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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和茶叶产品保护的现状

2010-11-23黄皓翁昆

中国茶叶加工 2010年1期
关键词:标志茶叶产品

黄皓 翁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 浙江杭州 310016)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和茶叶产品保护的现状

黄皓 翁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 浙江杭州 310016)

本文介绍了国内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由来,同时说明了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有关国家标准的情况,以及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制度对茶叶行业的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 茶叶 国家标准

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制度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不仅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特色产品和民族精品在国际上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一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是一个起着区别产品来源作用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1]。

我国是茶叶大国,各种名茶的独特品质均与其地理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茶叶是最适合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重要农产品之一。本文分别阐述了国外地理标志制度的由来、我国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进程、我国茶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况以及实施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的意义。

1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历史由来

从1883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结到1994年《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数个多边国际条约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术语来描述其所保护的对象,这些术语的内涵与外延都有所不同。同时,受国内法律、政治、经济关系的影响,许多国家在建立各自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所使用的术语及其含义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只有将“地理标志”及相关概念置于特定的话语环境,才能准确地理解其含义并正确地处理各概念之间的法律或逻辑关系。

地理标志是世贸组织三大基本实体协定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1994年4月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的最新国际条约,该条约明确规定:“地域标志是指一种产品在一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上述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个地方所生产的标记,而该产品的某种质量特性或声誉归因于其生产的地域,并且其生产或加工或配制在该特殊地域内发生。”该协定主要是在原产地名称的意义上定义地理标志内涵的,其强调的重点在于原产地名称,而非来源地标识[2]。但其外延又有所拓展:首先,地理标志外延的一部分等同于原产地名称的外延,其对应的内涵为: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再者,地理标志的外延相对于原产地名称的外延又有所扩大,其扩大的这部分外延对应的内涵为: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声誉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3]。因此,该协定中地理标志的概念内涵显然比巴黎公约和里斯本协定中的原产地名称(原产地标识)这一概念的外延更广,地理标志是原产地名称的一个上位概念、属概念。结合前面的分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的地理标志概念的外延又都被包含在了巴黎公约和里斯本协定中的来源标示(货源标记、产地标记、产地)概念的外延之中,相对于来源地标示,地理标志又成为了一个下位概念、种概念。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完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识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在推广民族精品,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料显示,目前欧盟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000多种,法国就有近500种,其中法国的香槟酒(Champagne)、干邑酒(Cognac)、波尔多酒(Bordeaux)等尤为著名[4]。

2 我国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进程

我国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制度始于1996年,并由“龙井茶”“绍兴酒”产品的试点开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相继出台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6号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该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定义、确定原产地域产品的基本原则、原产地域和原材料地域的确定、原产地域产品标准的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该管理规定指出,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其中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而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提出,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首先要求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其次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同时根据该规定的要求,第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主体应该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的持有人,包括三类:一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二是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一般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三是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即生产或经营该产品的企业或企业的集合。第二,地理标志属于该地区全体生产者的知识产权,不能为个人所拥有,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也是一种整体性的保护。因此,申请人必须要由该地区的政府来指定或者认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三,按照国际惯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知识产权是其地理范围内的全体生产者的共有知识产权,因此,某个申请主体要求加强对本身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保护的同时,不能排除地理范围内其他业主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其保护申请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必须遵循公开的原则[5]。

我国自1999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制度以来,目前保护的产品已超过1000多个,核准了超过6000多个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食品、中药材、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多个种类,保护产值超过7000亿元。

3 我国茶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概况

当前,我国各地方政府对茶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积极性较高,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茶叶产品已有58个。主要有:浙江省的龙井茶、安吉白茶、乌牛早茶、建德苞茶、松阳茶等;福建省的安溪铁观音茶、武夷岩茶、福建乌龙茶、政和白茶、永春佛手、坦洋工夫茶、福鼎白茶等;四川省的蒙山茶、七佛贡茶、蒲江雀舌茶、国胜茶等;安徽省的黄山毛峰茶、六安瓜片茶、霍山黄芽茶、太平猴魁茶等;江苏省的洞庭(山)碧螺春茶、雨花茶等;江西省的狗牯脑茶、庐山云雾茶、婺源绿茶、瑶里嫩蕊茶等;湖南省的古丈毛尖茶、溪洲莓茶、桃源野茶王等;湖北省的龙峰茶、恩施玉露茶、邓村绿茶、伍家台贡茶等;陕西省的紫阳富硒茶、汉中仙毫茶等;广东省的英德红茶、云南省的普洱茶等;山东省的日照绿茶、崂山绿茶等;广西区的凌云白毫茶等;海南省的白沙绿茶等;贵州省的凤冈富锌富硒茶、梵净山翠峰茶等。

我国发布、实施的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已有16项。其中绿茶11项、乌龙茶3项、白茶1项、黑茶(普洱茶)1项,见表 1。

4 我国实施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意义

4.1 我国茶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茶叶原产国和生产大国,生产茶叶的历史非常悠久。历史上记载的茶叶产地达200多个,遍及16个省,如浙江的杭州西湖、天台山、天目山、径山,安徽的黄山、祁门县、涌溪山、猴坑,福建的武夷山、安溪县,江苏的洞庭山、栖霞山,河南的信阳地区、连塘山,湖南的君山、大沩山、牛石山,广东的凤凰山、古劳,广西的六堡市,四川的蒙山、峨眉山,云南的普洱市等。我国六大茶类的传统加工工艺是我国茶叶科学的精华,是前人的智慧、经验的科学积累并结合当地的历史文化形成的,我们应更好地加以研究、整理和保护。我国六大茶类中的各种名茶是这些茶类的代表产品,应予以更大地提高和发扬。茶叶是最讲究产地的,茶叶的品质往往与独特的地理气候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最适合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领域之一。过去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难以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使我国许多独具地方特色的名茶未能得到很好的开发,有的甚至不断萎缩[6]。我国茶叶市场之所以假冒产地现象十分普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标识茶叶地理来源的地理标志产品长期以来没有被赋予知识产权的意义,而是被误视为茶叶的通用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法律上不具有权利的性质,是不需要限制也难以限制的。

表1 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及生产地域

我国的茶叶产品品种繁多、产区辽阔,许多产品具有明显的地区特点、品质内涵和传统优势。在当今国际化市场经济中,保护这些茶叶产品的自然属性和人文属性显得尤为重要。如龙井茶、黄山毛峰茶、信阳毛尖茶、普洱茶等等。龙井茶(西湖产区)是一种西湖龙井地区生产的扁平绿茶,它起始于我国宋朝,在一千多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品质超群、经久不衰,素以“色绿、香郁、味甘、形美”而著称于世,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一直作为我国茶叶贡品或礼品,是茶叶中的瑰宝。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刚刚起步,许多茶区在利益的驱动下,一味仿制龙井茶,制、售假龙井茶的现象越演越烈,使龙井茶“平庸化”的危险越来越大。安徽省是我国名特优茶的重要产区,辖区内有享誉海内外的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霍山黄芽、六安瓜片等名茶,而到目前为止,安徽省名茶真正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并不多。

4.2 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

茶叶地理标志产品是一种区域资源,源于特定地理空间区域的品牌,对区域内成员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7-8]。强化茶叶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是保护地方茶农利益,促进地方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措施。区域品牌由“区域”和“品牌”组成,因此,区域品牌包含至少两层面的意思:一是有品牌效应,品牌在营销学中是识别某一产品、服务区别于其他同类或相关产品的符号、标记、图案等。区域品牌的作用除了识别功能之外,主要有品牌效应和集聚效应两种功能,前者指的是由品牌价值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能力,后者指的是由品牌带来的经济集聚及其规模报酬递增的能力。茶叶的地理标志产品作为各地方政府保护的一种资源,有别于企业的商标品牌,它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和公权力。外部性是针对区域内产业集群内部的区域性,是指品牌存在于某一特定区域内,对其他区域具有排他性;二是品牌性,也就是具单个农户、企业、组织等而言的,包括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公权力是指的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保护,该区域生产企业共同拥有的资源,由此带来的外部性又包括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由此可见,从茶叶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作用两方面来看,它具有产品增值和降低生产成本的能力,即可以创造财富的能力,具有提高区域内茶产业市场竞争力的作用[9]。

众所周知,地理气候、地貌条件和文化特质是很难移植和模仿的。一方面,这些特有的茶叶地理标志品牌可以带动茶产业的产业集群发展,别的区域无法模仿;另一方面,产业集群发展以其集聚效应强化这些茶叶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品牌效应和品牌价值。地理标志注册对产品的本质要求决定了区域间产业、产品的品质是存在根本差异的。如在中国注册的农业产业产品地理标志当中,茶产业产品有不同的注册号,不同的保护区域,这些都是基于各地不同的土壤、气候、水等自然条件和茶文化、茶艺而得名的,比如河南信阳毛尖、福建安溪“乌龙茶”和“铁观音”系列、浙江安吉白茶等等。这些地方借助当地优越的自然条件和悠久的茶文化历史促进茶产业发展,促进了农民和茶叶公司规模生产,并且很容易通过茶叶地理标志注册,在市场上实现品牌对产品的增值作用。

4.3 实施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制度有利于茶农增收

茶叶地理标志直接使茶农快速受益,茶叶地理标志对于我国的现状而言,应该说对个体茶农增收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一般来说,个体茶农没有能力去自行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通过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才能享受到商标的效益。各个“龙头企业”的情况不一样,有的给农民分成分得多一些,有的分得少一些,农民缺少自主权,一些愿意自己干的农户只能与茶叶地理标志无缘。而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可以改变这种情况。茶叶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一般农产品商标的管理不一样,它要通过协会来管理。协会拥有这个商标,但是这个协会不是哪个公司的,而是这个地方的,你在这个地方生产,你就可以使用这个茶叶地理标志。当地的茶农,可以申请参加这个协会。而且根据商标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茶农申请使用该茶叶地理标志,协会不能拒绝,必须让其使用[10]。

同时,茶叶地理标志是一种属于特定地理区域生产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重要无形资产,它使该地区或国家的自然、人文资源获得了经济增值。由此可见,对茶叶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具有保护经济投资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保护该地理区域历史文化传统的功能。这一点对我国茶产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施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可推进区域经济效益的提高。对解决“三农”问题,扩大出口,促进区域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5 展望

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确立,为我国茶业经济的振兴与发展提供了手段,也为快速缩小我国茶业经济与国外茶业经济之间的差距提供了可能。国外经验表明,利用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可以比较有效地将茶叶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提高区域内茶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具体地讲,可以通过茶叶地理标志的使用,引导农民发挥茶叶地理资源的垄断优势,调整茶业区域布局和产品结构,积极发展高产、优质、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地理标志茶叶产品;引导茶农把茶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有机联结起来,形成完整高效的产业体系,从而解决分户生产与市场对接的矛盾,实现茶业多层次、多环节增值增效[11]。

[1] 赵荣.中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D].中国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07.

[2] 孔祥俊.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12.

[3] 董炳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5.

[4] Addor,F.and A.Grazioli.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beyond winesand spirit:Aroadmap fora betterprotection for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WTO/TRIPS Agreement[J].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2002,5(6):865-896.

[5] 徐娟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农产品资源的优势“名片”[J].农产品加工业,2008,9:38-42.

[6] 芦姗姗.我国茶叶的地理保护标志[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5,1:37-38.

[7] Conrad.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the TRIPS Agreement[R],1996,86,11.

[8] J.Thmos McCarthy and Veronica Colby Devitt.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Denominations: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R],1979,69,199,11.

[9] 赵小平.地理标识保护与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J].山西大学学报,2006,29(4):45-48.

[10] 李东生.运用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J].中国经济信息,2005,19:18.

[11] 侯超杰.我国运用地理标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成效分析[EB].中国地理标志网(www.Chinagi.org).

2009-11-27,修改稿:2009-12-08

黄皓(1979-),男,安徽安庆人,主要从事茶叶标准化研究工作。

*通讯作者:wengkn@mail.hz.z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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