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意识的道德意蕴
2010-09-28徐立明
徐立明
(德州学院,山东德州253023)
责任意识的道德意蕴
徐立明
(德州学院,山东德州253023)
责任意识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品质,也是社会道德赖以生存和延续的基本条件。它构成了人类道德的核心精神,也奠定了道德实践活动的基石。面对21世纪人类对责任意识的呼唤,全面审视责任意识之于道德的价值是人类重构美好世界的使然,造就勇于自觉承担责任的人应成为道德实践的不懈追求。
责任;责任意识;道德精神
自近现代以来,在外来道德文化的冲击下,中国的道德发展一直处于左右摇摆之中,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加剧的今天,工具理性思想和实利主义的盛行,使得道德与生命根基之间的脐带逐步断裂。而道德与生命的割裂,最直接的表征就是忽视了道德主体,特别是道德主体的责任意识。缺乏责任意识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问题,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责任意识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质,也是道德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道德作为一种并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其维系所依赖的就是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从另一个层面上讲,道德的最基本的价值就在于形成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引导社会成员自觉履行自己的应负之责。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责任意识与道德关系的梳理,引发社会对公民责任意识培养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一、责任意识的含义
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之中,社会群体必然会对其提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这种权利与义务就是个体的责任。马克思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作为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社会关系的要求,也是人本质属性的反映。美国道德教育协会主席托马斯·里柯纳(T h o m a s L i c k o n a)认为,尊重和责任是两个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念,构成了可以传授的公共道德的内核。从形式上讲,责任是外界条件对行为主体的客观要求,是对人行为的外在约束和规范,人们如果认识到这种责任并接受它,这种外在的责任就会得以内化,形成责任意识。对于人来讲,责任仅靠直觉、情感是难以认识和把握的,只有与理智结合才能正确地把握它。人的理性只有通过对人的生存本质进行反思,才能从整体上认识人自身,认识到自身所担负的责任。所谓责任意识正是理性对社会主体要求内化后的产物。李德顺所著的《价值学大词典》认为:“责任意识是个性心理的重要素质之一,一定个体对于遵守和维护所属群体的共同活动规范,对于他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和符合他的各种社会角色规定的自觉意识和态度。责任意识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的方面,即对于自己所需承担和所应承担的各种任务、角色的相应责任的认识,以及对于一定行为后果的危害性和自己应负的责任的认识。这是责任意识的前提条件。二是情感的方面,即所谓的责任感,包括对承担一定责任的自豪感、自我约束感和羞耻感。如果未能负起责任来,个人就会感到羞耻内疚。”[2]
其一,自我意识是产生责任意识的基础,自由是责任意识生成的前提。自我意识是责任意识中最基本、最内在的层面。它以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体系为依据,通过明确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认知自身的责任,进而通过价值判断进行自主选择,产生对相关责任的价值认同和情感体验,因而,责任意识最为突出的特点是自觉。他律性的责任意识是虚伪的,缺乏主体自觉的责任意识难以称之为真正的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行为者的主体活动,它的基本前提是主体的自由选择,只有根据自身所认可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自主选择,人才能形成对所需承担责任的认同。正如马志尼所讲:“你们是自由的,因此是负有责任的。”[3]自由选择才意味着责任,一个人只有在他拥有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
其二,责任意识的社会制约性。责任意识反映的内容源自人的社会实践,虽然责任意识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精神现象,但是社会实践的内容、性质,特别是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责任意识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都受到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其三,责任意识具有稳定的特点。从责任意识的形成来看,它来源于人们对社会关系长期的观察与体认,是对一定社会角色所处社会关系的反映,这种社会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因而,人的责任意识也就表现出稳定的特点。同时,责任意识是在实践中经历了长期的认知、体验、理智的认同而逐渐形成的,这种主体反映是以自身认同的价值体系为依据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的价值体系是相对稳定的,因而人的责任意识也表现出稳定的倾向。
其四,责任意识还具有对象性的特点。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总是与特定的事物相联系,总是选择特定的事物作为自己反映的内容。责任意识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在人的责任意识体系中,不同的责任意识指向的对象是各不相同的,对自己的责任意识主要指向行为者本身,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则主要指向个体之外的其他人。人的责任意识总是会将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角色作为自己反映的对象。
人类的责任意识是通过内化来生成的。这种内化过程首先是行为主体对自身责任进行认识。人是社会性动物,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4]不同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不同个体的要求也是各不相同的,个体需要认识自身所处的社会关系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认知社会关系赋予个体的要求。对责任的认识主要是对自身所应遵循的社会行为规范的认识,它包括对于自身行为后果危害性的认识,这是责任意识产生的基础。其次,这种内化最关键的是从责任的认识到责任的认同。认识责任本质是明确责任“是什么”,对责任的认同则是对于责任内容的价值判断,由于对责任的喜爱或畏惧,把外界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必须,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情感体验,这种情感即责任感。当这种对责任的认识内化为自身的信念,责任意识就随之形成了。
根据责任意识的性质,责任意识可以分为他律性、自律性和高度理性的责任意识。根据发展水平,责任意识可分为朴素的责任意识和成熟的责任意识。根据对象不同,责任意识可分为对自己的责任意识、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对自然的责任意识等。
二、责任意识是道德存在的基础和保障
从道德的起源上看,道德既非上帝的意志,也不是先验的本能,更不是自然界中本有的纯粹的客观规律,它是人类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为自己所制定的“立法”。从类的意义上,人是自然界中生下来最脆弱而又缺乏本能的物种,它不可能像动物一样依靠本能生存。这样一个“最孤独无靠的自然之子”,其种系生命的延续所依赖的是精神的自律。这种精神的自律所表达的是人类调节和确定相互之间各种关系的需要和个体自我认同、自我发展的需要,道德这种规范正是人类出于这样的本义而创造出来的,这种自为的“法”并非简单地约束自己,而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自我立法的过程中,责任意识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因为人与动物不同,作为一种人的自然存在物,意向性是人的存在特征,人类所特有的意识和思想帮助他们客观地认识自己,并为自己的生存延续选择了方向,这个方向就是人类选择了合群,结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以他人的存在作为自己生存的前提,于是,“敬畏生命始终促使个人同其周围的所有生命交往,并感受到对他们负有责任。”[5]所以,责任意识在道德的起源过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也就是说正是人类对自身生命强烈的责任意识驱使人类为自己制订了精神层面上的自律之“法”。
责任意识是道德存在的保障。道德作为一种自为的“立法”,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法律是不关心个体是否心甘情愿地遵守法律条文,而且它是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维系的,而道德既需要个体的自觉认同,更需要以个体的自觉认同来保障。马克思明确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也就是说虽然社会舆论对道德主体具有一定的威慑和约束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生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道德主体自愿接受这种道德的约束,如果道德主体缺乏自觉认同的话,道德规范是无能为力的。道德主体对道德规范的认同,最具核心价值的就是个体的责任意识,责任意识作为对自身角色的社会规定性的自觉认同,既可以为道德主体认识道德规范提供支持,更可以为其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提供自律的力量。所以,如果道德主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那么这种对道德规范的认同就容易实现,而且容易升华为自觉的道德信仰,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可以让任何法律都变得格外渺小和孱弱。所以,道德主体的责任意识水平是决定道德规范效能的最根本的依据。
当然,道德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变革,道德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道德的发展完善过程的主体也是人,也依赖人的责任意识水平。近三四十年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果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淡漠了自己的责任,那么道德的完善就会成为完全的幻想,但是如果道德主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那么他们就会自觉地根据社会结构和观念的变换,实现社会道德的完善与提升。
三、责任意识是道德精神的核心
道德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精神现象,因此只有借助对人性的梳理方能准确解读道德的精神要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人的生命具有双重属性:自然生命属性与超自然生命属性。双重生命本性是表征“人之为人”,异于其他存在物的根本属性,它是人作为人这一类的“类本性”。马克思将人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也就是说人的本性生成与完善依次经历了群体本位、个体本位和类本位三个阶段。从马克思的论断之中不难看到,道德精神是不断发展的,而发展的趋势必然指向类本性。
德国的哲学人类学家兰德曼说,“人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就是说,人的生活并不遵循一个预先建立的进程,而大自然似乎只做一半就让他上路了。大自然把另一半留给人自己去完成。……人可以并必须塑造自己”。[6]人类的这种未特定性意味着人这一物种是自然界中最为脆弱的,同时也具有强大的发展空间。所以,道德首先是以人的自然生命属性为前提的,在本初的道德精神中所体现出的是“为我性”,但是这种“为我性”存在的一个潜在前提则是“为他者”,没有他者的存在,“我”也就失掉了生存的条件。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在漫长的道德发展历程中,道德精神会选择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自西方文艺复兴开始,人性逐步从各种禁锢中解放出来,这种解放所带来的是人性的张扬,因此个人本位的道德精神取代了群体本位的道德精神,但这种趋势极大地减弱了道德的“为他性”,个体生存的环境被人为恶化,人类不得不重新反思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类本位取向成为道德精神新的选择。人类道德发展的历程将道德的精神展露无遗:道德是人类为了谋求自己的生存和自我超越所创造的,它所体现的精神乃是人类所特有的精神自律。道德的本义并非约束自己,而是激励自己。所以,“道德一旦变成一种强制约束力量,那就是它的耻辱而不是它的本质。”[7]
在道德精神范畴中,精神的自律是最具核心意义的。这种精神自律的实质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责任意识。其中的根源就在于道德既意味着对个体生命的超越,也包含对群体生命的超越,这种超越是基于自我,借助自我反思所实现的自我突破。在自我超越中,个体的道德良心主导着自我对话,主导着自我的否定和扬弃。道德良心,是知情意等多种道德心理因素在个人意识中的有机结合,是基于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基础上的自我判断和评价。从本质上讲,道德良心就是人们意识中一种强烈的道德责任意识。个体的道德责任意识引导着自我不断反思“我”的状态,“人被宣称为应当不断探究他自身的存在物……一个在他生存每时每刻都必须查问和审视他生存状态的存在物,人类生活的真正价值,恰恰就存在于这种审视中,存在于这种对人类生活的批判态度中。”[8]在否定中引导现实的“我”走向应然的“我”。应然的“我”就是超越现实的,具有主体性人格的“我”。
四、道德的目标:自觉承担责任的人
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特有的社会属性要求“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中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国民总体中的一员。不仅如此: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人应当随时地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亚当·斯密将之称为道德人。道德的客观诉求就是造就道德人。
对于道德人而言,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精神上的不断自我否定与超越。卢梭说:“自然铸造了我,然后就把模型打碎了。”作为未定性的人需要依靠自身特有的意识和意向,在自我超越中实现生存和发展。“人是在自我超越中不断生成和发展的,自我超越,是人之为人的基本特征。为此,赋予人自我超越的意识和能力,应当成为教育的主要使命。”这也是道德应有的使命。也就是说,道德之于人不仅是一种约束,更意味着是一种激励,激励个体的主体意识,激励个体自觉的责任意识,在承担责任中实现对自我的超越。
在道德的心理结构中处于核心位置的是自我。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讲,希金斯将自我界定为三个部分:实际自我、理想自我和应该自我。理想自我和应该自我是个体评价自己的标准,是自我概念中最具道德意义的部分。在道德生活中,个体的不同自我之间并非同一的,人们会以理想自我和应该自我来衡量实际自我的发展状态,并会因此产生对实际自我的不满足感,进而在否定现实自我的基础上,实现对自我的超越。正如莱恩所描绘的,“如果一个人做出了与他的理想和道德规范不相符合的事,就会出现内在的矛盾,即自我形象的分裂,这种矛盾越明显,这个人的自我认识水平越高。一旦发现自己身上存在的矛盾,他就会感觉不适,他就要通过种种途径来消除这种不适,……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自己的价值取向。”[9]
在个体的自我超越中,主体的责任意识是超越的动力源泉。也就是说主体只有认识自己及其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并主动承担自身角色的社会规定性,个体才能借助不断的自我否定,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人。从这层意义上,道德的目标并非简单地约束个体的行为,它在本质上所追求的是激励主体自觉地承担自己的责任,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成为具有自觉责任意识的人,那么道德的作用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
道德与责任意识是人之为人的两个基本表征,自道德产生之日,二者就紧密联结在一起。因为要对自己负责,所以人类创造了道德;因为对他人、群体、社会、自然负责,人类不断超越自己。责任意识就是道德的精神核心,是道德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未来人类面临的最大任务就是认识自己的责任,以博大的胸怀主动承担责任。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9.
[2]李德顺.价值学大词典[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925.
[3]马志尼.论人的责任[M].吕志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0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人民出版社,1979:22-23.
[5]阿尔贝特·施韦泽.敬畏生命[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6]鲁洁.道德教育的期待:人之自我超越[J].高等教育研究,2008,(9).
[7]冯建军.生命与教育[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8]卡西尔:人论[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8).
[9]科恩.自我论:个人与个人自我意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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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2010)08-0047-03
徐立明(1969-),男,山东潍坊人,硕士,山东德州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德育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