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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所得税筹划方法

2010-10-09新沂市鑫瑞税务师事务所叶超志

财经界(学术版) 2010年5期
关键词:存货所得税筹划

新沂市鑫瑞税务师事务所 叶超志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所得税筹划方法

新沂市鑫瑞税务师事务所 叶超志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对企业税负产生了重大影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具体的涉税实例,利用税收筹划原理,结合当地的税务管理实际情况降低税收负担,或者将税收负担调节到理想状态尤为必要。

一、存货成本筹划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发出存货计价方法上存在着不一致。因此,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存货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但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

二、固定资产折旧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另外,当企业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三、费用分摊方法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列支费用,这样才能缩小税基,减少所得税。首先,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其次,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在遵循有关税收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将发生的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应支尽支,应列尽列”。

四、租赁筹划

租赁可以视为一类特殊的筹资方式,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对承租人来说可获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两个分体将利润以不正常租金的形式进行转移。利用租赁来减轻税负主要是指经营租赁,承租方租入设备后对资产及未来应付的租金无须作账务处理,仅在租入设备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因而这种经济资源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但承租方为取得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应以租赁费用反应在每期的损益表中,所以采用经营租赁的方法既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可以筹集到表外资金,以满足投资或扩大生产能力的需要。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合理而充分利用这些法律规定也是纳税筹划的途径之一。

六、企业资产重组筹划法

资产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为我们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作空间。

(1)采用企业分立进行纳税筹划

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2)采用企业合并进行纳税筹划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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