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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违法比公民违法更可怕

2010-10-19丁明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1期
关键词:住址公权宿迁

公权违法比公民违法更可怕

不久前,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扬子晚报》)

据悉,出此狠招是宿迁当地《“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所规定的。不知道,这个运动式执法的“实施方案”,有没有广泛征集民意,就算是大多数人同意,如果没有获得法律的授权,这也是一个违法的举措。因为交通法没有规定,公民违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曝光,甚至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以及违法的照片在公共平台上进行“示众”,一个显而易见的通识是:所有的行政举措都必须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之内。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宿迁岂能以霸道的行政权来对抗法律规定?

应该承认,交通违法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必须要进行处罚,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如果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可以建议修改交规,但不能整治心切,滥用“私”刑。公然曝光公民的交通违法行为,想必肯定能够收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曝光公民隐私,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害,这本身就是违法的。相较以公民交通违法的危害,这种公权越界的“闯红灯”后果,要大得多,恶劣得多。

(文/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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