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定性处罚
2010-09-20张树凯
■文/张树凯 刘 勃
再谈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定性处罚
■文/张树凯 刘 勃
2010年7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案例沙龙”栏目刊登了《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如何定性处罚》的文章,案例如下:近期,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某种农药的外包装标识存在三个问题:产品名称未标注中文名称(用英文标示)、未标注有效成分及含量及未标注生产企业地址。
经查,该农药公司生产该款农药500包,尚未出厂销售,货值金额10000元,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某县质监局审理后认为,本案农药包装物的标识标注,不符合《农药包装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因此,农药公司生产该批农药的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决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农药,没收500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农药,处货值金额10000元40%的罚款计4000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处以2500元罚款。农药公司不服县质监局的处罚,以县质监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质监局的行政处罚。
该文的主要观点是“标识”不等于“产品”,标识违法不等于产品违法,对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应是:责令改正标识违法行为,即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生产企业地址,且违法行为未改正之前,不得出厂销售。
我们的观点与之相左。
第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广义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标识、标注要求,也是一般意义上产品最基本的标识标注要求。而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加以违反、变更,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 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 互换配合标准;
(八)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该案涉及的农药违反的是强制性标准的第二项: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而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非处罚形式的责令改正。
第二,产品标识和产品的不可分性。对于强制性标准产品,有许多产品标识和产品不可分离,产品离开了标识,毫无价值,甚至处理不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例如:一瓶药品失去标签)。
第三,强制性标准标识要强制性执行。
例一:河南固始教师在给学生分发驱虫药时,未能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致使一名中学生服用驱虫药时,因未按使用说明避免禁忌症而导致死亡。
例二:《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标准的标识必须齐全。例如:装药量、燃放安全区域(B级:25米;C级:5米;D级:1米)安全警示和燃放说明等等,如果标识不全将直接威胁燃放人的生命安全,标识标注内容与包装物分离更可能导致储存、运输、燃放当中的巨大危险。
第四,本案产品未标注有效成分和含量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例如:2007年,河北省辛集市发生一例中学生喝农药事件,当家长及时发现并带着该学生和所喝的农药瓶来到医院时,由于该农药标签未按规定标注主要成分及含量,医生不能迅速做出判断,及时用药,贻误了最佳抢救时机,致使该学生死亡。
又如:农民在夏、秋季节给农作物使用农药时经常发生的中毒事件,主要是不按使用说明使用农药和农药的标识标注、使用说明不规范造成的。
第五,其他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产品标识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
一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2)不标注或者更改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标识不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按劣药论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案的标识违法行为将有可能导致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标识违法,应当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处罚。但是,对“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一项的处罚,以“作必要技术处理”即责令改正,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正确标注比较适当。
(作者单位:河北省辛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