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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扣税“速算扣除数”适用问题

2010-11-18范旭升

关键词:速算级差薪金

范旭升

(山西大学 计财处, 山西 太原 030006)

试析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扣税“速算扣除数”适用问题

范旭升

(山西大学 计财处, 山西 太原 030006)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广了浙江省龙山税友软件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申报系统。其中“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额使用了平时按月计征“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的“速算扣除数”。这种做法存在计税原理、法理不通、概念不清、逻辑混乱等不妥和错误。使用《龙山税友软件》会在征税时出现大拐点,造成违背“按劳分配”的原则、违背税收“公平性”原则、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度、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等危害。

个人所得税征收;龙山税友软件;速算扣除数

在会计实践中,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通常计算纳税额有如下两个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各级超额数×适用税率) ①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某级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

公式①是基本算式。按每一计税级差及所对应的税率求积、然后求每一级的和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公式②是根据①推算出一组“速算扣除数”然后进行简便计税的方法:

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某级对应税率-∑(应纳税各级超额数×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通知》中“速算扣除数”这一概念引发了不同理解,即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使用按年计算还是使用按月计算的“速算扣除数”。2009年国税总局推广《龙山税友软件》个人所得税代征代扣系统,计算公式中使用了按月计算的“速算扣除数”。笔者以为采用按月计算的“速算扣除数”,存在着对概念理解不妥和在现实中带来严重错误的问题。

一、龙山税友软件对概念理解不妥问题

笔者以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些人和龙山税友软件编写者,对《通知》的理解存在如下不妥和错误:

其一,“速算扣除数”不是计税所必须。计算纳税额可以使用方法①,也可以使用方法②。方法①:是基本的计算方法,按税率和计税级差分段计算求和计税,不需要使用“速算扣除数”。因此,税法规定必须使用“速算扣除数”,而且规定必须使用某一组特定的“速算扣除数”从原理上说不通。

其二,“速算扣除数”不是税法规定所必须。在使用方法②时,为简便计算使用了“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为求简便使用某一级税率计税时,对应由前一级或前数级税率分段计税产生误差的修正值。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一般是以“月”为纳税期。因此其累进级差、税率以及提前算出的“速算扣除数”如表1。

表1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纳税所得额的累进级差、税率、纳税期等进行了规定,而“速算扣除数”在这两部法律中都没有出现。这说明“速算扣除数”仅仅是一种简便计算的工具,不需要法律规范和规定。因此一定要说《通知》指定了一组“速算扣除数”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其三,“速算扣除数”不能脱离特定条件。按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税”及其特定的税率和累进级差人们提前计算出了一组数据,这就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速算扣除数”。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中还应有一组“速算扣除数”,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征税”及其特定的税率和累进级差的“速算扣除数”。这组“速算扣除数”与按月计征“工资、薪金”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数”内容数值肯定是不同的。税率、累进级差和征税时期等不相同必然应有不同“速算扣除数”。彼此间不能混同替代。

为了规范“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发放问题,也就是属于全年12月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问题,国税总局出台了《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累进级差为月的12倍、征税时期显然为年,即12个月。而一定要说《通知》所指的“速算扣除数”还是以月为征税期,是没有道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推广的《龙山税友软件》个人所得税代征代扣系统,使用“按月征税”的速算扣除数,替代“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速算扣除数,这纯粹是概念不清、逻辑混乱。

二、使用《龙山税友软件》出现的问题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按《龙山税友软件》“按月计税”的速算扣除数在每个累进级差处出现拐点(见表2)。

表2 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累进级差处所得税计算表

表3 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累进级差处+1元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通过表3我们可以看出:累进级差处出现了拐点。即因多发1元奖金,而比在累进级差处少得最少274.10元,最多为54 999.45元。如此立法和执法危害如下:

其一,违背“按劳分配”的原则。我们国家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多劳者多得是我国人所共知的常识。然而按浙江省龙山税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编写者对《通知》的理解,出现了多劳者加重税负而少得的情况。这是和我国的根本大法相违背的。

其二,违背税收“公平性”原则。税收立法的重要原则是“公平性”原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设定了八级超额累进制,对超额部分加大税率征收,体现对个人所得的调节作用。但因征税而出现多收入者比收入少者少得的情况,显然有失税赋的“公平性”原则。

其三,增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度。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由于点多面广、思想认识不同、技术手段落后,计算统计汇总都存在很大的困难,漏征少征相当普遍。如果按浙江省龙山税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编写者对《通知》的理解执行征税,更会加重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不理解,使单位无法适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完成代扣代缴任务更加困难。

其四,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税务的最高行政机关,其对税务法律的解释、执行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法规等的起草、修订、发布一定要科学细致。但笔者认为《通知》在执行过程是不够严肃的,某些人对通知的解释更是给国家的征税带来了一定的混乱,损害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形象。

三、修改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所使用的“速算扣除数”应为以12个月为计税级差,征税期为全年即12个月为特征计算出的“速算扣除数”。如表4。

表4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以上为笔者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践中的认识,偏差在所难免,希望由此引起对此问题更深刻的探讨。

【责任编辑 张进峰】

2010-03-10

[个人简历]范旭升(1959-),男,山西平遥人,山西大学计财处会计师。

1672-2035(2010)04-0063-02

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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