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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障碍及对策

2010-12-11郭卫锋

产权导刊 2010年10期
关键词:基金业股权民间

□/郭卫锋

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障碍及对策

□/郭卫锋

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市场经济的繁荣,需要资本与实业的互动。民间资本希望通过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业并参与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也需要民间资本的支持。但政策立法的局限性,使得民间资本尚未成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首要动力来源。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政策方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下称“新36条”)亦再次确认了前述政策风向。与“旧36条”相比,“新36条”更为务实可行,更易释放民营经济发展的活力。国务院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列于2010年经济体制改革11个重点领域的首位,此举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业的意义

大量的民间资本(主要指民间私营资本)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典型代表因其趋利天性一直有介入相关产业领域投资的需求,实业的发展亦亟需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资金支持。而股权投资基金业恰恰是民间资本和实业之间互动的桥梁纽带,因此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背景下探讨民间资本如何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业有重要的意义。

发展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结合产业的重要形式,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它的发展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疏通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提升企业价值、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利于推进产业重组和经济结构调整,是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业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拓宽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渠道,解决行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资金短缺是限制目前国内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国外经验表明,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大学基金等机构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人,而我国对银行、券商、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尚属试点性质。在缺少前述机构投资人参与的情况下,10万亿民间资本完全有可能成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事实上,江浙大量民间资本已经充分参与到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中。

(二)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市场化程度提高。国内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初期,担负行业引领职能的投资机构多为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机制和效率一直为人诟病。民间资本的进入,可带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而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国有投资机构形成市场竞争压力,最终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市场化程度提高。

(三)有利于提高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民间资本进入时,首先要控制和防范投资和经营风险,因而会对被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提出更高的管理水平要求。经营业绩和效率的好坏将直接决定民间资本的投资选择,因而民间资本可借助市场无形之手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产生直接影响。

二、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制度性障碍

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壮大,但仍存在不少主、客观限制。主观限制包括民间资本规模较小,相对分散,流动性大,运作较为谨慎,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等。客观限制主要是存在较多的制度性障碍:

(一)缺少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政策法规。国家层面仅对创业投资制订了较为完备的政策法规,天津、上海、北京等地在地方层面出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但缺少与“新36条”政策精神相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市场准入门槛高,存在投资金额及投资者人数限制。各地方对股权投资基金认识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审批程序复杂。以对股权投资基金单个投资者投资额要求为例,《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而上海、深圳相关文件则要求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合伙企业法》并未限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但天津市相关文件要求采取合伙企业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人数不超过50人。此外,个别地方还对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者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有明确要求。前述限制严重影响了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三)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受限。民间资本在高回报率的垄断行业、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等市场准入障碍,而传统竞争性行业已处于产能过剩状态,以民间资本为主的股权投资基金缺乏有效投资领域。

(四)缺乏系统有效的财税政策扶持,民间投资激励不足。民间投资在审批、财税等方面待遇不公,税外负担较重。例如,股权投资基金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各地多出台规定明确给予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国家税务总局却颁布文件做出不同规定,增加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赋成本。此外,部分地区还存在对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适用差异较大财税政策的情形。

(五)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投资环境有待改善。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业需要良好的服务体系和投资环境,目前存在监管多、服务少的问题,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行业协会支持作用尚未显现,同时缺乏系统、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民间资本借助现有服务体系,无法对股权投资基金过往业绩及未来投资前景进行正确的判断。

此外,退出渠道受限、投资项目资源稀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缺乏、资金来源渠道受限、行政干预过多等市场因素也影响了民间资本介入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性。

三、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建议

(一)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根据民间资本单笔资金规模小,较为分散特点,规定适当的投资额度限制,并减少对主要投资人的要求,切实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备案程序。积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扩大民间资本可以投资的产业领域,为以民间资本为主的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

(二)制订系统有效的财税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行投资。在国家层面,从战略高度制订系统有效的财税政策,激励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财税政策可直接针对民间资本,也可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的项目企业,使民间资本间接受益,具体可通过补助、减免税、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加以支持。

(三)疏理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规定,适时出台鼓励民间资本进的政策法规。充分体现“新36条”政策精神,在操作层面消除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歧视,不在国家法律规定之外新设准入门槛。通过减少行政干预等方式,消除或废止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相关规定。适时出台专门立法,为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创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和法律环境。

(四)健全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体系,优化投资环境。简化政府审批程序,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和服务。建立社会化投资服务体系,推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针对民间资本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业的综合服务。构建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在内的综合性信息平台,促进信息交流。

综上,尽快消除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性障碍,既可满足股权投资基金对资金需求的缺口,又能解决民间资本多层次的投资需求。相信随着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逐步拓宽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立法体系的完善,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肯定会大有可为。

金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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