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企业产品标准要提高质量意识
2010-09-20■文/张勇
■文/张 勇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要提高质量意识
■文/张 勇
产品标准是每个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检验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向消费者作出的质量承诺。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将大量的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使企业在适用标准时有了很大的选择权。在近几年的质检工作中,笔者发现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中存在不少问题,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是企业产品标准违背了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标准真正高于国家标准的不多,一些企业所指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仅产品的质量指标低于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且质量指标少,无法真实地反映出产品应有的特性,也就无法体现出标准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这与制定标准应做到技术上先进相背。
二是企业产品标准质量不一,造成同行业间不公平竞争。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如果没有严格把关,在质量指标上就会有高低、宽严之分。有的企业对自己严格要求,质量指标定得高,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变化,在质量监督检查中部分指标检验不合格,产品被判为不合格品。而有的企业制定产品标准时,质量指标定得低,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就会顺利的通过检验,拿到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可以进入流通领域推销自己的产品。因此说,仅按企业产品标准来判定产品的好坏,是不公平的,不客观的。
三是企业制定标准时,规避产品的安全性指标。对于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时,有的企业在制定产品标准时故意规避这些指标。比如,葡萄塑料筐这类产品,其主要用来运输新鲜葡萄等食品,应根据其原材料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其卫生指标应符合《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等相关卫生指标。而有的企业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中只规定了尺寸偏差、箱重、外观等一些简单的指标,对于安全性指标却不做规定。
笔者认为,在我国质量管理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企业的质量意识有待加强的社会背景下,若不采取相应措施,让企业随意自定标准,检验都能合格,这对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切实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的质量水平。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企业应树立产品质量意识,制定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产品标准。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应掌握国内外同类产品的质量水平状况和市场需求以及用户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生产技术条件,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同时企业又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条件下,制定出能全面反映产品质量特性的、技术上先进的、经济上合理的、宽严适度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是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审定工作。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前的审定工作非常重要。在审定企业产品标准时,审定的重点不应是标准文本的规范性,即编写标准的格式与细节是否符合规定,而应对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等实质性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审核中要始终以《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以及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必须采用其全部性能指标并不得降低指标;对于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在制定同种类产品标准时,应采用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不能随意删减;对于反映产品特色的指标,可以有所变化;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时,对于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涉及安全性和特性的指标应全部采用,对于一般性的指标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作者单位:新疆哈密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