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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药监稽查案件实证分析推及的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初探

2010-10-18张鹂王爱军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6期
关键词:合法附表药品

张鹂 王爱军

随着北京市通州区新城建设的不断推进,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涉药企业数量不断攀升。监管对象数量的大幅增长客观上增加了药监队伍的工作任务及压力,如何突出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力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研究利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判法,对药品安全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结合对近两年行政处罚案例的实证分析,初步确定通州区药品安全监管重点,为合理分配人力物力资源提供参考。

确定评价体系

根据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原理及要求,笔者通过与专家访谈,在遵循药品安全风险评价一般规律的基础上,确定如下评价体系:

评价对象。根据研究需要,从风险产生环节(生产、流通、使用)、风险表现主体性质(合法、非法)两个角度,评价其对药品安全性的影响(药品安全风险)。

评价指标。通过专家访谈,将评价体系分为危害性、发生频率2个维度,即评价指标,并根据专家意见,确定两者对药品安全风险影响的权重各为0.5。

评价级别。本研究对每个评价指标的评价均采用五个评价级别,即非常高、比较高、一般、比较低和非常低,依次被赋值为1、2、3、4、5,以便于对每个评价对象打分,进行量化比较。

评价结果及分析

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药品安全风险评价。评价生产环节药品安全风险为“非常高”,对药品安全风险具有绝对影响力,权重为0.7857。使用环节较流通环节风险稍高,均介于“比较高”和“一般”之间,两者无显著性差异,权重分别为0.1144和0.0999。见附表1、附表2。

合法、非法主体药品安全风险评价。见附表3、附表4。评价结果为:合法主体药品安全风险危害性介于“比较高”和“一般”之间,发生频率介于“一般”和“比较低”之间,风险综合评价介于“比较高”和“一般”之间。非法主体药品安全风险危害性介于“非常高”和“比较高”之间,发生频率介于“比较高”和“一般”之间,风险综合评价介于“非常高”和“比较高”之间。结果表明,非法主体生产经营使用药品为药品领域主要风险;非法主体违法生产药品为药品领域的最大风险源。

从附表5、附表6可以看出,药品流通环节处罚案件,占案件总数比例最大,2008年、2009年分别为59%、72%。对合法主体违反相关规定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处罚案件,占案件总数的绝对多数,2008年、2009年分别为90%、84%。

对结论的举一反三

调研认为,非法主体生产经营使用药品为药品领域的主要风险;非法主体违法生产药品为药品领域的最大风险源。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主体主要是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且药品流通领域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最大。这表明监管人员对药品安全风险的判断,与实际执法力量的分配存在差距。究其原因,一是非法主体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案件查办困难、案源少,而合法主体在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应遵循多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规行为发生频率高,且因其处于监管范围内,易被发现并处罚。二是药品流通领域企业众多,在违法行为发生率不高的情况下,绝对数量仍很大,占用了较多的执法力量。

附表1 模糊综合评判法结果

附表2 层次分析法结果

附表3 合法主体违反相关要求生产经营使用药品

附表4 非法主体生产经营使用药品

附表5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统计

附表6 案件分布分析

因此,笔者认为,应在依法查办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加大对非法主体生产经营使用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打黑”工作力度,多渠道、多角度扩充非法主体案件来源;在近年严厉打击“黑诊所黑药店”等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基础上,深挖来源,将工作重点向打击非法生产药品的“黑窝点”转移;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通过GMP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等方式,加大药品生产企业监管频次;必要时适当调整生产环节(安全监管科)、流通环节(市场监督科)的监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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