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舆论监督中党政主导与媒体自主之间的关系
2010-11-16金震茅
□金震茅
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能之一。分析舆论监督中党政主导与媒体自主之间的关系,科学把握和建立党政与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可以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舆论参考,发挥舆论监督在推动我国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党政主导是开展舆论监督的基础
党政主导不仅在于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对舆论监督的鲜明态度,而且在于能把舆论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党政主导是开展舆论监督的基础。
党和国家领导人以明确的态度支持舆论监督。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十分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党的会议也多次把舆论监督鲜明地写进有关报告和决议。党中央对各级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寄予了厚望。胡锦涛总书记对舆论宣传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他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监督制度建设,把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008年6月在考察《人民日报》并与网民互动时,胡总书记说自己很关注网络,并将“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在考察中央电视台时他强调:要加强舆论监督,揭露各种不良现象,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促使各级政府改进工作。“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这是温家宝总理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告诫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自推动下,新兴媒体的舆论监督正成为其中的一股特殊力量,这股力量在当前各种新闻事件中发挥着无可比拟的影响力。2010年2月27日下午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的联合专访,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时,温家宝总理在回答如何治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三公”消费现象的问题时说:“必须要管住,最根本的是两条,第一条就是公开透明,就要让任何一项行政性支出都进入预算,而且公开让群众知道,接受群众监督。”
党和政府通过法律法规保障舆论监督权力。党和政府通过法律法规保障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权力。宪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为开展舆论监督提供了法理基础,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党政部门为保护舆论监督和记者权益制订了有关规章条例。早在2007年2月,湖南郴州市委宣传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公开表示“奖励舆论监督”。2009年3月16日,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应当予以问责,其中在接受监督方面,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属于问责范畴。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举标志着新闻舆论监督从以往“文件保障”转为“立法保障”。
党政主导可以加快推动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舆论监督的实现是公众对党和国家事务行使知情权,党政主导下的舆论监督可以加快推动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首先,建立公开制度。党政部门应当从保障公众尤其是新闻界的知情权着眼,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事务公开制度,在立法、司法、行政等领域实行适度公开。海南省委出台的《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提出,除有明文规定的保密事项外,“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2008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网站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百姓监督,已成为各地党政部门共识。其次,建立报告制度。党政主导下的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可以建立报告制度。这是指各级党政部门的工作都要按规定实行亮相,公布有关重大问题的决议草案,最大限度地增加行政事务和公共信息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提供条件。第三,推行党政对话制度。重点是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行党政对话制度、党政会谈制度、党政评议问责制度等,增加党政部门与媒体的对话途径,增强党政部门和公众之间的亲和力。
党政主导可以有效破解舆论监督“潜规则”。党政主导可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有效破解舆论监督中的“潜规则”。其一,可以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坚冰。党政主导可以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对舆论监督做到不回避、不抵触、不推诿,积极化解矛盾,对舆论监督中曝光的新闻事实实行责任追究,督促整改,并对干扰舆论监督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其二,可以破解只能监督下级的惯例。舆论监督中有一条重要的“潜规则”就是各级媒体只能监督下级,地市媒体可以监督县、乡基层,省级媒体可以监督市、县,中央媒体可以监督各省市,而各级媒体都不能监督同级或上级,因为各级媒体接受的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党政主导可以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履行职责,接受舆论监督,积极支持同级新闻单位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其三,改变片面强调和理解正面宣传的习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新闻宣传工作一贯强调,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同时又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但以正面报道为主,并不是不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尽管方式不同,但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对党和人民负责。党政主导下的舆论监督可以作为党政部门的“保健医生”,使舆论监督成为改进各级党政部门工作的动力。其四,改正一味异地监督不良风气。现在的舆论监督大多是异地监督,舆论监督的战斗力难以发挥。党政主导下的舆论监督可以针对本地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动要求新闻媒体去揭露报道本地问题,通过舆论监督,促进问题的解决。同时要求党政部门正确对待来自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帮助党委、政府改进作风,而要做到这一点,舆论监督必须由党政主导。
媒体自主是实施舆论监督的前提
开展舆论监督是党的新闻工作的重要职责。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为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既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党和政府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媒体自主是实施舆论监督的前提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舆论监督是人民的监督。舆论监督说到底是人民的监督。舆论监督主要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即新闻舆论监督者代表人民大众对“施政行为和社会现象进行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群众利用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行使民主权利而进行的监督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舆论监督在本质上是我国人民参政议政、关心国家政治的重要形式。发扬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通过人民的力量同一切社会不良风气作斗争,这应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宗旨,也是人民依法行使主体权利的具体体现。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是为公众代行的一种监督权,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是舆论监督的代言人,必须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有良知的新闻媒体和记者也会动员人民群众的力量进行批评监督,舆论监督要依靠人民群众,要吸引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接受舆论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自主权利。开展舆论监督是每个新闻媒体的使命、责任和义务,在不改变现行党管媒体体制的情况下,必须创新新闻管理体制,确保媒体在党的领导下能够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首先,新闻媒体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的前提下,有依法进行采访、发表和舆论监督的权利。党管媒体并不是党具体干涉新闻媒体的每一次舆论监督,而是给新闻媒体一定的自主权。其次,保持舆论监督的相对独立性。除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媒体报道“禁区”以外,媒体都有按照各自的选择进行报道的权利,一切干扰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指定媒体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媒体都有权抵制。第三,重大突发事件给予媒体知情权。“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10年4月12日发布了“2010年第一季度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对2010年第一季度地方党政机关应对舆情热点事件的得失进行考评。四川巴中“全裸”乡政府因为在信息透明度、政府公信力等指标上一枝独秀,进入总体较为得体的蓝色区域,而贵州安顺警察枪击致死案、山西问题疫苗事件则被判定为应对严重失当,被亮起“红色警报”。这表明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宁是党政机关和新闻媒体的重要责任,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时,党政机关要把话语权、报道权交给新闻媒体,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
维护新闻记者的正当采访权益。采访权是新闻记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从这个意义讲,保护新闻舆论监督也就是要切实保护好记者的权益。首先,记者有依法自主采访报道的权利,记者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采访活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限制。从当前情况看,记者因舆论监督受到打击报复,甚至被非法拘禁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次,自我保护。记者要不断提高舆论监督的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严于自律,坚决杜绝“有偿新闻”“人情新闻”。这既是保护自己的重要前提,也是有力行使舆论监督的重要方面。第三,知法懂法。维护新闻记者的正当采访权益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知法懂法。各级党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中保护舆论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法律界限,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媒体主导下的舆论监督要想起到较好的效果,就必须要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度”。一是把握好监督时机。对于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事件的监督报道,要严格把握监督和报道的尺度。二是坚持客观公正。舆论监督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必须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三是注意方式方法。舆论监督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不同的事件产生的不同情况,要认真地加以区别对待。有些事件不宜公开报道的,应该考虑其社会效果,不予报道,或者选择“内参”等形式供有关部门参考。
党政主导与媒体自主之间的利益统一
舆论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之一。媒体行使监督权与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的性质并不矛盾,舆论监督中的党政主导与媒体自主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广泛一致性。
舆论监督的目的与党和政府执政理念一致。舆论监督的目的与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人民利益。首先,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开展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清除党的肌体上不断出现的毒瘤和痈疽,可以维护党和人民利益,因此舆论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善于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改进工作的手段,反映了坚定的党性,更体现了政治智慧,是新形势下检验执政能力的一杆标尺。其次,舆论监督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对于改进党和政府工作,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以及反腐倡廉、扶正祛邪、净化党风和社会风气都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都有犯“错误”的可能,对于党和政府在重大决策中可能出现的失误,舆论监督可以提出批评建议。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会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舆论监督保证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舆论监督与党和政府解决的问题一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日益体现出来,利益冲突加剧,各种矛盾凸现,舆论监督与党和政府解决的问题是一致的。舆论监督应该把反映民意作为出发点和着眼点,将党和政府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腐败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舆论监督可以使民众的声音得到及时表述,民众的事情得到及时关注和反映。舆论监督应该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想方设法促使问题解决或者促成问题解决,解除人民群众的疑虑,稳定社会情绪、清除腐败现象,让群众更相信党,相信政府。另外,舆论监督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新闻媒体时时处处都要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宣传党的主张,及时传达党中央惩治腐败的措施和决心,以威慑腐败分子。同时也可以给广大群众带来信心和希望,舆论监督有了满意的结果,群众就能从中受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
舆论监督与党和政府提出的科学发展要求一致。舆论监督与党和政府提出的科学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首先,舆论监督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让人民群众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由被动变成主动,使得舆论监督能发挥出最大作用。新闻媒体要积极倾听群众的呼声与要求,及时正确地反映他们关心的热点问题,对社会上出现的不和谐因素进行有效的揭露和引导。其次,要用发展的眼光来分析、报道前进中的问题,选择舆论监督事件时要以协调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具体利益与根本利益的关系为着眼点,以促进个人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共同发展为落脚点来做好舆论监督。第三,舆论监督要帮助一部分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克服脱离实际、主观臆断、盲目追求所谓“政绩”、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的现象。重点是要保护好生态环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新闻媒体在谋求自身科学发展的同时,要抓住群众关注,党政部门重视,有普遍意义的重大问题,实施建设性监督、科学监督和依法监督,从而达到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统一。党和政府为舆论监督提供更加适合的良好环境,人民群众通过舆论监督与党和政府共谋发展,有了这样一个良性循环的互动关系,舆论监督就能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