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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庭”维权录

2010-10-28刘太金胡振艺何雪佩

检察风云 2010年16期
关键词:法庭被告案件

文·图/刘太金 胡振艺 何雪佩

“网络法庭”维权录

文·图/刘太金 胡振艺 何雪佩

网络法庭刚刚审完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左二为庭长吴卫兵)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自成立第一家网络法庭后,先后受理了20多起网络侵权的案件。在审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该院探索出一系列成功经验。但同时网络侵权维权也面临无法得到有效“司法保护”,网络侵权认定责任难、网络侵权的司法管辖等困惑。

如何锁定“名誉侵权人”

陈先生在赣州市一家机关单位任正职。作为当地一位科级干部,平时在工作中,难免会得罪人。7月5日,有朋友告诉他,在南昌某论坛发现一则辱骂他的帖子,帖子中有名有姓的人就有四位。不仅举报他包养情妇,还称他存在贪污受贿行为。事实上,帖子上的名字根本就是编造的,子虚乌有。

“这种事情,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啊!”陈先生颇感无奈,每接到亲朋好友的电话,他都要耐心地解释一遍。在与网站交涉无果后,决定诉诸法律途径,要求网站删帖,并索赔精神损失。

但是,烦恼也接踵而来:“如何固定证据?由于我不知道被告的真实姓名、地址等信息,法院不立案。我该怎么办?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去获取被告的真实信息呢?”

陈先生的烦恼,其实有一定的普遍性。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在网上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人肉搜索、上传盗版作品等。如果你对谁有意见,发泄下不良情绪,只要把他的一些“丑事”往论坛上一发,再取一个吸引眼球的标题,也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即使无中生有,网民也会偏听偏信,进而给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

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考虑到举证成本高等原因,很多权利人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想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也显得异常艰难。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和犯罪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院长雷虹说,这为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网络法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在陈先生得知自己被人网上侵权之后,有权利通知要求网络的运营者、管理者对侵权的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处理,手段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那么谁是真正的被告呢?

该庭庭长吴卫兵告诉记者,网上侵权后,当事人在立案时,可以先将BBS论坛实际控制人作为被告,然后再根据被告提供的“发帖人”的IP地址,通过电信部门查找其住所,从而找到具体的侵权行为人。

确定被告的法律依据就是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论坛的版主,对形式与内容均明显侵权的文章,未尽审查义务,疏于管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庭一位法官表示。

“亮剑”网络犯罪

网络游戏作为一项新兴产业竞争非常激烈。盛大网络与Actoz及Wemade的纠纷带来的教训异常深刻,最终虽以盛大全额付清分成款为条件而续约,但市场上曾两度传出“《传奇》退出网游舞台”的消息,矛盾之激烈可见一斑。从国外情况看,网络游戏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产业链,能够提高国内生产总值,甚至成为新型支柱产业。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猛。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游戏市场规模已经达到32.75亿元。所以,蕴含巨大市场价值的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寻求法律保护(包括刑法保护),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一些不法分子嗅得这一商机,也妄想“分一杯羹”,打起了以网游外挂牟利的主意。网络法庭及时对这一违法行为“亮剑”。

《热血传奇》和《传奇外传》系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独家经营的两款网络游戏。

2008年10月下旬,康某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任何合法手续、且未获得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支持上述两款游戏的外挂软件《偷懒猪》,并以50~6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

经鉴定,《偷懒猪》破坏了《传奇》的游戏体验乐趣和可玩性,增大了服务器端的网络巡检和数据流量传输,属破坏性程序。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认定,康某等人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经营的外挂《偷懒猪》属于非法出版物。

2010年3月29日,网络法庭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网络法庭依法审理此案,正是不断适应网民的新需求,新期待。”江西高院宣传处有关负责人如是称。

言论自由与维护名誉权的平衡

一个现实是,由于信息发布的海量性,网络服务商要在事前进行完全审查,监管也不现实,那么在言论自由与维护名誉权之间,又该如何做到适度平衡呢?

为最大限度控制侵权内容传播范围,目前,网络法庭已经摸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

“如经初步审查,认为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建议BBS论坛删除相关内容。”网络法庭一位法官称,如BBS论坛拒不删除的,则请公证部门固定证据。

在言论自由与维护名誉权之间,又该如何做到适度平衡呢?如在某侵权案中,BBS论坛版主对标题即含“某某是妓女”用语的文章未予审查,版主对形式与内容均明显侵权的文章疏于管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

“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的,为了最大限度消除对受害人带来的侵权影响,侵权行为人除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外,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吴卫兵说,网络法庭今后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将加大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罚款的力度,对于侵权行为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可考虑同时适用罚款和拘留。

如原告赵某诉江西XX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在《江南都市报》刊登道歉启事、赔偿抚慰金5000元,并在被告“家秀网”婚姻专栏上置顶发表道歉书730天。

网络维权的尴尬

“网络法庭”在审理新类型案件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司法困惑。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虚拟财产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QQ、MSN、电子邮箱、游戏账户下的虚拟武器装备等,都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面对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的局面,我国的法律规定仍旧处于空白的尴尬局面。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大多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即使少数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对游戏运营商的行为明确定性。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分析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着“真空”状态。其次是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困难,只能参考网络市场价格。

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认为,网络侵权案件证据认定困难。网站侵权主要是名誉权和隐私权侵权,损害后果往往是非财产性、无形的,亦无直接证据加以证明,这给损害后果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另外一个是责任主体认定难。”涉及诉讼主体众多,原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互相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网络侵权行为以数字传输为手段,其最大的特性莫过于阶段性和复制性。”颜三忠称,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不确定性、网络侵权行为不仅涉及多个侵权环节,而且在多个网络设备中发生了相应的影响(存储或复制)。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以及结果地、侵权结果发生时间,变得十分困难。

颜三忠认为,网络法庭维权的完善,首先要完善有关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尤其是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其次是修改诉讼法,发展管辖理论,突破传统管理理论局限,根据网络案件的特点,构建适应网络侵权与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最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发挥网络侵权、犯罪案件的判例指导功能,通过典型案件指导全国网络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市民一旦遭遇网络侵权,应立即固定证据,并积极主张权益,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果侵权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结后,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利用网络进行的情节不太严重的侮辱、诽谤案件,如有明确证据,受害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证据的率先取得和固定都十分重要。因为对网络上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取证是不同的,都要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旦不注意证据的固定,灭失后再主张权益则很难。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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