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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看中学生隐私权保护

2010-10-20

都市家教·下半月 2010年10期
关键词:隐私权建议现状

崔 平

【摘 要】隐私权是一种随着近代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产生的重要权利,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仍处于起步和初级阶段,对中学生的隐私权保护更是涉及甚少。本文对隐私权的概念、我国中学生隐私权保护现状做以简要分析,提出我国中学生隐私权保护应注意学生隐私权,同时对教育者侵犯学生隐私权应承担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隐私权 中学生隐私权 现状 建议

一、隐私权的法律含义和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

隐私权在国际、国内法学界有诸多定义,西方法学家对此有两种学说:

一是宪法权利说。即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事的处分权,即“决定说”或“控制说”。二是民事权利说。即认为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自身依法享有的人身权。

我国隐私权的保护起步晚、发展慢。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散见于《宪法》和司法解释之中,而且至今无专门法律规定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这种形势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公民权利的保护。

二、中学生隐私权的特点

中学生是未成年人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从年龄来看,大约处于12-18周岁之间,是一个身体迅速发育的阶段;从心理特点来说,是一个从幼稚到成熟、从学习到创造的成长时期,也是人生观的重要形成时期;从社会特点来看,中学生既希望为社会认可,这种认可包括他们的自尊、能力、和权利等,但同时他们又难以靠自己充分的保护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自尊;从权利能力方面来看,中学生属于限制权利行为能力人。所以,中学生隐私权有如下特点:

1、隐私权的特殊性

中学生隐私权的主体是12-18周岁的公民,他们既有公民的一般权利,同时这种权利往往会受到较多的限制。例如《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7条—40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同时其权利又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又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这显然是对未成年人通信自由权利的限制。

2、社会各界对中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意见存在着严重分歧

学生方面认为:家长和学校严重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中学生也是公民,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应该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所以父母和老师应该完全尊重他们的隐私权;监护人和教育者方面认为:中学生正处于成长时期,非常需要监护人和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而教育管理的前提是知情权,如果因为保护中学生的隐私权而放弃家长和学校知情权,那么教育管理权将不可能得以完全实现,这对中学生的教育将极其不利的。

三 、关于我国中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树立正确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思想

在的教育和司法实践中,我国长期存在着轻视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思想,

对于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笔者认为既要反对忽视中学生隐私权的观点,又要反对任意扩大中学生隐私权的观点。中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正是因为他的特殊性,我们应该重视中学生的隐私权,并对其权利做出适当的限制。

2、涉及中学生隐私权内容的教育权应限于维护公共利益为限

在学校宣布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时,是否公开学生的个人隐私是现实工作中一直存在者严重的分歧,有人主张学生的处分决定不应该公布有关学生隐私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学生的行为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影响。如果这种隐私内容不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那么就不得公布;反之,则可以公布。

3、注意区分对中学生隐私权侵犯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应负民事或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对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引起的对中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应该区别对待。比如在责任承担方面,普通隐私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责任。但是,教育者的侵权行为往往的为了教育学生或管理学生而引起的,所以其侵权的动机不同与一般的侵权,所以笔者认为教育者侵权责任应限于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两个层面。

对于侵害学生隐私后果严重的,比如学生自杀的,是否也不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学生的自杀这种结果的背后隐藏的原因不仅仅是教育者的过失,而且有学生心理素质的脆弱因素。同时,假设我们从法律要求教育者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将会鼓励了青少年心理素质的脆弱、忽视了学生自身心理因素原因导致的责任,也不利于整个民族心理承受能力的提高,既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又对教育者是极不公平的。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隐私权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现有的少量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期待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特别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尽快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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