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杨立新三十年致力侵权法

2010-10-28肖崇俊

检察风云 2010年7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人格权民法

文//肖崇俊

杨立新三十年致力侵权法

文//肖崇俊

杨立新 1952年1月出生,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

主要著作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在侵权法、人格权法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出版有《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人格权法专论》等70余部著作,主编《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电子商务侵权法》、《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50余部,并在《法学研究》、《判解研究》、《法学家》等法学杂志上发表论文500余篇。

“我在法院办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个离婚案件”

记者(以下简称“记”):杨老师,我们了解到您1969年初中毕业就插队了,那时候您对自己的生活有什么想法呢?

杨立新(以下简称“杨”):有想法呀,当农民去啊(哈哈)。“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全体学生都下乡了,都去当农民,种地,自己哪有什么想法。到了1970年12月,部队来征兵,他们很看好我,于是我就应征入伍了。1975年初,我结束了部队的生活,复员回到了家乡。

记:那是不是从部队回家之后,您就开始从事司法工作了呢?

杨:不是啊,我还做了十天工人啊(哈哈)。从部队回来,我爸爸把我安排到当时还算是比较好的一家工厂里做了一名钳工。一个星期之后,我就奉调参加通化市五七干校“青年干部学习班”。学习了两个月,之后我就被分配到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从此开始了法律生涯。

我在那里办的第一个案件是个离婚案件。我当时还什么都不懂啊,听着别人讲我就脸红。后来我们副庭长带着我去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我就硬着头皮调解。回来后,我写了一份调解书。我这生平第一次写的调解书,交给院长,院长就改了两个字,然后就签字了。大家都很惊讶啊,说刚来的一个小伙子怎么就能把司法文书写得这么好。于是大家就对我刮目相看了。

记:那您对于当时法院的工作情况有什么评价呢?当时的审判工作同现在相比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呢?

杨:当时法院的工作一切都是党领导的,听党的领导。民事案件的法官还可以自己决定案件的判决,但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由党委决定。像死刑、死缓的案件,审理完之后要向党委汇报,由党委开会讨论决定。所以当时的法官自己没有决定案件结果的权力。这种状况是从1980年起开始改变的。

记:杨老师,您的人生中充满了奇迹。那1977年当您听到恢复高考的消息时,您有没有想过要去考大学呢?

杨:没有。我没有想过要考大学。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吧。那个时候我们法院工作已经挺好了呀,谁会想到还要去读大学啊。还有就是我们法院的老同志也不想让我去考。他们说我的水平比他们都高,再说,等毕业回来之后能不能找到中级法院这么好的职位还很难说呢。所以他们不让我去考,我自己也没想过要去考。

“第一年学习结束后,我就写了一本书,叫《侵权损害赔偿》。”

记:杨老师您是自学成才的典型了。从您的经历中,我们发现,您真正的法学学习是在1984年和1989年两度到中国政法大学完成的。一次是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的学习,另一次是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您能跟我们谈谈当时上课的情况吗?

杨:这两年学习期间,应该说,我们受到的是最好的法学教育。给我们上课的老师都很好,比如民法佟柔、江平、张佩霖,刑法高铭暄、王作富,劳动法关怀、刑讼法严端、张子培,法史张晋藩,民诉法江伟、杨荣兴,这些老师都是一顶一的高手啊。

当时上课的安排与现在不同,是很集中的。那两年,我学习真的很刻苦。第一年学习结束后,我就写了一本书,叫《侵权损害赔偿》。这本书现在已经出了四版了,大概已经卖出了五万册。

1989年开始的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就只是民法的培训。当时给我们上课的是人民大学最好的民法教授佟柔老师。这一年完全是正规的民法训练。后来,佟老师给了我一个“特优”的成绩。本来是没有“特优”这个级别的,但是佟柔老师说他要给这几位学生这个成绩。在此期间我又完成了一部书稿的写作,就是《侵权特别法通论》。我从“高法班”毕业是在1989年的7月。

记:杨老师,在您的这两段读书经历中,有没有哪些老师或者同学给您留下很深印象的呢?

杨:我印象最深的有三位老师。一个就是佟柔老师。佟老师在进修学院的时候就给我讲过课,在“高法班”又给我上课。佟老师对我影响非常大,特别是他的品性。佟老师的课非常注重推理,他讲所有权的概念就要花一节课的时间。一次课就讲一个问题,把这个问题讲得清清楚楚的。另一位是江平老师,他和佟老师不同,他的讲课非常有激情,讲得人热血沸腾的。还有就是巫昌珍老师,这位老太太讲课特别有魅力。听了她讲的民法专题后,你就会觉得特别清楚,她讲得很细,理论性很深。

“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任检察员,后任处长、厅长助理、副厅长、厅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制日报》说我是‘七年提了七级’。”

记:您的工作经历非常特殊,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时就有非常突出的表现,后来又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再后来您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过。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您的这段经历吗?

杨:我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待了十五年。后来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来挑选人才。我1989年在人民大学毕业之后,1990年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待了三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可以说我是到了民事审判最高的权力实践的所在。我觉得自己就像掉进了宝库里一样。看每一个案件都觉得很宝贵。我把这一套一套的案卷挨个儿地翻阅。一边是看案卷,一边是参阅书籍。白天就是这样度过的。晚上我自己一个人就开始写文章。那三年我自己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

当时我的一篇文章引起了《法学研究》杂志的兴趣。这篇文章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蕴含的法理问题。文章寄出之后,《法学研究》的梁慧星和张广兴就约我见面,说他们很肯定我的文章,说这种研究是一种非常科学的方法,在中国还没有人做过。我们三人商量之后,决定在《法学研究》开一个叫做《判解研究》的新栏目,把我的这篇文章作为开栏之作,并且要求以后的文章就以我的文章为准。于是这个栏目就开展起来了,并且在当时是非常“火”的。一般一位老师一年只能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一篇文章,但是我可以发表两篇(呵呵)。“判解研究”这个词现在大家都用,王利明那本刊物的名字就叫《判解研究》。其实这个词是我和梁慧星、张广兴三个人一起创造的。

记:那是什么契机促使您现在又回到了学校来从事教学工作呢?

杨: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之后,1993年1月,我调入烟台大学法律系,开始了法律教学工作,任副教授。这一段时间我的研究成果是最丰富的。其中1994年在各种杂志上发表法学论文30多篇。我的专著《人身权法论》也写完了主要部分。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都希望我去帮忙。于是我又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任检察员,后任处长、厅长助理、副厅长、厅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制日报》说我是“七年提了七级”。

其间,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邀请我到人大做兼职教授。我这个兼职教授可是真的给学生上课的哦。我非常喜欢教学工作,加之王利明教授极力邀请我到人大来当教授,2001年1月9日,当我还没有正式调入人大的时候,学校就已经通过了我的教授评定,并且直接让我当博士生导师。我没有什么好犹豫的,于是就来到了人大。我喜欢这个学校的学术氛围,喜欢在这里做研究的感觉。你们可以打听一下,这里和学生关系最好的老师就是我了(呵呵)。

记:杨老师,您也曾经到过许多的国家,比如1999 年您就到日本早稻田大学讲授侵权行为法,并与日本的侵权行为法专家和民法专家进行过学术交流。这些经历对您的研究,或者思想有什么影响吗?

杨:我是一个没有国外访学经历的人,我的外语也不好,这对于一个学者来说是一个缺憾。所以,我就想尽量地弥补。好在还比较聪明嘛,所以就多看一些译过来的东西。有时候也让学生帮着我翻译一些东西。到外国去访问会有比较直接的感受。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在美国的那次。我在美国待了十天,这十天我就尽一切的可能同他们的教授进行交流。我们谈论的问题很多,比如美国侵权法等等,把他们的经验都吸取过来。还有一次是到德国和荷兰去,那是参加法工委主办的一次考察。那次的日程排得满满的。我白天就跟法工委的同志一起考察,晚上就记录考察体会。等回来时,我就整理出了一篇三万多字的考察日记。大家都不敢相信我能办到。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看了就发表了。

“要说起来的话,我的贡献一个方面就是侵权法吧。可以这么说,在中国大陆上,没有一个人研究侵权法比我时间更长。他们对我的评价是,三十年来基本上对侵权法没有放弃。”

记:那您认为我们民法现在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年轻的学者还应该往哪些方面去努力呢?

杨:我们民法现在的情况是,基本框架差不多都搭建起来了,研究的水平也都挺好的。但是还有很多新的问题。许多国家民法现在都有新的发展,我们现在更需要去学习,把人家的一些新的东西拿过来,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工作。比如说美国侵权法现在发展出了一个叫做“责任分担”的新的规则,像这样的规则大陆法系是没有的。所以我们应该推动大陆法系在这方面的发展,而不仅仅是推动中国法律的发展。我认为我们应该从这些角度入手进行研究,因为常规的东西都已经被研究过了,我们应该研究那些我们急需的,而在外国又可以得到很好借鉴的问题。

记:杨老师,您的著作和文章真的非常的丰富,您是一位名副其实的著作等身的学者。您的学术贡献非常之多,能请您概括一下您的主要研究成果吗?

杨:要说起来的话,我的贡献一个方面就是侵权法吧。可以这么说,在中国大陆上,没有一个人研究侵权法比我时间更长。他们对我的评价是,三十年来基本上对侵权法没有放弃。你想啊,用三十年的时间做一件事情,总归会做得差不多了吧。所以,侵权法的体系,侵权法主要理论框架的构建,我是起了很大作用的。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关于人格权的问题。中国人格权理论的发展,差不多是由我在主导的。现在如果谁要是想做人格权法的研究,估计不看我的那本《人格权法》是不行的。所以这方面理论的架构和基本思路的形成,我起了很大的作用。还有就是一些关于人、物等基本问题的看法,我在这些方面的研究就不像前面两个问题那么系统。人毕竟精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

记:最后,请杨老师给我们年轻的学生提几点建议和希望吧。

杨:我觉得现在的青年学生跟我比起来是幸福的。我们的学习没有你们这么好的条件。当然,我们当时有的一些条件,现在的年轻人又是没有的。比如,当时我到了法院就可以立即办案,现在是不行的。但是现在你们做学问的条件非常好。就拿人大来说,我们一个学期各种学术的讲座、学术交流、会议共二百余次。青年人要多了解中国的国情,要多借鉴外国的经验,要把各家的学术观点融会贯通。这就像炒菜一样,把各种好的东西汇合到一起,最后形成自己的东西。一个人要想把学问做好,一定要形成自己的特点。我认为现在的学生只要是刻苦用功,就一定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我们那时候得听领导的安排,你们现在完全可以自己规划了。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猜你喜欢

最高人民法院人格权民法
用法律维护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评释
论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对《民法总则》第10条的反思
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
专利间接侵权的比较与适用——兼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兼谈被遗忘权在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解读
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民事审判功能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