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财务指标综合控制力研析
2010-10-25刘蕴韵
刘蕴韵
摘要:电力企业是资源消耗型企业,其所涉及到财务报表中的各个问题都关系到整个国家的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对于财务的控制应该更加严格,不允许存在丝毫的懈怠。在财务控制体系上,做到精准,严格防止破坏性污染和浪费,财务对于整个企业的发展和控制是极其关键和重要的,财务人员须认真学习总结,熟练业务。
关键词:报税;财务体系,指标控制,电力部门
一、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管理
1.对非电力系统独立核算并跨地经营的电力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征税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不分是否独资、合资、集资、股份制等产权形式)。非电力系统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兼顾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利益,共同分配,并适当向电厂(机组)所在地倾斜;有利于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国税部门征管的原则处理。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对电力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金按“三、七”比例分配。
2.为便于征管操作和计算税款,采取以下规定的比例确定对上网电价分段计征的办法。经测算,分段计征的比例为:
(1)对火力发电厂(机组),在核算地按上网电价的20%计征增值税,其电厂(机组)所在地按上网电价的80%计征增值税。
(2)对水力发电厂(机组),在核算地按上网电价的28%计征增值税,其电厂(机组)
所在地按上网电价的72%计征增值税。
对企业核算地电厂(机组)所在地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应分别在各自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对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經营的外商投资电力企业,其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增值税的征收,仍依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分段计征。
4.对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按规定的上网电价分段比例计征的增值税,与规定的应纳税金分配比例相差较大的,由省国税局调整分段计征比例,从下一年度起执行。
二,电力公司产品缴税销售额的确定
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销售电力产品、热力产品、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基金、价外费用和价外加价,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销售额应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基金、价外费用及价外加价,在征税时,视为含税销售额,按其所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依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实行高峰、低谷和丰、枯电价办法以及代售集资、合资电厂等电量所收取的电费,均应计入销售额。
对用于捐赠的电力产品或其他外购货物,
三,财务软件的管理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数字神经系统。如何建立一个与现代化电网、现代化管理相适应,以现代财务管理理念和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经济效益最优为目标,实现资金流、物流、工作流和信息流四流合一,实现有效的财务控制,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支持,是电力行业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一个普遍存在的困惑。福建电力借助用友进行财务信息化咨询,正是希望解除这一困惑。
通过财务管理的支撑,优化电力企业的两个关键流程:资产价值流和电力价值流。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管理三大转变:财务管理信息从分散到分布集中;财务管理从粗放到集约;从事前计划、事后反映转向参与业务全过程的财务服务。利用IT技术推动财务创新管理实现四个作用:顺畅支持复杂组织架构、迅速反映经营状态和企业风险、有效支持对资源的管理和协作、准确提供信息并进行分析决策。
四、建立以现金流管理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制度
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得现金流量分析,列示各项现金流入的来源和现金流出的用途,分析企业是否过度扩大经营规范,并可以对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以及企业对外部资金的需要状况做出较为可靠的判断。
为了加强对现金量的管理,应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企业内部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减少资金沉淀,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制度。通过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规范的程序和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全面成本管理的前提下,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集约经营,实现集中、在控的现金流管理,使资金运作有序进行。
五、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缴纳
1.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发电厂、供电局应在国家规定的申报期内缴纳税款。
(1)预征环节:各发电厂按厂供电量、供电局按全部应纳税销售额(当期应收电费,依照规定的定额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纳税。
(2)结算环节;电力公司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并根据发、供电环节预征税款计算应补(退)税额。
2.根据上述办法按期足额纳税确有困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缓期缴纳。凡未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又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3.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