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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见大:英美刑法的定罪模式

2010-10-28王志亮

检察风云 2010年16期
关键词:替人江海机场

文/王志亮

以小见大:英美刑法的定罪模式

文/王志亮

(图/IC)

现在,中国人出国留学是一件既光彩又体面的事,学有所成回国后被国人羡慕地赞许为“海归”,在就业创业方面享受着超国民的优惠待遇。在出国留学期间,留学生们切身体验不同文化的作用,甚至还会经历中西方刑法文化差异的冲击和震撼。前一段时间里,媒体频频曝光中国留学生在国外因犯罪行为被指控的事件,而有些行为在国内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习以为常,根本就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例如,一名留学美国的中国留学生因为给女友送行“吻瘫机场”而被指控犯有“非法进入安检区罪”,被判罚款和社区刑;一名留学美国的中国留学生因“口角出狂言”被指控犯有“恐怖威胁罪”而被遣送回国;留学英国的中国留学生因“替人代考”被判刑,这些事例很值得我们深思。

案情回放

1.“吻瘫机场”获罪案

2010年元旦的周末,1月3日傍晚5时,美国新泽西罗格斯大学分子生物学联合项目博士研究生江海松,在新泽西纽瓦克自由国际机场送别女友时,趁警卫离开岗位,在其女友的帮助下,从警戒安全绳索下方弯身钻入已安检乘客区域,与即将登机的女友拥抱吻别,两人牵手走进只有通过安检的旅客才能进入的机场安全区。他并非搭机旅客、并未接受安检,在女友登机不久后即离开机场并开车回家了。大约30秒后,那名警卫人员才返回岗位。与此同时,“吻别”引起的后果凸现出来了,一名看到整个过程的旅客随后向机场警察报告了此事,为与女友道别江海松违规闯入纽瓦克机场安全区域的行为属于违反安全事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恐慌。机场出于反恐原因,立刻关闭C航站楼约6小时,机场安检人员要求数千名刚刚通过安检的乘客重新接受安全检查,造成1.6万名旅客被困、100个航班误点、27个航班取消的后果。该事件使得纽瓦克机场成为全美瞩目的飞航安全的问题机场,并导致联邦议员特地造访该机场了解,在联邦参议院委员会针对飞航安全所召开的听证会上也提到此事件。

1月8日晚,江海松在自己的家中被纽瓦克机场警方逮捕,在机场接受了询问,于午夜之后被获准回家。28岁的中国赴美博士生江海松,出生于中国江西省,2004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后即赴美国留学,是新泽西州鲁特格斯大学分子生物学联合项目博士研究生。1月8日晚上10时35分,在纽瓦克新航港局大楼里江海松在书面说明中告诉航务局警方:“我只是想要在女友登机以前,多花一点时间陪伴她。我并没有在安全门以内地区做任何事,也没有留下任何东西,我只是与女友一起走过安全门,然后在安全门的入口,排队等候登机。在我的女友登机后,我就立刻离开了。我并没有在机场做任何事。后来我就开车回家了。”

1月9日,他受到纽瓦克市府指控擅闯罪的聆讯,他最高将面临坐牢30天及500美元的罚款。面临非法进入安全区的指控,以及500美元的罚款,一名美国国会参议员称,鉴于此事影响比较大,应该对其实施更严厉的处罚。

2月9日下午,新泽西州的纽瓦克地方法院首次审理此案。法庭上,检察官表示,还没有和对方就认罪协议进行讨论,但是认为江海松应该被处以非法闯入的最严厉处罚,入狱30天,罚款500美元;江海松不认罪,他和律师埃里克·布鲁斯向法官表示,他们需要更多时间搜集证据;法官裁定3月9日重新开庭。庭审结束后,江海松的律师向媒体发表了简短声明,“这只是一个为爱昏头的小伙子希望和自己的女朋友吻别,他犯了错,但所犯错误本身并不是严重罪行。”江海松目前面临最高30天监禁及500美元罚金的判决。他的律师向记者表示,将为江海松寻求轻判可能,最理想的结果是能以社区服务代替监禁和罚金。对此,主检察官马文·亚当斯称,目前双方尚未讨论到以上细节,但检察官们仍然会请求法官判处江海松最高刑期。美国新泽西州众议员斯潘塞当天也来到法庭,她对记者表示,江海松案最高只能判处30天监禁及500美元罚金,“这与因他所引起的麻烦相比太轻了”。斯潘塞说,她已经向新泽西州的立法机关提交法案,一旦法案通过,未来如果再有类似江海松的案件发生,最高可能会被判处3个月监禁及1.5万美元罚金。但斯潘塞提交的这个法案不会对江海松的判决产生影响。

一些在国内习以为常的事,在国外的法律环境中就成了大事。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会产生冲击和震撼。

美国媒体对此案极为关注,在纽瓦克地方法院门前,聚集了数十家媒体记者及数辆电视转播车,CNN、福克斯电视台等美国主要媒体均在当天早间新闻预报江海松将受审的消息,并持续关注。中国驻纽约总领馆表示,总领馆已经给予江海松充分选择余地以及充分法律参考意见。中国驻纽约总领馆侨务领事王帮富在江海松案首度开审结束后对记者表示,中国驻纽约总领馆将继续与江海松及其律师保持联络,提供必要的协助。

2010年3月9日,新泽西州纽瓦克地方法院对“吻瘫”美国机场案进行审理,认定江海松犯了“非法进入安检区”罪,江海松在法庭上认罪,表示对事件造成的困扰深切道歉。鉴于他认罪,法官宣判罚款500美元以及社区服务100小时代替监禁,他表示接受。江海松称将从10日起上交罚款,其律师埃里克·布鲁斯认为判决“合理”,因为江海松并非有意给旅客制造不便。就此,“吻瘫机场”案件画上了句号,但是给我们留下了诸多值得深思的方面。

2.“替人代考”获罪案

2010年2月4日,现年24岁的冯佳文,在英国华威大学持另一名学生的考试证和护照,代其参加英文考试。监考人员发现冯与护照上人的相貌很不一样,顿时起了疑心,随即搜查了冯的背包,发现包内冯的证件与考试用的护照完全不符。获悉此事的校方当即报警,于是冯佳文被逮捕。冯佳文向警方交代,他从当地一家华人留学中介所找到替人代考的活儿,条件是“每通过一场考试,就可以获得400英镑的报酬”,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诱人的报酬使冯当上了“枪手”。

2010年4月30日,在考文垂刑事法庭上,冯佳文承认自己犯有“蓄意持有假证件罪”;同时,他承认在去年7月23日替人代考过另一场考试。以犯有“蓄意持有假证件罪”,法院判处冯佳文监禁6个月。英国法律规定替人代考是欺诈犯罪,华威大学发言人指出这种替人代考的行为十分不诚实。近些年来,随着留英华裔学生的增多,留学中介也开始普遍设立。有些留学生因为成绩达不到大学的要求,求助于当地留学中介,于是就出现了替人代考的现象。华人留学生代考被抓已经发生多次,去年12月,有另外两名中国学生涉嫌代考华威大学的入学英文考试,他们分别被判5个月和6个月监禁。

3.“口角出狂言”获罪案

2010年4月15日,在新泽西州斯蒂文思技术学院,主修企业系统的留美博士翟田田、西安人、现年26岁,因学业分数问题,与意大利籍教授发生口角。事后该教授向校警汇报,校警立即联系了新泽西州霍博肯警察局。24小时内,联邦和地方执法部门出动联邦移民与海关执法局首席探员,当地警署副主任、队长和斯蒂文思校警,迅速将翟田田逮捕并关押在哈德森县监狱。

拘捕的第二天,警方以当事人“威胁(把学校)烧为平地”为由,指控翟田田“恐怖威胁”,警方解释说“翟田田的行为等同威胁犯罪,有目的地为公众构成严重的不便”,在法庭上他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海明律师讲,翟田田在狱中与他通电话时说,自己的确与教授因意见不合而发生口角,但自己并没有说要将校园“烧至平地”等话语,不过“他也承认自己当时说话很冲,好像提过大不了就拼了等气话,详细说了什么,已无法记起”。翟田田也提到,口角期间并无肢体冲突。

在哈德森县监狱,翟田田只能以对方付费的通话形式与外界联系接触,而且翟田田要主动把对方填写在探访名单上,否则,不允许他与外间联系接触,不在探访名单上的人也无法向他传递任何消息。到目前为止,翟田田已被扣押超过一个月,由于通讯非常艰难,现时翟田田主要以书信形式与律师联系接触。

目前,美国移民局已下了驱逐令,决定在这起刑事案件完结后将翟田田遣送回国。海明律师说,“如果翟田田是美国公民,只要支付地方警署2万美元就可保释。但联邦移民局的逮捕令下达到了地方监狱,很难让他保释出狱。”现在,翟田田由美国政府指派的免费律师负责刑事部分的辩护,至于他最后会否被遣送中国,主要还是要看刑事底线最高案能否胜诉。海明认为,目前的情况对翟田田非常不利,由于案件已牵动到警局、学校、移民局等检控机构,如果一旦判学生无罪释放,翟田田就有权反告他们无理拘禁,赔款将是一笔天文数字,他担心在官僚主义的制度下,可能会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翟田田前不久曾接受电视访问,非但发表了对学校不满的言论,更表示要以种族歧视为由起诉学校。

英美刑法对犯罪的定性规定

“吻瘫机场”案中,“吻瘫机场”的行为极其简单,江海松仅仅是违反规定进入安检区,就被指控犯有“非法进入安检区”的罪名,为何?美国刑法采取定性方式规定犯罪,不合法即犯罪;换句话说,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合法行为就没有社会危害性。照此逻辑往下推,江海松违反规定进入安检区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因而构成“非法进入安检区”罪。

“替人代考”案中,留英学生冯佳文替人代考的行为,在国内虽然各类考试都禁止,但考场上乃屡屡发生,但都不作为犯罪来处理。理由很简单,替人代考的行为绝不是能够上升到关于人品、人性评判高度的行为。人诚信与否是关乎人的发展的大事,诚信是指做人的底线。人不诚信,对他人、对社会是极其危险的,肯定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鉴于替人代考的行为是人不诚信的表现,英国法律规定替人代考是欺诈犯罪。

“口角出狂言”案中,翟田田因学分事项与意大利籍教授发生口角并口出狂言,在中国国内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大事,即使有肢体冲突而没有造成达到犯罪的伤害后果,也不会作为犯罪来处理。而在美国,警方却以当事人“威胁(把学校)烧为平地,有目的地为公众构成严重的不便”为由,指控翟田田构成“恐怖威胁罪”。

“吻瘫机场”案中,江海松被指控犯有“非法进入安检区罪”,是因为他毕竟做出了违反规定进入安检区的违法行为。“替人代考”案中,冯佳文的替人代考行为被指控为“蓄意持有假证件罪”,是因为替人代考行为是属于不诚信的欺诈犯罪。如果说前两个案件中当事人被判罪是因为当事人都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违规行为——犯罪行为,那么“口角出狂言”案件中的翟田田,因学分事项与意大利籍教授发生口角而口出狂言并无肢体冲突被判罪,显然仅仅是由于口头言辞而获罪的。这表明,言辞也好,行为也罢,都不能突破底线,突破底线就是违法行为,从而构成犯罪。

在英美法系定性方式规定犯罪的模式下,根据刑法规定来看,由于划分行为的标准具有唯一性,不存在处于犯罪与合法之间既不是犯罪也不是合法的违法行为,因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准确无误,便与实践操作。那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定量要求,立法为何不考虑呢?这正是定性方式规定犯罪的根本特色、优点,如果对犯罪规定社会危害性的定量要求,那么势必在犯罪与合法之间制造出个既不是犯罪也不是合法的违法行为来,况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定量要求非常复杂,立法极难把握。如果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定量要求,也会被社会发展、个案纷繁复杂的现实困扰而难以在实践中操作。与其这样还不如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定量要求交给法院把握,以便法官在犯罪定性的框架内确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定量要求,进而衡量犯罪的刑事责任,最后裁量刑罚。可见,定性方式规定犯罪模式的价值取向就在于,其一处理犯罪的标准单一,立法定性、审判定量,准确、便于操作;其二对不合法的犯罪行为防微杜渐,从立法、审判上杜绝规制犯罪的“养猪效应”,“养猪效应”是指对不合法的违法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的定量要求发展到构成犯罪的时候再惩罚。就此而言,关系到如何确立刑法目的与功能的理念问题,刑法是“勿以善小而不保,勿以恶小而不罚”还是“只有善大才保,只有恶大才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定性方式规定犯罪的单一模式价值取向是对犯罪的“零容忍”,而定性方式加定量方式规定犯罪的双重模式价值取向是对“犯罪”的“可容忍”,两者的实践效果如何,不言而喻。

编辑:陈畅鸣 charmingchi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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