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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几点对策

2010-12-11赫金鸣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奥林匹克市场经济信用

赫金鸣

(吉林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论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几点对策

赫金鸣

(吉林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入世后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体育无形资产对市场和法律的依赖性日益增强。针对体育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流失现象,为保障体育无形资产可持续开发,必须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既加快体育无形资产领域法治建设,又注重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信用建设,此外,还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一定要加强法治建设,更重要的是注重信用建设。

体育无形资产保护;法治;信用

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针对的是体育无形资产流失现象。这里体育无形资产流失,概括地讲,是指由非经营性体育无形资产向经营性体育无形资产转变过程中的流失,即体育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的流失。故而,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任务极为迫切,它与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同步,相辅相成。

1 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必要性

1.1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是体育市场化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体育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体育作为第三产业,正在走向市场化,体育无形资产不断得到开发。然而,在开发过程中体育无形资产流失现象也很严重。如体育场馆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过程中,要求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体育场馆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转变为自主经营的体育经济实体,但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却出现场馆使用权低价转让,甚至无偿转让等问题。更有甚者一些非国有经济实体或个人以低价甚至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以,体育市场化过程中必须加强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

1.2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是体育国际化的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生产和消费国际化进程在加快,世界市场加速发展,体育日益国际化,体育无形资产流动成为必然趋势,并且这种流动或者转移不受国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制约。“入世”后,我国与世界的交往更加密切。当今,我国向国外输出大量体育技术和专业人才,如我国将乒乓球、跳水、体操、武术等项目的教练员和运动员派往国外。在日益密切的体育运动往来过程中,就存在体育无形资产开发转让过程中的保护问题,涉及到体育无形资产的价值估算。这就要求我们具有国际视野,适应体育国际化需要,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制定出现实可行的体育无形资产保护对策。

2 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几点对策

为了中国体育无形资产可持续开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定珍惜保护体育无形资产,做好各项工作,使中国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做到又好又快。

2.1加快体育无形资产领域法治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入世”后体育无形资产对市场和法律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件下,依法治体要全面落实于体育发展各个层面,体现在体育产业发展和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开发过程中。由于“入世”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必然出现体育无形资产的转移和流动,加上我国对体育无形资产开发时间较短,经验不足,使得中国体育无形资产各项权利如体育用品品牌的知识产权、电视转播权、体育网站域名知识产权、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保护提到了议事日程。体育无形资产作为无形物,一经问世,很容易失控而为他人利用并获得收益,必须加大法律保护力度,使体育无形资产开发走上规范有序之路。

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营造法治环境,是推进体育无形资产开发的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特别最为迫切的是要加快立法。

加快制定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构建保护体育无形资产各种权利的法规体系。体育无形资产的可持续开发与立法工作密切相关,即使在体育产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和行之有效的法制规章,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也难以持久。我国目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在立法工作方面本身就存在许多不足,更需要重视这方面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对于保护我国体育知识产权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体育产业法规体系乃至整个体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执法与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国体育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并且有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人大通过的《体育法》是我国体育的基本法,亦称体育的母法,但它只原则涉及体育标志问题,专门立法很不配套。仍需在《体育法》基础上,建立一系列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建设已迫在眉睫。制约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开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保护,迄今为止,对于有些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白。这就严重影响了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主体的积极性,对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要求制订体育无形资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体育无形资产加以保护。在北京成功取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后,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无形资产的问题已经日益提到议事日程。2001年10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个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北京市率先进行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一些成效。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及施行促进了体育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建设,使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立法工作有了一个良好开端。实际上,在国外,特别是体育产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早在1978年,就通过了《业余体育法》,把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权利赋予奥委会,并加以法律保护。1996年亚特兰大奥委会组委会便依法向800多家未经允许便使用其标志的商家提出警告。可见,加快立法是开发体育无形资产的有效保障。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体育产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概莫能外。

同时,也要注意采取司法手段。在中国体育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司法手段成为重要保护措施。随着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对中国体育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需要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处理。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与此同时,对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以刑罚,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2001年嘉禾鸿达公司假冒中国奥委会行骗,有关涉嫌人被抓获,并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

对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侵权者,要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是进行各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尤其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不断加大对奥林匹克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先后采取了罚款、停止刊播侵权广告、责令停产、责令停止销售侵权物品、扣留或没收侵权物品等处罚手段。

总之,加快体育无形资产领域法治建设,以提供中国体育无形资产有效开发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核心环节。

2.2注重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信用建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中共十七大指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肯定,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市场需要信用体系建设。

隐蔽营销(又称隐性营销、隐性市场行为,是指不具有专营权的公司把自己伪装成正式赞助商时所采用的一种策略)能够说明这一问题。阿迪达斯公司不是奥林匹克赞助商,但澳大利亚游泳队穿着新款阿迪达斯套装公开露面,衣服上阿迪达斯的标志明显出现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游泳比赛的电视画面中。结果,调查显示:消费者相信该公司是2000年奥运会的第7个最知名的赞助商。再如波导公司,奥运结束,有媒体替冠名厂商清点战果,波导手机旋转270°翻盖划出的5个圆环,配以“2000年奥运中国体育记者采访专用手机”的旁白,被公认是当时成功的奥运广告。波导公司以“奥运记者采访专用”的冠名入手,最终取得了不亚于“奥运全球合作伙伴”的冠名效果。可见,隐蔽营销会损坏体育无形资产营销收入的根基,动摇企业合作投资的信心,造成体育无形资产市场秩序的混乱,折射着社会信用观念的缺失。

正因如此,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大力打击隐蔽营销。如第27届悉尼奥运会期间,应奥运会赞助商可口可乐公司的要求,在奥运会门票上注明将收缴参会者所携带刀具、武器及百事可乐。拒绝上缴百事可乐者将禁止入场。官方将百事可乐与炸弹、刀具等一起列为对奥运会构成威胁的危险品。为阻止隐蔽营销,新的立法不断出台。在澳大利亚,联邦体育部长特瑞淘瑞宣布了反隐蔽立法,并且地方政府保护赞助商和第27届奥运会组织者。悉尼奥运会组委会发动二百万美元的广告活动对抗隐蔽营销。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更是如此。为规范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保护体育无形资产,促进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可持续开发,一定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整体协调,借鉴国际上的做法,从实际出发,以保证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第一,推动法治建设。(1)加快立法工作。当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制定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指导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2)加大执法力度。惩戒失信行为,是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处理失信行为,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良好氛围。第二,有关方面特别是体育行政部门要有所作为。(1)整合体育行政部门内部的信用资源,确定信用信息的开放边界,推动体育行政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此外,要尽快实现银行信贷、工商登记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和行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同时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便于交易各方获取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企业、个人信用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交易相对人可以顺利获取所需资料,为交易决策提供必要参考,便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信用制度的建立。(2)做好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主体引导工作。使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主体切实贯彻信用原则。信用是其生存之本,竞争力之源。体育行政部门在指导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主体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还必须引导其切实诚实守信,把信用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抓好引导和落实。第三,推进、培育体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为便于当事人了解交易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增强社会信用力量,需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体育信用中介机构,为体育无形资产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

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件涉及面广的大事,各地有关方面特别是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主体要积极参与,以保证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市场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正如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说:“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可见,注重体育无形资产市场信用建设,搞好信用工作,是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又一重要环节,可以通过道德的力量进一步保障中国体育无形资产的可持续开发,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2.3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速专业人才培养,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提供人员保障。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人才,我国极为匮乏,培养体育无形资产保护人才,势在必行。高校作为人才培养重要场所,应当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可以通过设立相关专业,开设有关课程,培养专门人才,充实到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队伍之中。第二,加强宣传,唤起人们对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关注。有关体育领导部门以及体育组织要加强对体育无形资产相关领域或者相关信息的宣传引导,澄清片面认识,强化对体育无形资产保护重要性的理解和重视;通过宣传,积极保护体育声誉、专有权利等,使“无形之物”“有形化”,实现可持续增值,比如国际奥委会规定,在重大奥运场合必须履行升五环旗的仪式;通过宣传,强化体育的公益形象,使得诸如体育彩票、赞助等方面的体育无形资产得以保护。第三,与国际接轨,“洋为中用”,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尽快加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根据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均必须保护奥林匹克会徽(五个交错的圆环),防止在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目的(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关于体育无形资产的保护,在许多体育产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卓有成效,同时,某些体育活动,如奥林匹克运动等,本身就具有全球性。因此,认真借鉴体育产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开展国际交流,实行拿来主义,对加强体育无形资产保护不可或缺。第四,对体育无形资产进行科学评估。按照国际惯例,为确保体育无形资产各项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制订有关法规,对体育无形资产涉及产权的部分加以保护,体育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仅受到体育自身特殊性的制约,而且还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发展性,因此,有必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和科学界定,并且成立专门组织对其进行科学评估。

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后奥运会时期,我国要加大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力度,如对“侵犯奥运标志专用权湖南株洲一企业被罚113750元”一案的处理,不仅在于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对违背诚信原则的惩罚,更重要的是显示了中国保护体育无形资产的决心,也是在向国际社会表态,态度决定一切。

[1] 赫金鸣.入世后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管理的思考[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7,23(2).

[2] 赫金鸣.入世后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特点分析[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6,22(4).

[3] 范成文,金育强,周军来.中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6,29(3).

[4] 高清伟,范文杰.论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发展现状及开发保护策略[J].集团经济研究,2005(7).

[5] 于善旭.体育无形资产的经济分析及我国的经营对策[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4,20(3).

[6] 邱招义,董进霞,夏忠岩.中国奥委会无形资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4,40(3).

[7] 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学习读本[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

MethodstoStrengthentheProtectionofSportsIntangibleAssets

He Jinming

(Jili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Changchun,130022,Jilin,China)

China’s market economy has been perfect after joining in WTO.Sports intangible assets has been dependent on market and law increasingly.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ports intangible assets,the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angible assets must be strengthened in the face of wastage of sports intangible assets in the development.It is needed to speed up building of ruling by law in the field of sports intangible assets and emphasize credit building of sports intangible assets market.in addition,a series of ways must be used.The building of ruling by law must be strengthened,credit building is more important.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angible assets,ruling by law,credit

2009-12-28;

2010-03-16

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入世后我国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与保护研究》(1106SS07063)的成果之一。

赫金鸣(1964-),男,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与保护等。

G80-05

A

1672-1365(2010)05-0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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