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传统武术保护中国家与传承人的双向责任
2010-12-08吴志强
王 岗,吴志强
民间传统武术保护中国家与传承人的双向责任
王 岗,吴志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而民间传统武术则无疑是我国最大宗面临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对民间传统武术的保护工作显得至关重要。然而,我们在对其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没有将两者作为一个相互体来审视,造成国家政策和基层群众实施上的“断链”。探讨在保护我国民间传统武术的进程中,国家和民间武术传承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研究表明,只有在国家和民间传承人的双重扶持下,才能够将民间传统武术的保护工作完成得更好,让民间传统武术真正成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活态文化。
民间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与传统武术传承人;双向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我们也将其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平台去重新审视它的保护工作和未来发展[1-2]。因为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而言,文化是秩序,文化是规则,文化是润滑剂,文化是一个民族能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的黏合剂。一个民族失去了某些东西可能还不会瓦解,但是如果失去了凝聚社会的文化,必然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因此,文化是一个民族认同的最根本的因素,也是一个民族凝聚力之所在”[3]。它更是维护一个国家能够真正独立于世界文化之林并体现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所以,在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这无疑是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方便之门。国务院之所以颁布此项通知,是基于中国正处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加之改革开放30年以来,域外文化的不断侵入,使得我们在文化选择和文化自觉上产生了偏差,从而丢失了许多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传统武术更是出现了边缘化的症状,有些拳种几近消失。因此,加强对民间传统武术的全面保护是当今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当务之急。但是,对于民间传统武术的保护,不能简单机械地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来保护民间传统武术,因为活态流变性是民间传统武术的重要特征之一。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是某一个人的产物或财富。它们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在文化沉淀中积累而成的结晶。这也就给我们在对民间传统武术进行保护的工作中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即如何保护民间传统武术?在这个保护的进程中,国家及民间武术传承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两者又应当如何相互协调,共同扶持民间传统武术的未来发展?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实质性问题。只有国家与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将两者所应履行的责任紧密地联系起来,把国家和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看做不可分割的整体,协调好国家和民间传承人相互的责任关系,并时刻围绕两者各自的责任展开工作,这些是目前保护民间传统武术的关键所在。也只有深入了解并解决这些核心问题,才能对民间传统武术做到真正的保护。
1 民间传统武术保护工作中国家应承担的责任
1.1 立法保护
国家的立法政策将直接引领民族的发展和文化的走向。反言之,民间传统武术中的某些拳种也很可能会因为国家一个略有偏颇的决策而在人们的眼中销声匿迹。所以,国家的立法保护在民间传统武术保护进程中的决定性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体育学院,苏州215021。
国家对民间传统武术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国家立法保护来引导民间传统武术的可持续发展,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而国家的立法保护更应将其重点放在民间传统武术的传承人方面。因为“传承是非物质文化得以延续的一种手段,它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中介作用”[4]。而“传承”这一生活行为和方式是要靠“人”来实现和完成的,如果“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5]。抛开了“人”而存在的民间传统武术只能是虚有其表、徒有其名罢了。可以说没有了传承人,我们就等于失去了民间传统武术,甚至是失去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我们将会因为文化上的匮乏和自卑而“自生自灭”。
因此,国家一定要从法律上入手,对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进行立法保护,这才是对民间传统武术的根本性保护,才是保护工作中的核心与灵魂。
1.2 经济保护
经济在军事、政治、文化等领域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在民间传统武术的保护进程中更是不可忽略。而国家在对民间传统武术的经济保护工作中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应对于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因为,“制约传统武术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资金问题。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推广宣传上,没有资金都将是寸步难行”[6]。所以,对于民间武术传承人的保护就离不开资金上的扶持。因为真正的传统武术存活在民间,而被国家授予“传承人”称号的民间武术传承人大多年事已高,其自身不仅仅是没有了经济来源,甚至可能随时都会有人亡艺绝的危险。如八卦掌第五代传人高继武,现年67岁高龄;武当武术传承人赵剑英,现年已有83岁高龄;而著名陈式太极拳承传人王忠宪先生于2009年2月7日仙逝。他们的离去已经不再是代表着他们个人的远离,而是代表着某一项绝技或者是某一拳种的消亡。所以,确保民间传承人的正常生活,才能让这些民间传承人安心培养下一代继承人,使得民间传统武术的薪火源源不断、生生不息。
其次,民间武术传承人在对其所代表的拳种进行规划和推广时应得到国家相应的经费资助。但经过调查,各地区政府在“对经费预算的理解存在问题,很多地方把资金大量投入在资料收集、录音录像设备以及汇演等事务上,而保护中真正需要的对于传承人的资金投入却只有五分之一左右,没有准确把握投资方向”[7]。而且“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地抢救和必要地保护而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保障”[8]。所以说,民间传统武术得不到经济上的支持,就很难实现更完整的保护和更好的发展。因此,国家的经济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对传统武术传承人的根本保障。
1.3 系统保护
系统是指“同类事物按一定的关系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有组织的整体”[9]。国家应对民间传统武术实行全面的、系统的保护。因为,历经千年发展的民间传统武术,在其各自的文化空间中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拳术和流派,甚至是同一拳种在其传习的过程中也会分流出不同的拳系。“在20世纪的80年代,国家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了一次全国规模性的武术挖掘、整理、统计工作,专家们把经过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拳术进行了归类整理,流传至今的拳种已达129之多”[10]。但由于中国地域广阔,除以上129种拳种之外,还有很多民间传统武术的拳种没有被发掘出来,而散落于幅员辽阔的中华大地。所以,我们要及时对民间传统武术进行挖掘、整理和保护,避免其在岁月的流逝中被人们遗忘,甚至消失。因为一个拳种或流派的消亡,不单单是其自身的一种消亡,也是传统武术的一种遗失,更是传统文化的一种缺憾。
为了避免某些拳种或流派的消失,弥补传统文化中武术遗失的缺憾,我们应对其进行整体的、系统的保护。国家在这一保护的过程中对民间传统武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国家全面地认识民间传统武术本真,并做出系统的保护措施,才能使民间传统武术完好地保存及传承下来。
2 民间传统武术保护工作中武术传承人应承担的责任
2.1 继承保护
继承保护是每一个传承人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一个传承人都必须选择和培养下一代传承人。为了民间传统武术的今后发展,传承人在选择继承人方面不应仅仅局限于有血缘关系以内的人。中国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应从群众中发现能够承担此重任的人才,并进行培养,不能有门户之见,更不能有“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的封建思想,因为那些民间传统武术中的拳种在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历史流淌中并不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一族人的“杰作”,而是属于所有有着中华民族血脉的中华儿女。现如今,民间传统武术正面临着重大的威胁。由于“民间艺人后继乏人,一些口头和非物质文化已经失传或面临失传,许多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亡艺绝”[3]。
所以,“传承者应有开阔的胸襟和开放的意识,改变过去那种固守秘密,其技艺、技术只在本家族内传承的狭隘做法,扩大带徒传授的范围,要千方百计地把愿意学、有灵气的年轻人聚在自己的周围,培养出更多的合格继承人,使其技艺、技术能传承发展、弘扬光大”[8]。
2.2 规划保护
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应对其所承载的拳种进行合理的规划。这是每一位传承人都不得不去思考的问题。因为民间传统武术中的拳种太多,如果由国家来承担所有拳种的规划责任难免会有所偏差,国家也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并且民间武术传承人对其自身所代表的拳种比国家政府官员要熟悉得多。因此,规划、宣传、推广某类拳种的重任很自然地就落在了传承人的身上。传承人应考虑如何让其所代表的拳种普及开,至少要在当地普及开,以最直接有效方式为大众接受和了解。广大的人民群众才是民间传统武术赖以生存的基石,也是民间传统武术的守护神。民间传统武术不应束之于高阁,藏之于深闺,应该要从群众中来,再回到群众中去。
基于此,民间武术传承人对于其所代表拳种的规划一定要从群众入手,切不可“过大”、“过虚”。这就需要传承人与国家共同制定出适当的规划实施措施,并推广到群众之中,以此来了解和挖掘民间传统武术的本真。
2.3 创新保护
创新是事物得以延续的动力,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的民间传统武术也不例外。“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工作中要敢于创新,勇于探索,突出特色”[2]。因为,“任何一种技艺、艺术如果只停留在一个水平上,不能随时代而不断地演进和发展,总是一副老面孔,没有容光焕发的新面貌,在传承中就会缺乏生机与活力,甚至遭到自然淘汰”[6],最终成为历史遗产的“残骸”。所以,对民间传统武术进行创新保护是至关重要的,而这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则需要民间武术传承人来完成。这就需要每一个传承人都去考虑如何使其所代表的民间传统武术拳种从“遗产”的范畴内真正解脱出来,而成为一种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
因此,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的创新保护就是要通过自身的才能和智慧不断地推动传统武术的发展,不断地为民间传统武术注入新鲜的“血液”。
3 国家和武术传承人在民间传统武术保护中双方责任的互动
在民间传统武术保护的工作中,国家与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的责任是双向的,是相互促进、互为基础的。
国家的立法保护是传统武术传承人继承保护的基本前提。因为“文化发展规律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有赖于政府行为”[11]。而“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立法对传承活动给予大力扶助”[12]。并且,国家的立法保护更要注重传承人的自身权益问题,提升传承人自身价值,让民间武术传承人获得一定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民间武术传承人才能够真实地感受到自己不再只代表其个人,而是代表某一类拳种的传承和延续,是该地区,甚至是中国的公众人物。他们也才会真正去考虑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才会将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作为自己的终身使命来完成。与此同时,国家的立法保护也因武术传承人的继承保护而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在民间传统武术保护中对“人”的保护才是根本性的保护,没有“人”去继承的民间传统武术只会让国家的立法保护变得苍白无力。所以,武术传承人的继承保护是对国家立法保护的负责,是让国家立法保护得以实施的基本保障。
国家的经济保护是传统武术传承人规划保护的支柱。对于传承主体来说,经济是基础,没有坚实的经济作为保护工作的后盾,民间武术传承人的种种规划工作便很难实施,就如同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甚至可以说,国家实施经济保护措施是实现民间传统武术保护的基石,而传统武术传承人的规划保护则是国家经济保护的动力。国家只有看到传统武术传承人的合理规划才有可能继续对其进行经济保护。民间武术传承人对传统武术的合理规划,是对合理使用国家经费的有效证明,更是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在国家经济保护与传统武术传承人规划保护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下,才能对民间传统武术真正做到行之有效的保护和落实。
国家的系统保护和传统武术传承人创新保护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他们是一个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共同促进着传统武术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的系统保护通过对传统武术的挖掘和整理,为传统武术传承人的创新保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传统武术传承人的创新保护就会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地发展。同时,国家的系统保护也是民间传承人进行创新保护的基础和指南,民间武术传承人的创新必须在国家系统保护的前提下进行。而其创新保护是对民间传统武术的更新和延续,也是对国家系统保护的丰富和完善。
由此可见,国家所实施的立法保护、经济保护和系统保护应从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的基本角度出发,时刻把握“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为了方便传统武术传承人在保护民间传统武术的工作中能够最大化、最有效地发挥作用而做出决策,并采取措施,以确保民间传统武术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民间传统武术传承人的继承保护、规划保护以及创新保护也要从国家责任的立场出发,将自身的责任与国家的责任紧密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以实现民间传统武术良好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我国民间传统武术美好的明天做出不懈努力。
4 结 语
在文化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世界各国都相继推出各种政策措施来保护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本国文化不在世界文化中出现“失语”的现象,并以此来窥视自身的文化“家底”。民间传统武术,是我国独立于世界文化的重要文化元素。虽然民间传统武术在当下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以及广大群众的关注,但对于民间传统武术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对其理解也不够深入,而在这其中国家及传承人各自所需承担的责任仍是模糊不清。因此,真正的保护,并不是国家一味地或原封不动地将民间传统武术的某些拳种当作一种物质上的文化遗产陈列在博物馆之内,而是通过对民间传统武术这一活态文化的不断传承和发展,使其不再成为一种“遗产”的形式而渐渐地消失在人们的视野范围。这就需要国家和民间传承人在民间传统武术的保护工作中不懈努力。国家从宏观上去把握和调整,民间传承人从微观上去入手和实施。只有国家和民间传承人明确自身的责任所在,并积极灵活地将两者的责任进行相互融通,协调好国家和民间传承人的相互关系,使双方共同奋斗,共同致力于民间传统武术的保护,才是对民间传统武术的正确保护,才能创造民间传统武术更加辉煌的明天。
[1]陈永辉,胡素芳.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民间武术文化保护[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1):30-33.
[2]王林,虞定海.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困境与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9,(4):88-91,96.
[3]陶立璠.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159,89.
[4]王文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542,435.
[5]郑一民.保护传承人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J].领导之友,2008,3:39-40.
[6]王志柱,陈华.对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传统武术发展的思考[J].内蒙古体育科技,2008,3:12-14.
[7]孟繁玮.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预算工作提出指导原则[J].中华文化画报,2006,9:38-40.
[8]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354,356,374.
[9]新华词典编纂组.新华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89.964.
[10]王岗.中国武术技术要义[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54.
[11]刘云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性回归[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9,3:163-167.
[12]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探讨[J].理论导刊,2008,1:93-96.
The Dual Responsibility between the Nation and Successor in the Protection of Folk Traditional Wushu
WANG Gang1,WU Zhiqiang2
(School of PE,Suzhou University,Suzhou 215021,China)
Because the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is a manifestation of the nation's cultural,while the traditional Wushu is the largest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Therefore,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Wushu is vitally important.However,in the course of protection,it seems that we emphasis too much national responsibility whereas neglect the obligation of the civil successor in the practice of the national protection,which makes the national policy does not tally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vil successor.In this paper,the authors explored the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that the government and successor should take in the process of protection of the traditional Wushu with the use of literal analysis and logical analysis and other methods.Studies have shown that only in the dual supports of the government and civil successor can better work of protection of the traditional Wushu,which to make it become a real sustained-development living culture.
traditional Wushu;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nation and traditional Wushu successor;mutual obligation
G 80-05
A
1005-0000(2010)03-0231-03
2010-01-15;
2010-04-19;录用日期:2010-04-20
王 岗(1965-),男,山西临猗人,博士,苏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