,社会失范现象有增无减,社会秩序失调也将不可避免。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群体性事件没有得到根本治理的前提下,在处置技术上如何应对和化解群体性冲突成为了检验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杆,“因为在社会矛盾治理的过程中,政府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6]227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马鞍山事件中,“当地政府的处理,不算成功。尽管市委书记到达现场,尽管是为平民愤,表示将该局长就地免职,但此举最终未能获民众谅解,以至于不得不使用催泪弹来平息事态。”[7]首先,在警察到来后,肇事局长被拉进警车准备带离现场,这让围观群众很容易联系到之前肇事者“你们知道我是谁吗?我是领导”的叫嚣一幕,自然感到警察有偏袒肇事者的嫌疑。他们对警察能否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产生了怀疑,使得公众丧失了对警察的信任感,加深了不满和对抗情绪;其次,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没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等到马鞍山市委书记郑为文等赶到现场向围观群众作出四点承诺的时候,已经是晚上 10点 30分,离事发已过去将近 4个小时,期间没有相关领导到现场协调和处理,而恰是在这段“黄金”4小时内在毫无组织的情况下聚集了大量的“不明真相”而想知道真相的群众;再次,调动大批消防、武警官兵和防暴警察来到现场,“试图以人墙的形式强行将群众驱散,护送被堵警车离开,肇事局长就待在车上不下来。”[2]在当时那种群情激昂的特殊情况下,调动如此大规模的国家强制力量无疑致使现场群众“短暂地流失了对国家力量的认同”;第四,当“百余名防暴警察赶到现场,手持盾牌,头戴钢盔,全副武装,强行将群众与被堵警察井场驱散”[2]的时候,现场群众彻底被激怒了,最后事态进一步升级,以至于警察们不得不用催泪弹来平息事态。这样对抗式的处置技术无疑推动了群众对抗情绪的滋长。事态虽已得到平息,然而群众的心态却远未得到平息,反而在群众心中埋下了怨恨和愤怒的种子,这样必将会损害政权合法性的民意基础,动摇我们的立国之本。这几个措施不仅起不到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的作用,反而推动了局势的升级和恶化。以上是从目前仅有的公开报道中了解到的几个具体细节,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普遍存在的技术性不足。

二、社会泄愤事件的发展阶段

从马鞍山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其发生和扩大升级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 )事件起因

这一阶段我们称之为事件起因阶段,或称引发期。由于某些偶然发生的矛盾纠纷或意外事故,处于强势地位或拥有主导话语权的一方漠视另一方的利益,无视另一方的正当诉求,而担当裁判员或公证员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处置,或是未能做到依法、公正处理 (例如未深入调查、科学鉴定就匆忙、草率做出结论),甚至有偏袒强势地位或拥有主导话语权一方的嫌疑,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在马鞍山事件中,因普通交通纠纷,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国庆与中学生胡某发生口角纠纷,并动手打了胡某的行为成为了马鞍山事件的导火索。这本来是一件很普通、很简单的交通纠纷并且矛盾纠纷只存在于发生纠纷的当事双方,当事人赔礼道歉或交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即可。但是肇事局长既不道歉又不按正常途径处理,而是采取大打出手、口出狂言、仗势欺人的手段,这就成为了扩大冲突的导火索。

(二 )迅速升级

这一阶段经历了事件的酝酿、扩散和升级的过程。由于属于“看客”的围观群众情绪受到了感染,使其有意无意地自发加入其中,这对大规模群体聚集起到了积极的“动员”作用,完成了从个体向群体、个别纠纷向共同议题的转变过程。随着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加入,群体规模进一步扩大,群体无意识越来越明显,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和复杂化。针对马鞍山事件而言,因为看到肇事局长夫妇的嚣张气焰、傲慢态度和目无法纪的行径,“当时围观的人很激动,大家对局长打学生感到非常气愤。有的年轻人拿起马路两边修路的砖头砸向警车和局长座车,更有群众,随手抱起了一旁卖西瓜的小贩的大西瓜,向车上砸去。现场动手砸车的、叫喊的人很多,一片混乱。”[2]随着大量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围观和起哄,事态明显升级,场面已难以控制。当地政府的不当处置措施更是加剧了在场公众业已存在的不满,等到马鞍山市委书记来到现场,大错已经铸成。尽管市委书记当场宣布将肇事局长就地免职,但是依然无济于事,周围群众没有散开,事态并没有得到平息。

(三 )全面爆发

从马鞍山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堵警车走后,大批群众开始向防暴警察投掷矿泉水瓶、砖块、西瓜等物,现场十分混乱,群众与防暴警察一度从大润发停车场路口相持到欧亚网吧附近。”从这里可以看出,参与者在个体匿名、个体身份被集体所掩盖的掩护和“法不责众”心理的蛊惑下,行为变得肆无忌惮起来,非理智的过激、狂热行为完全被强烈兴奋、冲动的心理所支配。参与者攻击的对象并非直接引起矛盾的对象,而是把矛头和冲突的对象转移到了代表着维护正义、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警察身上,这充分表明围观群众对当地政府的作为不满和不信任。同时也表明,冲突的范围以波浪状扩大,冲突能级以指数级别上升,冲突的激烈程度和危害程度达到了顶峰。尽管事件没有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毕竟发生了群众和警察之间的对峙和直接冲突,最后还使用了催泪弹以驱散人群,这标志着冲突已从起初的个别纠纷演变为泄愤式骚乱,完全改变了事件的性质。

三、对社会泄愤事件发生机制的解读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涉及面、参与者身份、群体规模、参与者目的、有无磋商对象、目标指向等方面对社会泄愤事件发展过程中三个阶段进行进一步的解读 (见下表)。

表 1 社会泄愤事件的发展阶段及相关因素比较

在事件的起因阶段,冲突是由意外事故或矛盾纠纷所引起的,参与者是与事件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冲突的涉及面较窄,属于个别 (局部)纠纷的“直接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是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基本表现形式,它对社会造成的破坏和危害较小。从主体来看,参与者人数不多且身份明确。卷入冲突的是纠纷或事故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当事人的亲属和朋友等,他们扮演的是这一阶段的主要角色,起着主导作用;从起源来看,原因简单且合乎情理。他们主要是不满于侵权者的傲慢态度 (漠视他们的合法权益、无视他们的正当诉求等),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等;从形式上看,行为比较保守,激进成分较少。他们大多是采取对话协商、反映谈判、上访申诉、寻求司法救助和行政调解等行动,并没有其它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从行为目的来看,其目标合法,指向明朗。他们主要是怀疑地方政府不能秉公处理,认为期间肯定会加夹着“处置不公、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徇私枉法”的猫腻,所以一定要讨回公道和尊严。就马鞍山事件而言,被打学生母亲只是要求市领导还自己儿子一个公道,而阻止警车离开的围观者也只是要求肇事局长赔礼道歉,这种要求极为简单而且合乎情理,并不过分。

随着事态的发展,当大量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加入到冲突中来的时候起,现场形势就陡然升级了。在这一过程中,有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参与者人数不断增加,群体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二是参与者身份模糊而复杂,因为参与者的动机和心态各异,除了“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之外,绝大多数参与者并非有什么政治目的和直接的利益诉求,有的是好奇、看热闹、起哄,属于典型的“看客”心理;有的是借题发挥,有的存在着一种受迫害思维,借机宣泄长期积蓄的不满情绪,有的甚至无法说出自己参与的动机和目的,属于盲目从众心理,可以说,他们与起因事件毫无直接利益关系;三是参与者的情绪开始变得狂热,他们的行为变得叛逆、非理性、反常规,对抗程度越来越越激烈,因而对社会的破坏性和危害性也随之增加。此时,起因事件已开始“退居二线”,它只是作为点燃集群行为的导火索而已,起因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早已不再是主角,甚至连配角都算不上。事件发展由个别演变成了普遍性,由具体纠纷变成了整体性问题。这种普遍意识冲突属于“无直接利益冲突”。

当围观群众与警察发生对峙和推扯打砸行为的时候,标志着事件已经由普遍意识冲突升级为整体行为冲突、由无直接利益冲突转变为直接利益冲突了,这种冲突的涉及面非常广,因为根本无法识别参与打砸抢烧者的身份,但是他们的目标指向却非常明确,那就是不约而同地把打、砸、抢、烧的对象和矛头指向了以警察为代表的公权机关。表面上这是公众对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结果的不满,而实质上是公众对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权力寻租、官员腐败、司法不公、暗箱操作、治安混乱、环境恶化等现象的强烈忿恨。

根据上述分析、概括和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论断:(1)社会泄愤事件是由个别 (局部)纠纷逐步发展为普遍意识冲突,最后演化成为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的整体行为冲突,它经历了“直接利益冲突 -无直接利益冲突 -直接利益冲突”的演变过程;(2)在这个演变过程中,冲突范围不断扩大,涉及面由小变大;(3)参与者的身份由明确变为模糊,最后完全匿名;(4)参与者的目的从正常的反映诉求、讨回公道到借题发挥,直至以打砸行为宣泄不满,可以发现他们参与冲突的目标指向经历了“清晰、具体 -模糊、普遍 -明确、具体”的明显变化过程,伴随着这种目标指向的变化,参与者的规模也由小变大;(5)冲突的过程和表现印证了“体制性迟钝”的规律,即“起因都很小 -基层反应迟钝 -事态升级爆发 -基层无法控制 -震惊高层-迅速处置 -事态平息”的怪圈。[8]

总而言之,社会泄愤事件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当前普遍存在的观念冲突、体制冲突、利益冲突,它具有情绪感染性、群体聚合性、爆发隐蔽性、不可预测性、无直接利益相关性、暴力对抗性、行为违法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等特征,是影响和破坏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尽管社会泄愤事件属于公众表达利益诉求或情绪宣泄的一种不当方式,但这种极端行为及其发生过程与其它群体性事件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图 1 社会泄愤事件发生过程三个阶段的冲突对抗程度和破坏能量比较

图 1表明,在社会泄愤事件发生的起因阶段,冲突的对抗程度和破坏能量是比较小的,这里为了表述方便借用常数 A(A﹥ 1)来表示这一时期的冲突对抗程度和破坏能量,如果当地政府在此时能够引起重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事件作出科学合理的处置,完全可以防范和化解。遗憾的是,一些基层干部和基层政府对此类事件漠然视之、反应迟钝、听之任之,甚至滥用权力、袒护权贵,结果导致事件迅速升级、变质,冲突的对抗程度和破坏能量N(N﹥ 1)倍于始初,这时基层政府已无力控制局面和事态发展了。当打、砸、抢、烧行为发生的时候,表明冲突的对抗程度和破坏能量以指数级 (AN)暴增,一场公众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泄愤事件无可避免地发生了。

诚如亨廷顿曾指出的那样“现代性产生稳定,而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9]41。从上面的解读可以看到,社会泄愤事件是当前我国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出现的并造成严重负面效应的社会冲突,它不仅折射出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基础性、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并且考验着各级政府应对管理危机、化解社会风险的执政能力。睥睨当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社会能量空前积累,社会关系日渐复杂,在这种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会分配不公、利益结构失衡、生态环境恶化、政府转型不到位、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缺失等,都有可能成为我国社会泄愤事件的诱发因素。可以断言,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社会泄愤事件并不会减少,相反还会穷出不尽,呈愈演愈烈之势。尽管社会泄愤事件不会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但是它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破坏是绝不容忽视的。鉴于社会泄愤事件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造成的巨大损失,甚至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如何提高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和水平,寻求有效地应对和化解之策以消弭此类社会公共危机,为推动社会和谐进步,实现“善治”的良好图景,将是公共管理学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重大课题。

[1]李传军.和谐治理的道德基础[J].行政论坛,2009,(1).

[2]谢修斌.安徽马鞍山干部打人细节:市委书记将其就地免职 [EB/OL].http://sd.people.com.cn/http://sd.people.com.cn/GB/185782/185805/11873345.html.2010-06-13.

[3]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4]任硌 ,陈凯.群体事件质疑“换届思维”[J].瞭望新闻周刊,2007,(8).

[5]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1).

[6]郑杭生,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 2007.走向更加有秩序的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劭建.“马鞍山事件”为何处置失当[N].南方农村报,2010-06-16.

[8]黄豁,等.“体制性迟钝”的风险[J].瞭望新闻周刊,2007,(4).

[9](美)赛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On theM echan ism of People’s Venting Ttheir Anger upon Society——A Case ofMaanshan Accident

L I Er-ping1,GAN Ri-dong2
(1.(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 iversity,Nann ing,Guangxi 530001;2.Organ ization Depart ment ofDahua Yao AutonomousCounty of the Commun ist Party of Ch ina,Dahua,Guangxi530800,China)

People’s venting their anger upon society is currently the focus of China’s social conflicts,and also a special kind of group phenomen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mechanis m of People’s venting their anger upon society on the basis ofMaanshan accident,comparatively discusses the relevant influence,and providesmore intuitional and clearer understanding for the strategies to solve it.

people’s venting their anger upon the society;genetic mechanism;Maanshan accident

D669

A

1672-9021(2010)04-0107-06

李尔平 (1979-),女,广西陆川人,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欧洲社会史和当代中国社会治理。

2010-06-23

[责任编辑 普梅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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