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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也是马——谈电视新闻评论的分类

2010-11-16郑吴勇

声屏世界 2010年7期
关键词:焦点访谈类节目叙述者

□ 郑吴勇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在电视学术界,有人将《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节目划出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的范畴,有的省市在年终选评好节目时,竟把这类访谈类节目打入评论类之外的另册。这真是说者糊糊涂涂,听者懵懵懂懂。

从纸媒评论到电视评论

评论这一在纸质媒体中泾渭分明的文体,为什么却在电视媒体中纠缠不清了呢?这固然与一部分电视新闻评论节目在处理“述”和“评”之间的度上不够恰当有关,然而更多的是部分论者在评判电视新闻评论节目时,用以衡量的标准仍然停留在原来纸质媒体的观念上。

应该说,几乎在电视新闻出现的同时,伴随而来出现了电视新闻评论。①最初,电视仅仅把口播纸媒的评论作为电视新闻评论。然而,由于电视长于形象而短于抽象的特点,这种几乎未经改造的移植由于 “水土不服”,难以被观众认同,除了作为编前编后的点缀之外,难成气候。直到中央电视台的 《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横空出世后,人们才意识到原来电视新闻评论可以这样做。随之而来的是,类似的电视新闻评论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些出世不久的“新生代”,却能够锋芒毕露,席卷天下呢?

这自然地要回到老话题:从内容到形式。就内容来说,从《焦点访谈》的栏目口号——时事追踪报道、新闻背景分析、社会热点透视、大众话题评说,到其选材标准三原则——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再到《新闻调查》的“探寻事实真相”等都表明,这些节目所着眼的题材都是与国家、社会、百姓、人生等息息相关,容易引起观众共鸣和震撼、说出了老百姓想说而不敢说或没机会说的话,既为老百姓消了气,又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因而也就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从表现形式来说,这些节目有意识地扬电视现场、叙述、形象之长,而避电视的概念、判断、推理之短。作者的观点往往不是由主持人或记者“特别地说出”,而是通过记者的现场采访、当事人的现身说法,以及大量生动形象的镜头和同期声等自然而然地表露出来。即使是由主持人或记者“特别地说出”,也是在做了大量的事实铺垫、对比或者隐喻等等之后,才水到渠成地来几句点睛之笔。这样,就避免了那种“我说你听”的突兀感,在不知不觉中把观众 “俘虏”了去。

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是要发展的,电视新闻评论节目也不例外。随着观众审美观念的发展和媒体竞争的需要,电视新闻评论节目的表现手法和制作模式也不断出新,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前后。这一时期,中央、各省市电视台以及凤凰卫视纷纷推出了 “说新闻式评论”“沙龙式新闻评论”“家常式新闻评论”“专职评论员式新闻评论”等。有学者把这类节目称为“‘纯’电视新闻评论节目”。②

对几种质疑观点的辨析

应该说,以上所列的诸种电视新闻评论的模式,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做到了新闻评论特点与电视特点的融合,引起了业界和学界的阵阵喝彩。实践证明,经过广大电视人精心培育的这一系列电视新闻评论新品种总体上是成功的。然而,面对电视圈内外对这类“纯”电视新闻评论的肯定,有论者却回过头来拿《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与之相对比。真是不比则已,一比吓一跳。像这种“访谈”“调查”之类以叙述为主的节目,居然被划入“新闻评论”类,有学者还居然把“纪实”的节目,也划归“新闻评论”类栏目里去,③真是 “匪夷所思”。随着这些质疑声,“访谈”“调查”类新闻评论节目的属性和地位也开始动摇。下面择其要者辨析之:

“新闻报道以传播事实性信息为主,新闻评论以传播意见性信息为主”。这个定论没有错。然而,这只适用于一般的新闻评论,未必完全适用于电视新闻评论,更未必完全适用于访谈、调查和述评类的电视新闻评论。学者孙宝国就把电视新闻评论界定为“以现代电子技术为传播手段,以图像、声音、文字等为传播符号,针对新近或正在发生、发现的事件或事态,进行既包含事实性信息,又包含意见性信息的单篇评论式深度报道的电视新闻节目形态。”④显然,在这个定义中的“事实性信息”与“意见性信息”是并列的,没有主从或主副关系。

“既然是新闻评论,为何却述多评少?”这个责问也不算错。在制作电视新闻评论的实务中,偶尔有一些电视新闻评论作品在处理述与评的关系时,出现了该评多述少却变成述多评少,因而未能很有效地表达作者观点的现象。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以偏概全,误认为凡是电视新闻评论都必须是评多述少,否则就不称其为新闻评论。更加合理的评价标准应该是:根据题材和内容的需要,不严格按照评与述的比例,该述则述,该评则评,述评结合。换言之,在具体的某部电视新闻评论片中,如果题材和内容需要,不但可以而且应该“述多评少”。为什么呢?人们往往把电视片中的叙述者划分为客观叙述者和干预叙述者,客观叙述者只充当故事的传达者,而干预叙述者则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可以在叙述中表达主观的感受和评价。干预叙述者的“叙述”往往已经潜移默化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倾向 (在特定的语境下,采访者和被采访者甚至旁观者的眼神、手势等等也会“述”会“评”)。显然,《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中的主持人或现场采访的出镜记者,属于干预叙述者。既然在 “述”中已经有“评”,“评”已寓于“述”之中了,那又何必画蛇添足地再单独“评”一番呢?相反,在一些“议”新闻的节目中,往往有一些主持人总是担心观众的理解力,喜欢在那里喋喋不休地指点江山,评头论足一番,反而让观众产生强加于人的感觉。实际上,即使在纸媒中,也不乏虽然述多评少,却取得成功的新闻述评。毛泽东同志所写的《中原我军占领南阳》就是这样一篇成功的典范性作品。

近年来,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一虎一席谈》《时事辩论会》这种形式更适合于电视新闻评论,《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这种形式已不适用于电视新闻评论。有论者甚至把这种双方论辩的节目形态抬到了 “我国内地电视新闻评论电视视听化的重要出路”的高度。⑤这很值得商榷。笔者对这种双方或多方辩论式实际上是“沙龙式”的节目形态,总体来说是赞成和肯定的。但是,对此的肯定并不意味着对彼的否定。如果说《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式已不适用于电视新闻评论,那就言之太过了。实际上,即使是在这种“辩论式”节目比较流行的近几年,广大观众对《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等节目的关注程度也没有多少减弱,从国家领导人到平民百姓,都一如既往地喜爱这两个节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两个节目既较好地实现了与观众的“三贴近”,又不搞花俏和形式主义,有着顽强的生命力。至于说到“辩论式”的形态是 “我国内地电视新闻评论电视视听化的出路”,要下这个结论也为时尚早。在传统的评论中,往往分为两大类,即“立论”和“驳论”。《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中所运用的论证方法,偏重于“立论”,而《一虎一席谈》和《时事辩论会》更偏重于“驳论”。设想,在新闻评论园地里,仅仅剩下“驳论”的话,那将是怎样的一种状况?更何况,即使是“驳论”,也未必就一定要论辩双方口沫横飞,拍台拍凳,捋手捋臂,像个好斗的公鸡才过瘾。在电视新闻评论中机械地把戏剧冲突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未必就是拯救电视新闻评论的灵丹妙药。电视新闻评论应有多种形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观众的需要。

电视新闻评论的发展趋向

对把《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类节目划归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的责难声不止以上这些,今后还会有更多的不同声音,《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也并非十全十美,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随着业界和学界在实践中的探讨和理论上的研发,电视新闻评论还会不断涌现出更多的形态,对电视新闻评论的划分也会有更多的不同观点。但是,就目前来说,对电视新闻评论划分的争论,千万不要陷入“白马非马”的怪圈中去,这正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体现。电视新闻评论的评判者应该秉持“存在即合理”的理念,把划分电视新闻评论的尺度放宽一些,既允许那些“纯”电视新闻评论,又允许那些“杂”的电视新闻评论;既允许“用观点说话为主”的电视新闻评论,又允许“用事实说话为主”的电视新闻评论;既允许“评多述少”的电视新闻评论,又允许“述多评少”的电视新闻评论;既允许“评论员式”的电视新闻评论,又允许“访谈式”的电视新闻评论;既允许“新闻 1+1”式的电视新闻评论,又允许“新闻1+n”或“新闻n+n”式的电视新闻评论;既允许唇枪舌剑“驳论式”的电视新闻评论,又允许娓娓道来“立论式”的电视新闻评论共生共荣,并存于电视新闻评论园地。果如是,电视新闻评论必将呈现百花齐放,万马奔腾的良好局面。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1959年6月18日北京电视台播出的《谈西柏林近况》是我国第一篇电视新闻评论。参见叶子:《电视新闻:与事件同步》,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②黄黎新:《“纯”电视新闻评论节目传播效果研究》,《电视研究》,2009年第2期。

③④参见孙宝国《中国电视新闻节目形态研究》,新华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154页,第144页。

⑤欧阳明:《我国电视新闻评论的困局及解困策略探析》,《现代传播》,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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