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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与中国最低工资标准*

2010-12-18信卫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平均工资最低工资职工

信卫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经济管理系,北京 100048)

国际金融危机与中国最低工资标准*

信卫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经济管理系,北京 100048)

国际金融危机打断了中国最低工资制度良好的发展趋势,使最低工资的增长出现停滞,并导致劳资矛盾通过最低工资这一问题而公开化。鉴于金融危机对我国最低工资政策的冲击,我国不但不应冻结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而且应该使最低工资的年均增长率高于职工年均工资增长率,以尽快达到最低工资的下限标准。

国际金融危机;最低工资标准;中国;最低工资

一、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最低工资政策的冲击

自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以来,最低工资在中国有了长足的发展,表现为各地方政府开始对其有所重视,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近几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其增长率超过了以往历年。最低工资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已为全社会所共识,它的实施已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但是,2008年 9月以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为标志的国际金融危机打断了中国最低工资良好的发展趋势,并出现了以下变化:

1.最低工资政策的转向

由于国际市场环境的恶化,中国东部地区大量出口加工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甚至倒闭的情况,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行,为摆脱困境,企业纷纷降低人工成本,要求降低和停止最低工资的呼声越来越高。迫于压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 2008年 11月 17日发出通知,指出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在三个月前的 2008年 8月 7日该部还刚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及时调整。”

2.劳资双方对立的公开化

最低工资政策的变化直接引发了劳资关系中久已存在的矛盾。在 2009年 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夕,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明确提出取消或停止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例如,广东人大代表卢光霖 2009年 2月 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不要再搞最低工资标准了,最低薪水应由市场决定。[1]全国政协委员林嘉騋在 2009年 3月 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将在两会上提议降低全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以减轻企业压力。[2]上述提法遭到了全国总工会的坚决反对,其发言人 2009年 3月 9日明确表示,全国总工会不赞成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维护普通劳动者利益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得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生活的“保险绳”。企业经营者不要总在职工的劳动报酬上打主意。[3]这一争论表明,劳资利益对立在最低工资问题上公开化了。

3.各地区最低工资的定期调整全面冻结

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政府政策变化的影响,2009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宣布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 10个应该调整的省市也未做调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物价水平,二是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水平。从物价走势看,虽然 2009年 2月份以来物价指数呈小幅度的负增长,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之外的房价、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已上升不少,通胀预期不断增大。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 2009年 8月提供的数据显示,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先行指数、预警指数等 4个景气指数均呈上升势态。[4]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看,根据国家统计局 2009年 7月提供的数据:上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 12.9%,企业职工工资同比增长 11.9%。城镇职工工资同比增长率在两位数以上,最低工资标准有上调的基础。各地政府暂缓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理由都是让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但事实上是一般职工承担了金融危机的风险,而企业管理层却是高薪照拿、奖金照发。这种做法有悖于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初衷,也是对低收入职工利益的漠视。

4.最低工资政策争论的国际背景

由国际金融危机所引发的上述变化并不是孤立的,即使在最低工资制度比较成熟的欧洲,也出现了与我国相似的情况。根据欧盟的统计,2000年以来欧盟各国的最低工资有了较大的增加,2000年至 2008年期间,20个实行法定最低工资欧盟成员国的最低工资平均每年增长为 8.9%。其中原 9个老欧盟成员国年均增长 4.1%,11个新欧盟成员国年均增长 12.9%。许多欧盟国家的最低工资自 2000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一直超过了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从而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的相对价值。但是,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打断了这一增长势头。据欧盟统计,2009年 1月 1日 20个实行法定最低工资欧盟成员国的名义最低工资增长率为 5.7%,而 2008年 1月 1日这个增长率为 10.8%。[5]与此同时,金融危机在欧洲各国也引发了最低工资政策的新一轮争论。

在法国,雇主代表和政府的保守派表示,最低工资自 2000年以来上升过快,建议取消最低工资指数自动与价格挂钩。在法国工会的影响下,经过冗长的辩论,政府最终决定维持现有的指数化机制不变。法国工会还呼吁在目前的经济衰退状况下,最低工资应有一个更大的增长,达到每月 1600欧元 (10.5欧元 /小时)。在英国和爱尔兰,许多雇主代表提出在经济危机期间冻结最低工资。而英国贸易工会联合会职工大会针锋相对地提出2009年英国最低工资应从目前的 5.73英镑/小时提高至6.10英镑/小时。爱尔兰贸易工会也提出了相似的主张。

在捷克,尽管工会不断抗议,但保守党政府自 2006年中旬以来一直没有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在立陶宛,2008年 7月通过的最低工资法中规定在物价水平上升后,最低工资自动增加 3%。在罗马尼亚,工会在 2008年举行了重大的抗议行动后签署了最低工资标准中期发展的三方协议。协议不仅保障 2008年最低工资增加,而且规定到2014年实现最低工资相当于 50%的平均工资水平。在西班牙,政府也宣布最低工资的长远计划,立法机关在2012年将最低工资从目前的 624欧元 /月增加到 800欧元/月。西班牙政府和工会共同追求的目标是将最低工资水平提高到平均工资水平的 60%。斯洛伐克政府也有类似的计划。

总之,国际金融危机使欧洲各国最低工资增长的步伐放慢,但并没有停止。各国政策的选择更多地取决于政府的政治倾向,保守倾向的政府追求对最低工资政策的限制,更多的具有社会民主倾向的政府则在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6]

相比较而言,我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要低于欧洲各国。但是,与欧洲各国最低工资增长减速相比较,我国在最低工资问题上的反应已远远超过了欧洲各国。以冻结最低工资增长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只能说明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完善和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均衡。由于广大最低工资受益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有必要探讨中国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

二、中国最低工资的水平和相对价值

1.中国目前的最低工资水平

由于中国地域广大,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与欧洲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国家的单一标准不同,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局)制定的。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目前,除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实行单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外,其他 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实行 2~9个不同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图 1是2008年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①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均未做调整,还是延续各地的 2008年标准。图中的数据均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一档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多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低相差 1.5倍左右。

图1显示,2008年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四档:800元 (含 800元)以上 6个;700元 (含 700元 )以上 6个;600元 (含 600元)以上 15个;500元以上 4个。可见,中国 80%地区的最低工资在 560~760元人民币 /月这个范围。由于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008年这个系数是 1.97。按照这个标准计算,人均每天的收入在两美元以下,这是世界银行 2000~2001年的贫困标准。[7]这一标准还是按各地最高一档标准计算的,应该说中国最低工资标准是很低的。

图1 2008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

中国目前职工个人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保险金。由于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括这些项目,因此各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有些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包括上述项目,如上海、北京;而有些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包括上述项目,如河北等地。这一部分的费用大概要占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20%,其中个人要缴纳 8%左右,这样一些地区职工得到的最低工资收入比图1中的数据还要低。

2.中国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关系

最低工资水平的高低一方面看其绝对值,另一方面要看其相对价值,即最低工资占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中国《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 40~60%之间。[8]按照通常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接近或低于平均工资 50%的工资水平应被看作“贫穷工资”。[9]根据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2008年中国各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均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 40%,最高的地区也只有 38.89%,最低的地区只有 17.04%,见图 2。

图2 2008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最低工资占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 (%)

图2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用的是最高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各地区的职工工资水平用的是平均工资水平。因此,图 2中各地区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例应被视为上限。即便如此,一些地区的职工收入还未达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总工会的调查,该省一些企业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工资支付起始线,若减去有关津贴及福利待遇,13.6%的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并没有完全按照《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工资的含义来制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是给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用人单位制定的一个最低的工资支付标准。例如,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 2006年发布的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 (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最低工资标准绝对数看,还是从相对价值看,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比较低的。

三、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选择

1.中国最低工资在经济中的作用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最低工资政策的选择取决于最低工资在经济中的作用。从实践的角度看,中国最低工资在经济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用。中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通常是指在某些行业、部门从事劳动的劳动者,他们流动性大,缺乏有效的集体谈判能力,如建筑业、服务业等。目前在这些行业、部门从业的劳动者以农民工为主体,受户籍制度、文化程度、工作经验的影响,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者地位,最低工资制度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无需与资方谈判而得到的工资水平。

第二,保障低收入公平性的作用。中国目前劳动力低端市场上仍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随着城镇化过程的推进,这种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为保障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抑制劳动力市场买方的过度垄断,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公平的工资水平,政府有必要为这一群体确定一个最低的工资水平,这样既可以减少劳资纠纷,又可以保证体面劳动在中国的实现。

第三,稳定整个工资体系的作用。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工资越来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表现为社会工资结构的不稳定性。在这个工资结构底部的最低工资由于不是由市场供求决定,因此,最低工资在整个社会工资结构中的基础作用就如同停泊在海湾里船只的锚的作用。所以,最低工资常常被比喻为“工资锚”。在社会工资结构遇到外部冲击时,最低工资发挥出来的稳定性作用在此次国际金融海啸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第四,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从理论上讲,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制定的,因此,最低工资可以作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中的一个政策工具来运用。[11]可以对职工工资水平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期达到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化的目标。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政府还没有自觉地运用这一手段。

第五,从制度上杜绝血汗工资的出现。我国发展经济的目的是要让广大劳动者都能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体面地生活。对于中国目前劳动力低端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状况,不能任由市场来决定工资水平的高低。因为在一个供过于求的市场上,劳动力市场价格一定是低于其价值的,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过低的工资水平会使劳动力再生产难以为继,马克思早已在《资本论》中对这种低工资的血汗工资制度做过深入分析。这种以极低工资为标志的血汗工资制在今天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是被唾弃的。因此,我国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从制度上杜绝血汗工资的出现。

2.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及政策选择的重点

从 1998年广东省珠海市最早实施最低工资以来,中国最低工资制度经历了 11年的发展历程。党的第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这标志着我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已由过去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生存保障目标向公平分享这一更高社会目标的转变。当前,在各种经济数据表明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已经过了最严重的时期时,最低工资政策的选择对我国社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进一步的改进。

(1)提高最低工资立法层次,昭示建立公平社会的理念。目前的《最低工资条例》是一个部颁的条例,建议由人大单项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工资法》。在当今社会,有无最低工资法关系到人们对这个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因为,在早期人们常常以是否减少贫困为标准来评价最低工资法,在今天人们支持最低工资法是因为它体现了社会公平。[12]

(2)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根据国际劳工大会面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推荐建立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第 131号公约和第135号建议书,①在 1970年召开的第 54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面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推荐建立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第 131号公约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公约》和第 135号建议书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其中 135号建议书提出:“确定最低工资,应当成为旨在战胜贫困、保证满足全体工人及其家庭需要的政策内容之一。”“确定最低工资的根本目的是为工资劳动者得到可容许的最低水平工资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以及国际劳工局倡议的“体面劳动”的观念,①在 1999年 6月第 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局局长胡安·索马维亚提出了“体面劳动”(Decentwork)的新观念。体面劳动“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应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2008年1月 7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出席“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的致辞中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设立时间表,争取使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 2年内均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 40%,并争取在 10年内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中华全国总工会在 2006年曾提出用 3至5年的时间,逐步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各地平均工资的40%~60%的水平。[13]这就要求各地区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使其年均增长率在一定时期内要超过职工年均工资增长率,否则,达到 40%的下限目标都难以实现。当务之急是解冻目前各地方政府的暂缓调整的通知,恢复最低工资正常的按期调整。

(3)国家应加强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管理,统一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口径。例如,《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提到:“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但是没有明确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这样就造成各地在确定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也容易在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之间造成混乱。因此,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上述各项上缴费用,使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规范。

(4)扩大最低工资的覆盖范围。最低工资制度的最基本的职能是保护社会上最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提到:“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样,就把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实习或学徒工、家庭保姆等排除在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之外了。导致一些企业大量雇佣农民工、实习生、学徒工,并付给他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形成事实上的血汗工资制,而劳动者却又不能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1]卢光霖 .政府别再搞最低工资标准 [N].新快报,2009-02-15.

[2]政协委员建议全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应下调 .辽一网 -华商晨报,2009-03-03.

[3]全国总工会 .不赞成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N].北京商报,2009-03-10.

[4]国家统计局景气监测中心 .http://www.stats.gov.cn/tjsj/jdsj/hgjjjqzs/2009-10-10.

[5]Minimum wages in Europe:new debates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crisis,ETU I Policy Brief—European Economic and Employment Policy,Issue 2/2009;Beate CZECH:Minimum Wages in January 2009,eurostat,Data in focus,29/2009.

[6]Lothar Funk and Hagen Lesch.Minimum wages in Europe,Cologne Institute for Economic Research, IW.

[7]世界银行 .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与贫困作斗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9]Thorsten Schulten,Reinhard Bispinck and Claus Sch?fer(eds):Minimum wages in Europe,ETU I-REHS Brussels 2006.

[10]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总工会联合调查组 .关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J].工运研究,2009,(13).

[11]杰拉尔德·斯塔尔 .最低工资—实践与问题的国际评述[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12]唐纳德·帕森斯 .最低工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13]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人 .3~5年内达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 [N].人民日报,2006-05-19.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and theM in imum Wage Standards of China

XINW eiping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Beijing100048,China)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brought the stagnation of the growth in the minimum wage in China,and brought the conflicts between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into the open through the problem of the minimum wage.Against this background,Chinas should not freeze the normal adjus tmentof the minimum wage,and shouldmake the average annual growth rate of the minimum wage higher than the average annualwage increase rate ofworkers,so as to achieve theminimum standardsof theminimum wage as soon as possibl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the minimum wage standards;China;the minimum wage

D244.2

A

1673-2375(2010)01-0001-05

2009-10-20

信卫平 (1954—),男,辽宁沈阳人,硕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经济管理系教授,主要从事经济理论、劳动关系和

收入分配方面的研究。

[责任编辑:寸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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