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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忠诚协议 丈夫出轨遭索赔

2010-11-17胡勇军

浙江人大 2010年7期
关键词:魏某钱某婚姻法

夫妻签忠诚协议 丈夫出轨遭索赔

洪某与魏某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后在广东省东莞市居住。2006年12月,魏某在结婚一年多后仍没怀孕,质问之下知道丈夫瞒着自己做了绝育手术。之后,魏某发现洪某经常深夜上网聊天,还与温州一名钱姓女子来往密切,就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7年5月,洪某干脆离家出走,并与钱某同居,几个月才回一次家。

魏某难以忍受洪某所作所为,于2007年7月提出离婚,后因洪某保证不再犯错没有离成。之后,魏某和洪某在一名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忠诚协议,双方约定,洪某不再做对不起魏某的事,如洪某再有婚外情、包二奶等情况,洪某应支付魏某15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

但协议签了没多久,洪某便再次离家出走与别的女人一起生活。魏某以洪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把其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0万元,并要求依照协议索要精神损失费150万元。

庭审中,洪某辩称自己只是去了温州与钱某做生意,魏某误认为他们之间有暧昧关系。洪某同时辩称,双方所签的忠诚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自己虽然30岁了,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成年后的心理年龄介于9岁和未满12岁之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部分内容需调整。同时,根据洪某与钱某往来邮件内容,洪某为钱某办理私人业务,以及洪某汇款给钱某等情况,足以认定洪某存在婚外恋事实。

法院据此认定,洪某违反了忠诚协议的约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魏某要求洪某支付1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超出了洪某的经济能力,需要作出适当调整。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洪某支付魏某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点评

胡勇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忠诚协议是婚姻双方约束婚内相互忠诚的契约,现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夫妻关系中。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有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界也争论不休。

就法理而言,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此。因而,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洪某与魏某约定15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本案法官认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至于金额过高问题,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调整。

但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婚姻法已将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一些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不在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另外,如果用法律对婚外恋予以惩罚,将夸大道德在法律领域的渗透力,也极易禁锢个人对幸福以及自由的追求,轻视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这样的法律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因目前法律对忠诚协议未作规定,所以不同法院在不同个案的处理中会有一些不同情况出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就有“忠诚协议”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将解决理论上的争论,实现司法案例上的统一,也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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