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的节税筹划与合理避税
2010-10-09兰州华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书琴
兰州华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赵书琴
浅议企业的节税筹划与合理避税
兰州华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赵书琴
合理避税,也称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优惠条件,在规定范围内的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取其能够使税收负担最轻的一种,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优惠。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的,与偷税、漏税、抗税有着本质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避税是企业的必然选择。
一、合理避税的基本内涵
(一)合理避税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当前,我国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企业正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中与国外企业竞争,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将导致低成本战略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关键,而税收成本是企业主要的外部成本之一,减少税收成本对提高企业竞争力非常关键。在这方面,国外企业已经形成较为稳健和成熟的财务机制,已经能够通过合理避税手段降低企业整体的成本水平,进而提高其盈利水平。所以,我国企业也应该重视合理避税,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二)合理避税是实现企业经营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
税收支出作为一种外部成本,相对于企业内部成本更应该加以控制。在我国,企业往往从压缩内部成本出发,控制各项期间费用和工人工资等内部成本,这样很容易导致员工的积极性受挫及产品服务质量不佳等现象,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以一个全新的视角从减少外部成本出发来控制财务成本,达到经营目的。毫无疑问,合理避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合理避税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我国是一个税负较高的国家,合理避税是企业追求国际发展的唯一选择。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税收的强制性和不直接偿还性决定了企业必然要流出部分发展所需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采取逃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合理避税就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
二、节税筹划的主要途径
(一)企业投资筹建阶段的节税筹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企业筹建阶段,投资者应进行包括节税目标在内的经营预测,对企业经营形式、范围、注册等慎重选择。这一阶段的节税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选择
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税法对二者有不同的纳税规定,对于法人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双重课税,其一在经营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二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免去了双重课税的负担。从这个角度考虑,对于个人投资者,纳税人可能作出设立独资或合伙企业的选择。
2.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法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形式。税法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所得要合并纳税,因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盈利,从而取得纳税抵减收益。而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纳税,子公司的亏损虽在母公司的损益表中反映,但并不能抵减母公司同期的应纳税所得,企业不能得到合并纳税的好处。一般来说,企业经营初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从纳税角度看,此时设立分公司可能是正确的选择。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分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条件较少,而子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条件较多。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时候,就应综合考虑,仔细比较预期获利能力和筹划成本的大小。
3.对投资产业方向进行选择,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指导性,对投资国家鼓励的产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投资时,投资人应顺势而行,应优先投资国家鼓励的产业。如农、林、牧、渔业属于国家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潜力,国家对从事这些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对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技术转让都有减免税规定。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筹划。
(二)资金筹集阶段的节税筹划
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两种: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权益资金筹资由于股息在税后支付,不得作为费用税前列支,没有节税功能,而借入资金的节税功能反映在支付利息可冲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对企业而言借入资金,适度负债,可以达到节税目的,提高权益净利率,提升企业价值。假设某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200万,所得税率为25%。若投资全部为注册资本金,则年应税所得为200万元,应缴所得税50万元,权益净利率200×75%/ 1000=15%,财务杠杆系数为200/(200-0)=1。若将注册资本金降为800万元,另200万元改为负债融资,因此增加利息支出12万元(设年利率为6%),则应税所得降为188万元,应缴所得税47万元,节税3万元,权益净利率提高至188×75%/800=17.63%,财务杠杆系数为200/(200-12)=1.06。从以上例子可看出,企业如有税前利润,保持营运资金不变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率增加时,企业财务杠杆系数增大,即财务风险在扩大,但同时权益净利率在提高,投资者投入产出比在上升。因此,企业如有稳定的经营所得,须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与财务状况,适度负债,控制企业财务风险,降低税收成本,合理节税。
(三)日常经营阶段的节税筹划
日常经营中主要对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时间和成本费用的摊提方法合理选择,进行节税筹划。如企业处于税收免征期,提前确认收入和少摊提费用,获得较多可减免利润额,最大限度用好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处于征税期,前期应将收入延后确认,多摊提费用,使得利润后移,无偿占用相当于应纳税额的资金,取得延期纳税的收益。
1.销售(营业)收入结算方式的节税筹划
税法规定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下,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直接收款方式,以收到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委托代销以收到代销清单时为收入的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的时间;预收款方式,以货物交付时或提供劳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在进行节税筹划时,应利用结算方式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影响获得延迟纳税的收益。例如,应尽可能采用预收款、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和支票、银行本票等直接收款结算方式,可避免垫付税款。年末发生的业务,在采用交款提货的结算方式下,可以通过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的确认延至下年度,得到延期纳税的经济利益。而当企业有前五年的亏损可供弥补时,提前确认收入可获得纳税优惠。从节税筹划角度出发,企业应尽量少采用赊销方式,并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以防止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支付税款,承担纳税成本。
2.成本费用的节税筹划
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合法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充分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收益性支出记入期间费用或记入产品成本的选择
企业发生的收益性支出中,构成产品(商品)成本的那部分费用支出,在销售实现时方可结转为企业的销售产品(商品)成本从收入中扣除,而构成期间费用的另外部分支出,则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全部从当期的收入中扣除。一项支出,可能存在着既可以记入期间费用,也可以记入产品成本这样的选择。对这样的支出,记入期间费用,当期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滞后,企业相当于无偿占用了相当于应纳税额的资金。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可以单独设立销售机构,也可以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按照规定,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其上述费用则记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应资本化为资产的价值,再以折旧或摊销的方式逐步地从收入中得到扣除。例如,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在企业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而对处于正常征税期的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可以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2)固定资产维修费的节税筹划
税法对固定资产维修费支出规定有严格限制,固定资产的维修支出并非都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维修支出可分为正常的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二年以上。固定资产维修费发生时,企业要进行筹划,否则会丧失应有的延期纳税收益。例如:某企业某年对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修理,支付维修费用为100万元,该厂房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因维修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50%,显然属于改良支出,此时维修费用只能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分期提取折旧而不能在税前一次列支。如果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把这项维修工程分两期进行,一期维修工程在年内完工,并把维修费控制在50万元以内;二期维修项目50万元在明年进行,两次维修费用均未超过原值的50%,可全额在税前直接一次性扣除,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3)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扩大了费用计提基数,税前可扣除费用增加了。
3.对外投资的选择
企业经营中如有闲置资金,可进行对外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选择股权投资和一般债权投资,存在投资风险,如投资有收益,其所得应计入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而选择债权投资中的国债投资,无风险,且投资所得可享受免税优惠。
三、合理避税应该遵守的原则
企业在实施合理避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行为的本质区别。这里要注意税法正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相关人员一定要及时更新知识,熟悉相关税法知识的变化,采取相应的避税方法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规避税负时,注意“时效性”问题。否则,“合理”避税就有可能变成“违法”,避税就与偷税、漏税无异了。
(二)合理性原则
这是税收筹划同不合理避税的根本区别所在,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筹划行为不但要合法,并且是要同税法的立法意图相一致,不恶意钻税法漏洞。恶意钻税法漏洞的不合理的税收规避是为税法所不允许的。
(责任编辑:董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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