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11-10赵迪
赵 迪
摘要:我国的再保险业起步较晚,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还存在有效需求不足、供给主体发展缓慢、业务大量外流等问题。应采用加强原保险公司兼营分保业务的意识、鼓励多种组织方式增加再保险供给主体、加强国内保险公司间的合作等对策加以解决。
关键词:再保险;市场监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02-02
再保险被称为是“保险人的保险”,是对风险的二次分散,是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损失的一种交易方式。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创新的再保险方式逐渐发展起来,作为传统的比例再保险和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补充,为分散各种风险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融资再保险、自保公司和保险证券化等都不同程度上使保险具有了融通资金等功能。而我国再保险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同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待健全,保险意识还比较落后,人才和技术匮乏以及因资金短缺导致的总体承保能力不足等困难,需要我们从现阶段问题着手,提高再保险的服务效率,使其能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分保需求尚不充沛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分出率与所承保风险成正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成反比。我国原保险人对再保险的有效需求还很低,对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对分散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投机心理。国内保险业仍处于规模扩张、抢占市场的热潮中,财务稳定性和长期利润最大化还未成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理念,保险公司“惜分”的意识强烈,尤其是费率高、利润大的业务更不愿分出。实力强大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自以为其业务风险已在全国范围内分散,且各公司的业务种类大同小异,所以分保的意义不大。而事实上,各公司由于其保险责任在区域集中度、时间集中度和险种集中度的不同,仍存在分保的必要性。2008年的雪灾、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加上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的加剧,使整个金融领域潜在的风险加大,给保险业的经营必然带来了较大压力。任何事情都有双面性,灾害和危机从另一面说是对保险业安全经营最好的警示,也有利于净化保险市场。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缓慢
自1996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从中分离并诞生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起,截止到2009年2月末,我国中资的再保险公司只有中国财产再保险、中国人寿再保险和中国再保险国际3家专业性再保险公司和6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其中,中国再保险国际2009年1月1日起才开始在大陆范围内承保业务,在此期间虽然批准了较多原保险公司可以从事相关业务的分入业务,但他们的分入份额还很小。2007年全国共有13家新的保险公司开业,其中只有一家再保险公司——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开业。究其原因发现:首先,根据《保险法》第73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再保险公司的客户是数量较少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各种保险产品进行宣传和必要的售后服务,更不需要雇佣大量的展业人员进行保险产品的推销。其次,我国《保险法》虽允许一些有资本实力的原保险公司经营相关的再保险分入业务,但几乎没有哪一家把再保险作为一条业务来源渠道。因为原保险公司通常把再保险作为一种单纯的风险控制手段,安排法定分出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的商业分出。另外,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其承保能力受资本金的限制的同时,承接的保费已超过了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而一些保费收入未达到偿付能力上限的小公司,又很难或者说不敢去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综上所述,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缓慢的现状在一段时期内还将会持续。
(三)我国再保险业务大量外流
2006年法定分保取消后,大量的再保险业务尤其是财产再保险业务流向海外。原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分保费大量外流。根据《保险法》规定,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就其分保业务负有告知义务,同时,在相关业务洽谈中分出人要向接受人解释自身业务的整体情况及相关的经验技术。因此,在缺少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很多国内保险公司愿意和与自己无利害冲突的外国公司做分保业务,以防对手知悉自己的经营信息和业务技术。我国原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一些刚成立的小型公司,往往通过降低费率及提高手续费和佣金展业,佣金甚至达到首期保费收入的30%,市场秩序不够规范,而国内分保佣金仅为20%左右。这就使得分出公司在国内分保业务中处于亏损状态。而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分保佣金平均在32%以上,国内外分保利益差距如此之大,因此,向国外分保也可以理解。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原保险公司兼营分保业务的意识
我国原保险市场已形成了完全竞争的局面,注册资本从2亿元的小公司到几百亿的大公司有一百多家,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因此很多公司承保能力并未饱和,但大多数公司本身都具备兼营再保险业务的权利。通常看来,大多数公司的再保业务多为分出业务,分入的很少。若大中型保险公司之间或中小型保险公司之间能够本着诚信共赢的原则,通过互保、互惠交换方式,加强合作,则对各家公司的发展是利大于弊。有利之处包括,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净保费收入;避免了总保险业务量的减少;分散了业务风险,稳定了公司的经营成果;降低了公司的费用成本。总之,加强原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的意识,并引导各家公司采取互惠交换等互利共赢的方式来经营再保险业务,这样,既在空间上分散了风险,又能维持甚至扩大业务量;既相互扶持、共享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带来的成果,又是对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供给不足的一种补充,无形中促进了我国再保险市场更好的发展。
(二)鼓励多种组织方式增加再保险供给主体
面对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现状,监管机构应出台政策鼓励多种资本以多种组织形式成立再保险机构,来增加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一个完善的再保险市场既要有实力雄厚、多元化经营的大型再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也要有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的专业化中小型再保险公司。民营资本进入再保险市场,可以采取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制,这样产权明晰,容易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正是由于民营资本产权界定比较清晰,可以理顺公司内部各种权、责、利的关系,能够较大程度地调动公司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助于产生较高的创造性,增强公司的盈利性,使民营资本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又能自我约束,不会过于滥用权利引起资产的损失。这种制度上的优势可以使其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由弱变强,由小变大。资本金不足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因此,引入外资再保险补充增加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是一种可取的方式。因为通过引入外资再保险在我国设立分公司或者建立合资再保险公司,可以增加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此外,学习国外先进承保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交流再保险市场信息和了解国际惯例,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减少了开发成本,缩短了企业初期发展的时间。另外,利用这些再保险公司的国际声誉,可使我国的再保险公司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分保业务,不断吸收境外市场的分保业务,增强吸引力。总之,鼓励多种方式增加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不仅有利于中资再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同时,有利于形成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市场,还有利于形成在国际市场有影响力至少是亚洲市场有影响力的中国再保险市场中心。
(三)加强国内保险公司间的合作
面对日益增长的再保险需求,我国再保险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供给不足。通过有选择地继续引进实力雄厚的再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再保险公司,不仅可以直接扩大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而且也可以学习先进承保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同时,又可以利用这些再保险公司的声誉,使中国的再保险市场成为吸引境外分保业务的市场。此外,我国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再保险资源,允许保险公司与国内非保险机构合资成立再保险子公司,鼓励其他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投资组建再保险公司,鼓励国内现存的各家保险集团出资组建专业再保险子公司,鼓励一些长期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下设独立的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同时,政府应当对全局利益予以考虑,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优惠,适当减轻保险营业税以及在人才流动政策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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