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状与思考
2010-09-29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李禄胜
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禄胜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状与思考
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禄胜
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问题,在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能力、促进转移就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把农民工问题放到了突出的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以推动。从全国来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在建设城市、繁荣城市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同时发展和繁荣了农村经济,使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据资料统计,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者约14000万人,同时,我国农村劳动力每年仍以1500万左右的速度递增。目前我国打工族群体占了全国总人口的17%,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改革开放已经30余年了,时至今日,第二代农民工已经踏着父辈们的足迹,开始了他们的打工生涯。未来30年,还会有15000万农民工涌入城市。但由于我国城乡分治的就业制度障碍仍然没有被打破,农民工就业仍然受到许多歧视。为此,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当前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种种表现
壁垒森严的户籍制度,导致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对农民工形成了“经济性接纳和社会性排斥”,从而使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无法获得真正城市市民的身份。许多进城多年的农村劳动力,由于户籍制度的阻隔,长期处于准市民状态,绝大多数农民工尽管为城市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由于农民的身份而无法融入社会主流,成为游离于城市之外的“边缘人”,其实他们已经处于被城市和农村双重边缘化的境地。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仍然迷雾重重,就业保障的政策落实任重道远。目前,农民工在城市融入过程中,其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仍然是这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经常发生,企业和农民工之间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很低,即使签了合同,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签订的合同大多也是不利于自己。当发生劳动纠纷处理时,由于合同不平等和不规范,受害的往往是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分割状态,使农民工无法摆脱后顾之忧的困扰。严格的户籍制度使进城农民在医疗、教育、养老、失业、工伤、最低生活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节假日休息休养权等社会保障方面受到一系列歧视、排斥和困难。这种不健康的体制不仅增加了农民工的成本和求职风险,而且也影响并阻碍了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大市场的形成。
农民工无缘于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对进城农民工几乎是一纸空文。集中表现在住房、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在住房方面,身份问题决定了农民工的先天不足,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集中连片地居住在城市死角地带或居住在城乡结合部位,居住面积小、环境质量差、安全隐患多。居住地的封闭与城市的相对隔绝,在农民工身上自然而然地呈现出一种“文化真空”和“孤岛心理”,并由于心理上的失衡而导致了犯罪率的增加,对城市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医疗服务方面,尽管一些农民工参加了医疗保险,但存在着许多条件限制和繁杂的手续,遇到生病需要治疗,农民工往往对医院望而却步。在子女教育方面,由于现有的户籍制度、教育体制的影响,大量流动儿童在其父辈背负了各种就业歧视、社保歧视之后,他们又要承受着受教育权利的歧视。以首都北京为例,2009年,当年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人数达40万,其中70%都能到公立学校就读,但这70%的儿童受到了很多歧视。2010年5月之前,北京学生在学籍管理、小升初、中考、高考等每一个升学环节都要受到户籍影响:小升初,有户口的学生享受电脑排位、统一录取、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否则不能参加电脑排位和“推优”;中考,无户口的学生不能填报志愿,这意味着不能在北京读高中,必须回原籍;高考,除特殊情况外,比如在北京纳税达到一定数量的私营企业主、艺术名人、体育明星、国内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高学历留学人才等等,无北京户口者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要求,2010年起免于征收借读费,但是很多学校还是变着法子征收借读费和择校费,从1000到几十万元不等。另外,非京籍的学生还要面临许多歧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三好学生”的评选,虽然文件规定评选不分户籍,但由于外地学生不能参加高考,即使选上也不能加分,所以老师就把评优名额给了有户口的学生。看起来这是小事,但却对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农民日报》2010年5月26日)。学生的上学连着家长的事业,对学生的歧视最终转嫁到在京打工的农民工身上,造成了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和对生活的不可预期。
农民工在城市遭受到的就业歧视是双重的,既有社会方面的歧视,也有制度方面的歧视。由于二元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劳动者同等的劳动资格,导致了就业机会的歧视。由于常年往返于城乡之间,农民工无法准确和及时地获取市场信息,从而造成了就业信息不对称。这种状态影响着他们的行为选择,增加了农民工的就业成本,这也是导致职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由于对农民工的歧视,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多方面的,直接影响了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因夫妻长期分居而在婚姻上造成的矛盾,大批留守儿童由于缺乏亲情关爱而厌学辍学现象较为普遍。同时,来到城市上学的孩子也因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而不能和城市的同龄儿童接受平等的学校教育,有些甚至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从而导致了新一代文盲大量产生。由于进城农民工的逐年增多,在农村出现大批空巢老人的背景下,农村土地的撂荒现象十分突出,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农民工的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标准普遍很低,导致了同工不同酬的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待遇歧视突出表现在工资待遇歧视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年均GDP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也由1980年的人均762元增加到2004年的16024元,增长了21.02倍,又由2004年的基数增长到2008年的29229元,28年共增长了38.36倍,但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标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2004年之前的12年中,我国经济发展最快,农民工人数最多的珠江三角洲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这说明农民工没有能与城镇职工共同分享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外出务工是务工农民家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国家统计局2006年开展了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专项调查,调查数据表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966元,5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19.67%,月收入在500~800元的占了被调查总数的33.66%,只有一成的农民工的月收入超过了1500元。从每个农民工在城市的开支看,用于住宿费、伙食费、文化娱乐费以及交通费等费用共计支出463元,真正剩余的只有503元。
由于农民工大多从事体力型劳动,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低端层次,因此他们的工资标准普遍很低。一是工资标准较低,二是一些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从而压低了农民工应有的工资水平,三是同岗不同酬的工资定位,使一些企业的农民工与在同岗位上的职工工资标准不同,有的企业,农民工拿不到同岗位上干同样工作的正式职工的一半。
近几年来,关于农民工工资太低,农民工讨薪难等有关草根阶层生活状态的话题已成为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2005年以来,北方一些城市出现的保姆荒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城市应该怎样接纳外来打工人员;而南方许多地方出现的民工荒,已迫切地成为局部地区的经济问题。出现民工荒的原因很简单,主要是出在打工者的福利问题上。
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因流动与户籍原因被变相“剥夺”,形成了对农民工在政治上的歧视。农民工是国家公民,应该享有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在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等均享有的同等的国民待遇,不因民族、职业、户籍和其他身份的差异而在地位上有所区别。囿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不能参与民主选举,致使其话语权缺失,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显得十分苍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作为社会群体,作为城市的纳税人,他们的公民政治权利却没有得到基本的保障,不能充分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会是代表与维护工人利益的组织,但农民工对加入工会却一脸茫然。没有加入工会,更没有自己的农民工组织,工资被有意拖欠而讨薪却成本高昂。这些都意味着农民工从事的是不受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失业风险很大。农民工生活在城市,组织关系却在户籍所在地。即使是党员,由于没有党组织,农民工也无法参与正常的组织生活,导致农民工入党比较困难,获取政治信息和进行组织联系的渠道被人为切断。许多农民工党团员外出打工后,由于无法交纳党团费而失去了党员身份,最终导致农民工中的党员比例降低。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民工已处于被政治边缘化的境地。
理性看待对农民工的歧视问题和同城待遇问题
农民工外出打工具有流动性特征,属亦工亦农性转移,具有明显的兼业性和“候鸟型”特点。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产业结构升级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广泛应用,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劳务需求中已明显由“体力型”向“智力型”、“技能型”方向转变。然而劳动力的整体素质状况与现实的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是其在就业中受到歧视的重要特征之一。
漫步在城市街头,我们或许已对这样的人群屡见不鲜,他们行囊简单,一口重重的方言并夹杂别扭的普通话表明他们来自他乡异地,整日穿梭奔波于城市的大街小巷。笔者在北京、上海、武汉、成都、银川等城市的工地上看到,无论是搬运工,还是砖瓦工或电焊工,他们的脸上和全身不是灰土蒙蒙就是油迹斑斑。他们按点上班,按点下班,工期紧张时还经常加班加点。农民工要享受到应有的双休日或节假日的权利遇到很多现实障碍:一是农民工多数从事的是具有连续生产性质的特殊职业。二是农民工绝大多数享受不到带薪休假的福利待遇。三是少数黑心老板把农民工看成挣钱的机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无偿占有农民工应有的工休时间和正常生理恢复时间。
以农民工数量最多的建筑行业为例,由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大多属于高危作业,往往会带来意外伤害,投保对于他们来说更加重要,但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的漠视让保险离他们十分遥远。笔者在调研中得知,在某建筑工地上,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肯定会给本公司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工程就开不了工。一边是信誓旦旦的建筑公司,一边是不知保险为何物的农民工。如此看来,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工保险还没有形成。
笔者在调研中得知,预先垫资、层层转包以及三角债务头绪繁多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原因则是有钱不付,恶意拖欠。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关系“硬”的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随后转给包工头,包工头再雇农民工干活。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层,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农民工就成为最终受害者。构建和谐社会包括社会各个层面的和谐,农民工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改善农民工生活境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职责。
农民工外出打工主要面临以下困境:一是农民工本身属于弱势群体,发展起点低,职业拔高的时间缓慢,影响了农民工向深层次转移的竞争力;二是大多属于体力劳动,属于“生存型”工作,没有时间、精力和财力实现自身的提高和发展;三是形不成在城市长期稳定就业的预期,提高自身技能和素质的积极性被抑制;四是各种不平等的待遇成为他们在城市里发展的障碍,进而使他们从心理上对城市产生叛逆;五是城市对农民工的掠夺性使用,使农民工始终处于低层次的产业领域,从而导致其难以成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高素质的产业大军;六是农民工对子女教育的期望以及他们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性生活困扰都将影响农民工家庭及其后代的后续发展,进而也影响到了与工业化同步的城市化进程。
农民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央不断强调“公平对待”,新闻媒体也进行了大量宣传,但其农民身份始终摆脱不了社会的歧视。一是户籍制度的隔离使他们不能完全享受城市市民的待遇,农民工退出农村难,难在农民工把土地作为最后的就业保障,不愿割断与土地的“脐带”,使他们既无法从根本上割舍与农村的联系,也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社会主流,他们的农民身份使其处于选择的两难境地;二是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落实较难,大部分外出务工的家庭选择“兼业”的方式,他们“身在曹营心在汉”,既不能彻底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又营造了外出就业后对承包土地的粗放经营;三是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农民工参加城市建设却难以参加养老、生育、工伤等保险;四是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问题、医疗保障问题等,已造成了事实上的体制性障碍。
近年来我们看到的是,第一代打工族将逐渐退去,第二代民工潮已蜂拥而至,然而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新一代打工族几乎还沿袭着他们先辈的打工足迹,各种条件尤其是工资待遇、体制机制仍旧没有多大的变化,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却依然突飞猛进。
目前,一些较早进城务工的农民即将步入老年,一个新的问题摆在面前:当他们丧失劳动能力以后,谁来为他们养老?尤其是在我国的老、少、边、穷地区,即使是有劳动能力的人,要完全依靠土地也难以养活自己,老年人想依靠土地生存则更加困难。如果没有社会保障,农民工将面临农村无法养老、城市拒绝养老的尴尬境地。
结语
进城务工的农民是城市工人队伍的新群体,同样也是城市的纳税人。政府部门和企业都有责任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存在着待遇歧视,生活定居存在着户籍歧视,孩子入学存在着教育歧视,医疗保险存在着身份歧视,同一工种存在着工资歧视,选举与被选举的政治权利也因流动与户籍的原因被变相“剥夺”,这是一种政治歧视。各种歧视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对农民工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和他们对社会的强烈不满。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这样说:“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并且是有风险的,因为他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职工的工资也在逐年快速增长。相比之下,农民工的工资增长则十分缓慢,并且工资标准很低,使他们在付出比城镇职工更多的辛苦后,无法与城镇职工一同分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成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
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为农民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法制环境。按照城乡统一平等就业原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福利政策,解除农民工身上的枷锁。降低农民工就业门槛,消除涉及农民工就业过程中的直接或间接的歧视性政策和各种限制性政策。各地政府部门应致力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培育劳动力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在体制和机制上保障农民工拥有进入规范有序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权利和机会,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做到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同时,也要引导全社会尊重农民工的辛勤劳动,树立农民工与城市从业人员同等身份、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的法律意识。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和监督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农民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环境。
[本文为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地区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研究”(批准号:10BRK0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