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建设与“非显性腐败”的防控
2010-11-15马哲军
○ 马哲军
“两型社会”建设与“非显性腐败”的防控
○ 马哲军
2007年12月,国务院批准武汉城市圈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这是中央站在改革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高度重视“两型社会”建设中的腐败风险防控问题,建立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安全区”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营造党员干部投身“两型社会”建设的良好环境,达到为“两型社会”建设保驾护航的目的。
一、“两型社会”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蕴藏着更大的腐败风险
“两型社会”的试点落户湖北,标志着武汉城市圈的改革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湖北被推到了我国科学发展的最前沿。湖北有望摆脱“不东不西、不是东西”的尴尬,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两型社会”建设又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没有现成模式可以遵循,没有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具有很强的试验性、开创性。从一定意义上说,武汉城市圈的“两型社会”建设与30年前开启的改革开放事业一样,需要“摸着石头过河”。这既赋予了我们无限的想象空间和创业激情,同时也蕴藏着不可预知的挑战和风险。腐败,就是挡在“两型社会”建设征途中的拦路虎和绊脚石。
(一)“两型社会”建设先行先试,既带来了广阔的试验空间,又可能为极少数人提供更大的公权寻租空间
“两型社会”建设最大的特点是拥有宝贵的改革试验权和探索权,先行先试是中央赋予“两型社会”建设的最优惠政策。武汉“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核心内容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包括创新“两型社会”建设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产业升级、统筹开发、节约用地和财税金融体制机制等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这为我们干事创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在审批减少甚至无需审批的情况下,领导干部的权力更大了,公权寻租的空间也相应加大,腐败的风险伴随“闯”和“试”的过程增加了。
(二)“两型社会”建设大投入、大建设,既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又可能为极少数人提供更大的公权寻租机会
在“两型社会”建设中,我们逐步形成了推进改革试验的“56531”实施框架体系,即编制5个专项规划(空间规划、产业规划、交通规划、社会事业规划、生态环保规划),制定6个配套支持政策(投资、财税、土地、环保、金融、人才支撑)、5个一体化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产业双向转移、交通一体化建设、农业产业一体化、商业连锁经营、社会事业资源联动共享)和改革试验3年(2008-2010年)行动计划,策划1个重大项目清单。在这3年当中,拟列入项目共177项,投资总规模近1.3万亿元。如此多的项目,如此大的投入,要在短短的3年时间内完成,这在湖北发展史上绝无仅有,必将推动湖北实现大发展、大跨越。同时为极少数人公权寻租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三)“两型社会”建设制度设计尚不完善,有可能成为极少数人腐败的“岔路口”
经济学家樊纲认为“两型社会”重在制度建设,制约中部崛起和武汉城市圈发展的瓶颈是制度缺失。“两型社会”建设作为新生事物,国家还来不及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两型社会”建设在率先突破、大胆创新中势必会冲击到现有的制度体系。一边是破笼欲出的改革试验,一边是尚不完善的制度体系,在传统与现实的碰撞中,在整体与局部的权衡中,在权力与利益的较量中,可能有极少数人走错路口,误入歧途,滑向腐败的深渊。
腐败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古往今来,历朝历代,腐败从来都是如影随形。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证明,处于试验阶段的“两型社会”建设,在给湖北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蕴藏着更大的腐败风险。对于潜在的腐败风险,我们必须着眼于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一方面,以更加科学的制度和举措,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不能因噎废食,畏手畏脚,不敢闯,不敢试,不敢先试。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者、支持试验者、鼓励创新者、打击腐败者,使武汉城市圈真正成为改革的尖兵、试验的沃土、创新的摇篮。
二、有效化解先行先试带来的腐败风险,必须高度重视防控“两型社会”建设中的“非显性腐败”
腐败发生的轨迹表明:“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大洞三尺”。领导干部滑向腐败的深渊,通常是从“非显性腐败”开始的。
所谓“非显性腐败”,是相对“显性腐败”、“事实腐败”而言的,是指不易引起注意、不易觉察、不以为然的违纪违规、谋取私利的权力蜕变现象。
“非显性腐败”主要有“细微腐败”、“嫌疑腐败”、“渐进腐败”等几种表现形式。
“细微腐败”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在貌似细微的问题上不检点,收受请托人的好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小腐败”、“亚腐败”、“准腐败”,是腐败的温床。细节问题不可小看。古人云:“祸患常积于忽微。”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注重良好细节养成。
现在有个说法,有一些人为了获取领导手中的权力,有13个“一下”:出国考察支持一下;逢年过节探望一下;住院治疗慰问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乔迁新居意思一下;孩子结婚表示一下;已提拔者感谢一下;想提拔者争取一下;关系一般的亲近一下;关系好的加深一下;暂时无求的铺垫一下;请你打麻将时有意输你一下。如果不注意这些细微之处,抵制13个“一下”,我想最后的结果就是:无可奈何进去一下。
“嫌疑腐败”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前后,与请托人有利益上的往来,即使貌似按制度、规定、程序办事,也仍然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是腐败的“前期”、“萌芽”状态,或未被发觉的状态。
“渐进腐败”主要是指公职人员由量变到质变,走向腐败的过程。湖南省郴州市“三玩”副市长雷渊利在忏悔书中写道:“当别人送钱送物时,开始有些害怕、紧张,但经不住诱惑,后来就心安理得地收了,从一次收受几千、几万到收受几十万、上百万,以后就习以为常了。”
一般来说,“非显性腐败”往往不被重视,就像我们看到蚂蚁啃骨头一样,难以相信小小的蚂蚁竟能将
偌大的骨头化骨销形于无影无踪。概括地讲,“非显性腐败”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非显性腐败”具有隐蔽性
它隐蔽在“常”,有可能发生在最经常的公务交往中而容易隐蔽;隐蔽在“群”,“非显性腐败”行为有可能在一个群体、一个区域中,因司空见惯而容易隐蔽;隐蔽在“下”,因可能发生在最基层的公务活动中而容易隐蔽。
(二)“非显性腐败”具有模糊性
“非显性腐败”与腐败的界限模糊。一些单位和个别干部把收受红包视为官场常态,公款吃喝成为工作的一部分或工作的主要方式。喝点小酒、抽点小烟、打点小牌、跳点小舞、收点小钱谈不上腐败,已经成为一种官场文化。再加上“非显性腐败”的细微性、渐进性,在查处、裁定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三)“非显性腐败”具有普遍性
江泽民曾经指出:“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客观地讲,当领导干部不因失小节而自责、受小惠而自省的时候,“非显性腐败”就有了巨大的惯性,从而演变为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官场潜规则。
(四)“非显性腐败”具有盲从性
“非显性腐败”涉及人员必然从公务活动中谋取或大或小的利益,如不能及时发现、纠偏,因利益驱动,很容易让涉及人员心存侥幸、越陷越深,同时也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心理和行为,造成盲目效仿,使“非显性腐败”行为愈演愈烈。
“非显性腐败”与腐败仅一步之遥,其危害性丝毫不逊于“显性腐败”。管理学上有一个著名的“破窗理论”:当一间房的一扇玻璃被打破而肇事者得不到相应地处理和制裁时,后来者就会无所顾忌,整栋楼的玻璃就可能在顷刻间统统被毁。“非显性腐败”就好比是第一块被打破的玻璃,如果不引起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就势必会演变为“显性腐败”、“大腐败”。
三、突出抓好反腐倡廉教育,从源头上遏制“两型社会”建设中的“非显性腐败”
实践证明,预防和惩治腐败,必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相比“显性腐败”,“非显性腐败”处于腐败的“萌芽状态”、“嫌疑阶段”和“渐进过程”,没有露头,打击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古人云:“心为万事主,动而无节则乱。”要从源头上遏制“非显性腐败”,必须“攻心为上”,更加注重发挥我们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更加注重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
(一)更加注重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必须体现“全覆盖、大力度、常态化”的要求
全覆盖,就是反腐倡廉教育必须覆盖到所有机关、所有部门,覆盖到各级领导班子、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覆盖到所有应办事项和办事的全过程,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大力度,就是要把反腐倡廉教育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出硬招、求实效,使反腐倡廉教育成为硬指标、硬任务,不走过场,不做样子,确保反腐倡廉教育的实际效果。常态化,就是要通过“警钟长鸣,木鱼常敲”、“常扯衣袖、常揪耳朵”的提醒,使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政意识,使教育和自律成为常态、成为习惯。
(二)更加注重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必须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反腐倡廉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与其他类型的教育区别明显。它不仅要灌输廉政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廉政信念,并使之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廉政行为,实现从“知”到“信”再到“行”的转化。因此,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既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进行,同时又要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年龄段,开展不同重点、不同内容和形式的教育,切实做到因人施教、因事施教、因时施教、因地施教,不搞“一刀切”、“一锅煮”。要创新教育方式,综合运用案例式、现场式、体验式等多种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调整心态,知足常乐,守住清贫,顶住诱惑,耐住寂寞,管住小节,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感染力、渗透力和说服力。
(三)更加注重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必须经常“回头看”
反腐倡廉教育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应经常对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进行“回头看”,看廉政意识是否做到“六入”。一看是否“入脑”,就是看每个部门、每个机关、每个工作人员是否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廉洁从政的理念是否在脑中扎根,是否人人绷紧廉洁从政这根弦;二看是否“入时”,就是看廉政意识是否适时渗透到办事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是否时时绷紧廉洁从政这根弦;三看是否“入事”,就是看廉政意识是否渗透到每件应办的具体事项中,是否事事绷紧廉洁从政这根弦;四看是否“入微”,就是看廉政意识是否渗透到办事的每个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是否处处绷紧廉洁从政这根弦;五看是否“入岗”,就是看廉政意识是否渗透到每个岗位以及每个岗位上的具体行为,是否个个绷紧廉洁从政这根弦;六看是否“入责”,就是看廉政意识是否渗透到每个部门、每个人的每个“规定动作”以及所负的责任上。
“两型社会”建设,中央对湖北寄予厚望。强化“两型社会”建设的腐败风险防控,是中央的要求,是湖北人民的期盼,也是抓住历史机遇、加快湖北发展的现实需要。只要我们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动摇,高度重视“非显性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我们就一定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两型社会”建设的新局面。
(作者系湖北省委党校、湖北省行政学院常务副校(院)长)
(责任编辑 张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