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球化下银行风险防范研究
2010-10-09宜宾学院伍正红
宜宾学院 伍正红
金融全球化下银行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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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也不能避免关于金融分业与混业经营的争论。1993年以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既经营着表内业务,又通过投资入股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着信托业和证券业务。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直接设立了证券营业部,从事着证券代理买卖业务。金融业基本上处于一个“准混业”的经营格局。
这种经营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抑制经济过热,防止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房地产等实体经济部门,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以文件的形式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1995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奠定了我国分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格局。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一同成为构建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法律基础。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运行模式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起到了规范我国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大量资本实力雄厚、管理技术先进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内银行面临着失去竞争力的风险。为了扩大金融业的规模经营,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公司作为规避分业体制的创新形式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出现并得到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从总体上看存在四种类型。一是由于政策性原因由金融机构形成的商业银行公司,如中信、光大、平安等;二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成立的商业银行公司,如中国银行国际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商业银行公司等;三是由产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形成的商业银行公司,如海尔集团控股形成的青岛商业银行、鞍山信托,山东电力集团投资形成的鑫源控股公司,以及八大民营金融家族(第二泛海系、爱建系、东方系、德隆系(已垮台)、万向系、希望系、金信系、农凯系);四是由地方政府对所属地方金融机构重组形成的商业银行公司,如威海城市商业银行。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都已经逐步完成银行系商业银行公司的构建,中等规模以上的商业银行都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参股非银行商业银行公司,己形成银行控股公司的雏形。
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混业经营的哲学是承受风险。选择商业银行公司这种形式则是在避免风险的前提下承受风险。面对商业银行公司发展壮大的现实,政府确立了相应的思路: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下,采取“集团混业,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模式;逐步把商业银行公司做大做强,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中坚力量。全国人大在200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5年10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时,都为金融综合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可见,商业银行公司的出现是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更为我国从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作为今后金融体系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公司的风险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讨论。
第一,在宏观方面和公司治理上,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商业银行公司,继续深化国有大型金融企业的改革;各类专业金融企业在完成自身改革的基础上,需根据资本、人力资源和经营特长,稳健地开展多元化经营。经济大力发展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纯粹型商业银行公司,建立至上而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风险传递控制和预警系统。
第二,在关联交易方面,设置完备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关联交易的内容、形式、额度等都做出具体的规定。避免对关联交易的严格控制违背了商业银行公司设立的初衷一一提高效率、扩大效益,确保关联交易在有管制的情况下进行,避免风险的传递放大。
第三,建立系统的“两墙”制度。在金融业国际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国际上均将“两墙”机制作为混业态势下风险隔离的必要手段。我国如能把“两墙”机制制度化,并能得到规范、切实地执行,就能保证商业银行公司这种准混业经营形式能健康地发展下去。商业银行公司应当在内部建立包括明确的组织系统、单位职能、业务范围、授权和分层负责等在内的内控组织规程;制定商业银行公司相关业务规范及处理手册,包括投资准则、股权管理、共同营销与客户资料保密管理、子公司监控,以及商业银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交易规范,总务、财务、人事、会计规范等内容,作为各种“防火墙”制度的操作基础。
第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稽核制度。所有的法规、制度、规章制定得再完善,如果没有监督稽核机制,也是形同虚设。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的目的是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作及衡量营运的效率,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建立“金字塔”型的公司内部控制结构,在控股公司母公司设置隶属于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相对独立地对稽核制度进行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在子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分支,直接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风险控制机构定期对子公司内部稽核作业效果加以考核,作为人事考评的依据。
(责任编辑: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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