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分析
2010-10-09青岛市药品检验所丁怡潘杰
青岛市药品检验所 丁怡 潘杰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分析
青岛市药品检验所 丁怡 潘杰
效率和公平是政府的两个重要目标,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中应实现效率和公平。文章对个人所得税的定义及其现状进行探讨,并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探讨了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个人所得税 效率 公平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现状一方面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大大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185亿元。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占全国财政收入的6.87%,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绝对数额还是两大比重 (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都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居民就业及收入结构的现状。2007年,其中来源于工薪所得的收入占54.13%,即工薪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税收总额的一半左右。通过以上对个税法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势头和结构比例都比较合理的反应了我国的经济现状。
二、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效率和公平是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效率指资源投入和生产产出的比率。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是指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税收效率原则表现为税种的选择,税制结构的确定,税率抉择和税收征收的便利等等。假定政府要取得同样大小的税收,可以开征所得税(直接税),也可以开征商品税(间接税)。但是所得税对消费者的效用影响相对较小。因为商品税不但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而且还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力,而所得税仅仅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力,因而它的影响较小。公平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都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通常认为公平是一个有关分配的概念。公平原则客观上要求国家在征时应使每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能力相适应。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是指国家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使各个纳税人与其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是指税收对收入再分配应依据公平原则或公平目标。可是公平标准有机会标准、效用标准和均等标准。机会标准是指机会均等,即参与竞争的权利和机会均等。如果一个人参与竞争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不管收入分配结果差异怎样,都被认为是公平的。效用标准是指要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标准,即公平收入分配使社会效用极大化。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个人边际效用相等,因此收入分配公平与否就看个人边际效用是否完全相等。均等标准是指个人均等财富或收入均等分配,也称为平均主义分配。具体来说,税收应该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做到谁受益谁交税,谁受益多谁交税就多。因此,在税收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累进程度的累进税制通常被采用来实现税收公平。比如实行累进制的所得税,随着个人的收入增加,税收占收入的比例递增,高收入者纳税占其收入比例高于低收入者,从而缩小税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达到均等收入的公平分配目标。
个人所得税应坚持公平和效率,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能直接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相对其它税种来说,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容易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占有的数量。个人所得税是收入分配流程中的最后环节,是政府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调节的最后时机。个人所得税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在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分配机制主要凭借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但是,在现实市场中每个人的要素禀赋各不相同。另外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社会经济中,机遇所得所占的比重还是相当大的。政府分配机制是通过政府政策实现个人收入再分配,其手段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税收,而其中个人所得税又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政府分配通过无偿地从要素所得和机遇所得中取走一部分,再给予要素素质或机遇差的人,从而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这是对市场分配的修正和调节。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1、降低税率,以期实现效率原则
一般来说,高税率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获得越多的人税负越重,其实质是对勤劳和投资的一种税收惩罚,会影响人们劳动、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生产的持续增长;高税率还会诱惑一些人通过走私、偷税、逃税、合法避税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不仅会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还会挫伤诚实纳税人劳动、投资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因为与成功走私、偷税、逃税、避税的人相比,这些人相对税负增加,在市场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这对守法纳税人是不公平的。相反,较低的税率可使劳动者和投资者获得较多的税后报酬,会提高他们的劳动热情和投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此外,低税率还会减少纳税人纳税的心痛感,使其不觉得牺牲过大,征税的社会阻力因此较小,税务机关也可减少相关的费用支出,从而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2、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由于个人所得税重在调节收入分配水平,以达到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目的,各国个人所得税大多实行累进税率,并且税率级次较多,以实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但近年来,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很多国家倾向于减少税率级次。首先,税率级次的减少可以简化税制;其次,减少税率级次伴随级距的扩大,使相当多的纳税人由于个人所得税级距的扩大,使其应税所得从第二级距、甚至第三级距跌落至第一级距,从而仅适用第一级距适用的税率,其实际上面临的是比例税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比例税率对纳税人产生的税负比累进税率小,从而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阻力,这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是可取的。因此,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中,纷纷减少税率级次。
3、向混合制模式转换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由于这种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发展需要,因此必须适时的转变税制模式。但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部门对该税种的征收能力及其他配套条件的完善程度。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调整不能过于理想化和超前,必须和本国的现实国情相吻合。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征管能力较弱,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等现实情况,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应定位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应循序渐进的增加综合制模式的征税内容,不可强硬转换税制模式。逐步扩大综合制的使用范围,可以对有连续性或经常性收入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按年综合课税,并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对其他非经常性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分类课征。这一税制模式综合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既能体现量能纳税原则,又能坚持对不同性质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而且可以较好的解决分类税制模式下高收入者的避税问题。从长远来看,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
四、结语
综述所述,文章首先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的定义及现状,接着分析了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最后探讨了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的相关对策。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1]佟俐傑.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问题及对策,职大学报,2008;2
[2]潘小璐.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思考.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
[3]王滋芝.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公平研究.现代商业,2009;15
[4]潘小璐.公平: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
[5]原晓珍.公平合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中旬刊),2009;8
[6]饶茜.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分析.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