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简论征收遗产税的经济社会效应

2010-09-24马克和罗鸣令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继承者遗产税代际

马克和,罗鸣令

(1.铜陵学院 科研处,安徽 铜陵 244000;2.东北财经大学 财税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简论征收遗产税的经济社会效应

马克和1,罗鸣令2

(1.铜陵学院 科研处,安徽 铜陵 244000;2.东北财经大学 财税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遗产税征收能够有效提高代际公平水平,对提高居民即期消费水平、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完善地方税制建设等方面所显示的内在调节功能也越发明显。因此,征收遗产税的经济社会效应也越发显著。

遗产税;代际公平;居民消费;社会福利;地方税制建设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在国外也叫“死亡税”。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对于穷人来讲,征收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是平衡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对于富人来说,采取这些手段似乎总觉得有些“杀富济贫”的味道。据考证,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1]。荷兰、法国、意大利、日本、德国、美国等国政府也相继开征了遗产税。我国遗产税无论是立法意向还是具体的征收行为与西方国家相比相对较晚。我国最早有关遗产税的征收法案是民国时期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最早开启遗产税征收行为的是国民党政府依据 《遗产税法》拟向相对富有的人所征收的遗产税,但终究因为遗产税开征的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不成熟,致使旧中国的遗产税征收制度方案胎死腹中。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也试曾开征遗产税,如《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党的十五大报告等制度文件均提及征收遗产税问题。但时至今日,我国遗产税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就其原因,可能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可能是普通公民遗产税意识的浅薄,更为直接的原因是我国遗产税税收制度的缺失。从理论上确定征收遗产税的经济社会效应无疑是解释这些原因的一个根本理论前提。从我国国情来看,征收遗产税应该是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有效制约工具,当然也能促使被继承者进行即时消费和提高被继承者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应。

一、有效提高代际公平水平

由于不同被继承者的生活境遇不同,被继承者群体间具有显著不同的个人素质、能力、机遇、发展及生活境遇,直接导致被继承者群体间的财富差距十分显著。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差距在没有外在政策干预的情况下会进一步拉大。在继承者接受被继承者财富时,如果没有外在的经济社会政策干预,则这种在被继承者群体间存在的财富差距会根据遗产行为而显示出显著的代际转移问题,在继承者现有财富一致的背景下必然会扩大代际间的财富差异水平,形成显著的代际不公平问题。代际收入差距问题也因此成为代际不公平问题的一个最突出表现形式。

依据国外已有遗产税税收制度国家的基本遗产税税收要素设计规定,遗产税的课征对象确定为继承者,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世俗约定沿袭被继承者一定规模社会财富。这实际上从根本上限制了继承者从被继承者那里获得非劳动性收入的规模,真正提高劳动在整个社会财富拥有量中的地位,从而实现在非继承者收入水平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有效降低不同被继承者群体间因继承财富规模大小所直接导致继承者群体间继承收入规模呈现出的较大水平差异,也因此从根本上降低了继承者间因继承财富规模不一致所产生的代际不公平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征收遗产税,能从税收制度上确定继承者因保留继承权力而应履行的纳税业务,直接降低了继承者的非劳动直接收入水平,拉近了继承者群体间的税后直接收益差距。这种因实行遗产税制度来有效降低代际不公平的路径可以依据图1来表示。

从图1可以看出,在征收遗产税之前,因为被继承者群体间存在着的要素禀赋差异使得被继承者留给继承者的社会财富规模各自不同,各个财富继承者因为家庭结构和环境的缘故也存在着显著的财富继承规模差异。一般情况下,被继承者如若拥有相对较多社会财富创造要素,则必然会拥有相对较多的社会财富资源,也必然会留给继承者同时享用其财富资源的空间和机会,继承者也因此拥有相对优异的成长环境和发展空间,也必然拥有相对较多的社会财富。而被继承者如若拥有了相对较少的社会财富创造因素,则其对继承者的影响水平也相对较低,继承者从中获得的资源空间和发展机会也相对较少,在此背景下的继承者所能获得的社会财富规模也必然相对较低。这个问题的存在也必然导致继承者群体间的代际收入差距扩大化。差距扩大化问题越严重,继承者群体所能集中的社会财富资源差距也逐渐扩大,要素拥有量差距也必然拉大。由此可以看出,依据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做贡献来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继承行为所引起的继承财富规模差异导致了继承者间的起点不公平问题,并最终引起了继承者群体间的结果不公平问题。依据社会公平竞争理念和税收内在调节机制建立完善的遗产税制度,在财富发生遗产行为时通过国家权力规定将这种因继承而产生的非劳动收入进行适当的规范,从而实现有效降低社会财富在代际之间传承程度、缩小不同继承者之间因上辈要素所有者差距缩带来的继承收入差距水平、降低代际不公平水平的目标。即是说,开征遗产税,实际上是国家通过税收这个财政政策杠杆对部分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结果公平,并有效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二、有效提高居民即期消费水平

遗产税的征收必然会降低被继承者的财富总量,这就促使被继承者提高生命存续期间内的即期消费水平,达到规避遗产税给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带来的财富剥离效应。

从提高居民即期消费角度看,由于既定消费对象是拥有大量社会财富的被继承者,因此他们的消费可能会更多地趋向于奢侈品消费项目,这可能会导致社会消费水平的畸形。奢侈品的消费完全可以依据营业税或其他税收政策来予以引导。从某种程度上讲,个人购买奢侈品完全是个人意愿,国家从提倡公平竞争和理性消费角度出发对个人消费奢侈品予以规制和引导这是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总代表者理应作出的选择,但国家不能因为个人的意愿不完全符合社会主体意愿而采取有悖于个人合法、合理意愿的政策措施。因此,被继承者消费奢侈品尽管与社会主体意愿未必完全保持一致,但从社会当期消费水平来看,这种消费行为必然能有效提高居民的即期消费水平。当然,被继承者即期消费水平的提高,也必然会提高相关行业的发展,提高相关行业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国家依据公共管理者身份和公共产品供给者身份从中所获得的社会财富规模也必然增加,社会事业的发展也必然有相应的财力支持。由此可见,被继承者提高即期消费水平从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和提供公共产品角度看是有显著积极推动作用的。

三、有效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水平

遗产税的征收直接降低了被继承者的社会财富总量,因此从这个角度看,遗产税可以认为是一个促使社会相对富有的人投身到社会福利事业的强力因素,换句话说,不践行遗产税或废除遗产税实际上是取消富人向公益事业捐献的一大动力。

在一个社会福利事业总体发展形势不清晰、社会福利参与意识明显偏低、国家财政对福利事业支持力度显著偏弱的国家里,国家有关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在引导普通居民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内在激励效应非常明显。这与居民消费需求层次也有内在的一致性,在满足于居民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居民的消费级次会向提高社会尊重需求等级次发展。积极投身于社会福利事业是个人赢得其他居民主体和团体尊重、认可的一个重要渠道。如何促使居民个人投身于社会福利事业成为我国政府现阶段面临着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被继承者征收遗产税,会使被继承者的财富资源明显减少。而遗产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依据社会发展要求对一定的社会福利捐赠予以适当比例扣除,使被继承者的财富不因为国家权力使然而直接减少,同时也直接增加了被继承者的社会尊重度且间接增加了继承者在社会中的尊重度。当然,向继承者征收一定规模的遗产税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直接促进作用路径也因此可以用图2来表示。

当然,遗产税的征收还需要我们对个人所得税中有关捐赠税前的税前规定有所改变,毕竟个人从事社会福利事业是依据其个人所得来展开的,没有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前扣除机制,图2所显示出的作用路径也未必能完全发挥其内在的功效。

四、有效完善我国地方税制体系

94税改后,按照当时的税制改革设想,以遗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成为地方税制体系的核心要件。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遗产处置习惯,我国并没有按照当初的税制改革设想及时开征遗产税。在此背景下,我国地方政府的税制体系因为遗产税的显著缺失导致理论上的财产税体系完全失去结构支撑。众所周知,遗产税税基固定、税源充足、属地原则明确,它本应属于地方府税收收入的当然组成部分。在开征遗产税时机成熟的条件下提倡征遗产税,从完善地方税制结构角度看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五、不能忽略的潜在负面影响[2]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征收遗产税还有一些负面影响,尤其是开征遗产税对投资和储蓄的影响不能忽略。这就需要在设计遗产税制度时充分明确当前我国政府开征遗产税的根本目的。众所周知,税收存在的本源目的在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遗产税存在的最初职能在于筹集财政收入以弥补政府财政收入不足的窘境,之后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遗产税的功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遗产税的根本功能转向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从整个税制设计的高度出发必须对遗产税潜在的负面影响也要有所准备,不能盲目的崇拜开征遗产税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正面效用。

[1]濮婕,王明高,马海涛,等.开征遗产税离中国有多远?[J].中国经济周刊,2004,(42)

[2]马克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弊分析及现实选择[J].中国财政,2008,(4)

F810.422

A

1009-9530(2010)06-0051-02

2010-10-21

安徽省税务学会2010年度税收调研课题

马克和(1965-),男,安徽霍山人,铜陵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罗鸣令(1981-),男,重庆垫江人,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博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继承者遗产税代际
教育扶贫: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
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这里为什么叫1933?”——铜川“红色基因”代际传承
山的最高处
继承者们
锐词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家族企业代际传承中的权力过渡与绩效影响
华尔街:人性的迷失——读《华尔街的继承者》《华尔街之狼》有感
许鞍华:中国新现实主义电影的自觉继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