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药价虚高的关键在于决心 等
2010-11-04
整治药价虚高的关键在于决心
◎费菲
一种叫做芦笋片的药,出厂价为15.5 元,经过层层加价,最后到病人手里居然涨至213 元,利润高达1300%。后又有报道,另一种治疗癌症的药物恩丹西酮的利润居然高至2000%。医药价格秩序混乱,表面看来是政府价格监管制度和手段不完善的结果,但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到位以及药品市场发育滞后。然而,这个问题真的复杂到无法解决吗?笔者看来未必,如果肯破釜沉舟地实行改革,终能破解。
拿美国来说,其实行由制药企业、销售商、社会健康维护组织、医院、保险公司和联邦政府联合谈判的定价机制,同时接受《药品竞争法案》和《处方药竞争法案》的约束,从而使药品价格得到了有效调控。对此我们不妨借鉴,相信只要能尽快变革现有的药品招标制度,不断引进与增强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逐渐形成一种包括诸多利益主体在内的博弈机制,并在立法层面制定更为完备、周密与合理的制度,定能压缩药品审批定价的权力寻租空间,解决药品价格“滚雪球”的问题。
也就是说,这一问题并非无解。药价虚高这一顽症始终无法根除,根源就在于由于利益驱动、层层勾结,从上到下都缺乏诚心解决问题的决心,以至于媒体报道一个案例,有关部门就整治一段时间,而风声一过,旧的模式又会卷土重来。
为“药事服务费”鸣不平
◎吕进 韩冬
近来,社会上对“药事服务费”的质疑不断。有人说,实施“药事服务费”是“拆东墙补西墙”,羊毛终归还要出在羊身上;还有人说,将“回扣”改为“药事服务费”是“换汤不换药”,并不能制约“以药养医”的趋利行为,等等。
事实上,“药事服务费”遭遇如此挑战,就在于它对原有制度产生了冲击。长期以来,医院药品价格不仅包含加成费,更包含制度成本,前者可以转化为合理的费用,后者的许多“灰色”现象则难以昭于天下。作为医改的先声,“药事服务费”正是直指这种制度的滥觞。
质疑并不能掩盖“药事服务费”的积极意义。笔者认为,实施“药事费”是利于医患双方的好事。从医院的角度而言,增设“药事服务费”可以使药学工作者的劳动价值得以明确体现,也可以使其参与诊疗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且“医”和“药”进一步结合,会推动医疗水平的提高。而对于患者,“药事服务费”如成为医疗服务清单中的一项,患者可以对自己的钱花在哪儿一目了然。而且“药事服务费”体现了“药物管理的基本成本和医务人员药事服务的技术劳动价值”,意味着医药工作者需提高业务水平,这种提高最终会落实到对患者的服务上,使患者受益非浅。
药品定价岂能只听企业一面之词
◎孙瑞灼
出厂价只有15.5 元的癌症辅助药物芦笋片,其政府指导价竟畸高到离谱的程度:2006 年11月,湖南省物价部门依据该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制定了160 元/盒的最高零售价;2007 年,又根据药品生产地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将最高零售价调整为213 元/盒;2010 年,参考周边省份2008 年实际执行的中标价格后,确定该品规药品的投标报价指导价格为136 元/盒。
原来,当地物价部门在确定该药品的政府指导价时,竟是完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以及周边省份的中标价格,而没有对药品的实际生产成本进行核算。对药品生产成本一无所知的物价部门,如何能够合理地确定药品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指导价想不虚高都难。
国家对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原本是为了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的看病负担。然而,这一政策在现实中却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一些药品的政府定价居然是出厂价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成为企业牟取暴利的工具。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药品定价机制存在巨大的缺陷:一是药品定价没有以严格核算药品生产成本为前提。实践中各地物价部门往往只听药品企业的一面之词,根据其提供的资料确定价格。二是没有建立药品定价失真责任追究机制。这一方面导致职能部门在药品定价上不够严肃、认真,另一方面也加剧了腐败。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取得高定价,往往对职能部门进行“攻关”,药价严重失真的背后通常存在着权钱交易。
因此,要想让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药品定价机制。在严格核算药品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建立药品定价负责制——谁定价谁负责,一旦出现定价严重虚高的情况,便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